民用航空招收飛行學生體檢鑑定管理辦法

民用航空招收飛行學生體檢鑑定管理辦法

《民用航空招收飛行學生體檢鑑定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民用航空招收飛行學生體檢鑑定工作,依據《民用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民用航空飛行標準委任代表和委任單位代表管理規定》《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以及教育部、民航局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相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民用航空招收飛行學生體檢鑑定管理辦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用航空招收飛行學生體檢鑑定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7月
  • 實施時間:2024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民航局飛標司
制定進程,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第三章 招飛初檢,第四章 招飛復檢,第五章 禁止的行為,第六章 附則,

制定進程

2024年7月,《民用航空招收飛行學生體檢鑑定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民用航空招收飛行學生體檢鑑定(以下稱招飛體檢鑑定)工作依據《民用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民用航空飛行標準委任代表和委任單位代表管理規定》《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以及教育部、民航局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相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民用航空招收和管理以培養航線運輸駕駛員為目標的飛行學生體檢鑑定工作。
第三條 招飛體檢鑑定包括招飛初檢(含定點招飛體檢)和招飛復檢。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 民航局負責全國招飛體檢鑑定工作管理制定招飛體檢鑑定有關標準、程式和規定受理招飛體檢鑑定申訴對禁止的行為進行處理。
第五條 地區管理局負責所轄地區招飛體檢鑑定的監督檢查工作受理本轄區招飛體檢鑑定申訴。
第六條 航空人員體檢委任單位代表(以下稱體檢機構)經民航局授權實施招飛初檢(含定點招飛體檢)工作。
第七條 民用航空人員體檢鑑定專家委員會(以下稱專家委員會)受民航局委託組織實施招飛復檢工作負責對體檢機構和航空人員體檢委任代表(以下稱體檢醫師)的招飛體檢鑑定進行業務培訓、指導和質量檢查並受民航局委託開展招飛體檢鑑定申訴調查。
第八條 民用航空運輸企事業單位和招收飛行學生的院校(以下稱招飛單位)負責組織開展本單位招飛體檢鑑定相關工作。

第三章 招飛初檢

第九條 招飛單位應在啟動招飛初檢工作30日前將招飛初檢計畫報所在地區管理局備案;跨地區進行招飛初檢時還應向擬招飛體檢地所屬地區管理局備案。定點招飛體檢預約情況由體檢機構向所屬地區管理局備案。
第十條 體檢醫師應按照Ⅰ級體檢合格證醫學標準和招飛體檢鑑定差異性要求具體實施招飛初檢工作。
第十一條 招飛初檢結論包括合格和不合格合格結論有效期為12個月。
第十二條 招飛初檢執行單科淘汰制。
第十三條 主檢醫師應對單科體檢醫師提交的體檢鑑定結論進行審核並在5個工作日內簽署體檢鑑定總結論;如有不同意見需退回單科體檢醫師補充依據。
第十四條 地區管理局按照轄區內的招飛初檢計畫制定監督檢查計畫並組織實施。第十五條參加招飛初檢的人員還應接受民航局委託機構組織實施的飛行職業心理學檢測。飛行職業心理學檢測僅進行一次結論包括適合和不適合。

第四章 招飛復檢

第十六條 參加招飛復檢的飛行學生應取得招飛初檢合格結論和適合飛行職業要求的心理學檢測結論。入校時招飛初檢結論應在有效期內。
第十七條 招飛單位應在啟動招飛復檢工作30日前將招飛復檢計畫報民航局及所屬地區管理局備案向專家委員會提出招飛復檢申請。
第十八條 專家委員會應成立招飛復檢工作組按照Ⅰ級體檢合格證醫學標準和招飛體檢鑑定差異性要求具體組織實施招飛復檢工作。
第十九條 招飛復檢結論包括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條 招飛復檢工作組應對單科體檢醫師的體檢鑑定結論意見進行審核。合格結論由主檢醫師簽署並向專家委員會備案。擬不合格結論或者無法作出結論由招飛復檢工作組提交專家委員會進行綜合評估。專家委員會應根據招飛復檢工作組提交的相關材料於3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討論作出體檢鑑定結論並報民航局審核。
第二十一條 飛行學生獲得招飛復檢合格結論後15日內應向招飛單位所屬地區管理局提出民用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申請。

第五章 禁止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體檢機構和招飛單位不得徇私舞弊違反廉政風險防控體系建設要求。
第二十三條 體檢醫師不得濫用自由裁量權違反體檢鑑定標準、程式和規定。
第二十四條 受檢人員在體檢鑑定中不得冒名頂替、弄虛作假、隱瞞病史病情或者擅自塗改、偽造體檢文書及醫學資料。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招飛體檢鑑定應使用“民用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管理系統”“中國民用航空招飛信息系統”“民用航空人員招飛體檢鑑定信息平台”等系統相關單位應及時準確錄入受檢人員的基本信息和體檢鑑定信息。
第二十六條 專家委員會和體檢機構按照體檢鑑定檔案管理有關辦法負責招飛體檢鑑定檔案的建立、保存和管理。電子體檢鑑定檔案應永久保存。
第二十七條 未經過招飛體檢鑑定的Ⅰ級體檢合格證持有人擬從事公共航空運輸需通過具備招飛體檢資質的體檢機構完成招飛體檢鑑定差異性要求並取得合格結論。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民航局飛行標準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屬檔案:
1.民用航空招收飛行學生體檢鑑定計畫表(樣例)
2.招飛復檢合格人員備案表(樣例)
3.招飛復檢鑑定結論審核表(樣例)
4.民用航空招收飛行學生體檢鑑定記錄本(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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