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一、適用範圍
本諮詢通告適用於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中國民用航空安全監督管理局/安全運行監督辦公室、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的民用航空企事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事件信息報告,也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施運行的外國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及其從業人員的事件信息報告。報告事件信息時,應當遵照本諮詢通告中的事件樣例,按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規定》要求的時限和程式上報。
二、目的
事件樣例僅用於明確事件報告標準,劃分事件類型,分析掌握不同類型事件特點,及時發現安全隱患,控制風險,預防民用航空事故。
三、編寫依據本
諮詢通告依據《民 用 航 空 安 全 信 息 管 理 規 定 》(CCAR-396),並參考國際民航組織通用分類法小組的 《航空事件類型-定義和使用說明》編寫。
四、術語和定義
1.事件
事件是指在民用航空器運行階段或機場活動區內發生的航空器損傷、人員傷亡或其他影響安全的情況。按照事件等級劃分,包括民用航空器事故、民用航空器徵候以及民用航空器一般事件;按照事件報告劃分,包括緊急事件 (運輸航空緊急事件和通用航空緊急事件)和非緊急事件 (運輸航空非緊急事件和通用航空非緊急事件)。
2.事發相關單位
事發相關單位是指與所發生事件有關的、能提供事件直接信息的航空器運營人 (含分、子公司)和航空運行保障單位。
3.運行階段
從任何人登上航空器準備飛行起至飛行結束這類人員離開航空器為止的過程。
4.飛行時間
自飛機為準備起飛而依靠自身動力開始移動時起,至飛行結束停止移動為止的時間;或自直升機從旋翼開始轉動時起,至飛行結束停止移動且旋翼停止轉動為止的時間。其他類型航空器參照執行。
5.飛行中
自飛機為起飛而增加發動機功率達到起飛功率時起,至著陸滑跑減速至機型手冊或本單位規定的最大直線滑行速度 (二者取較大值)為止的過程;或自直升機為起飛而增加發動機功率高於慢車時起,至機輪/滑橇完全接地為止的過程。其他類型航空器參照執行。
註:飛行中包含中斷起飛階段。
6.機場活動區
機場活動區是指機場內用於航空器起飛、著陸以及與此有關的地面活動區域,包括跑道、滑行道、機坪等。
7.飛行機組成員
飛行機組成員是指飛行期間在航空器駕駛艙內執行任務的駕駛員和飛行機械員。
8.航空器損傷
航空器損傷是指航空器 (包括其部件和子系統)由於人為操縱或外部因素所導致的、且需要修復或修理的系統安全性或物理完整性缺陷。例如裂紋、斷裂、變形、凹坑、刮痕、缺口、脫膠、分層、燒蝕、零部件缺失以及系統全部或部分失效等形式。
9.航空器受損
航空器受損是指航空器損傷程度低於航空器製造廠家手冊規定的商業運行放行標準,僅輪胎損壞,或使用打磨、填充、黏貼金屬膠帶、補漆、沖洗、安裝臨時緊固件等方式進行臨時修理後符合放行標準的情況除外。用於教學飛行且最大審定起飛重量低於5700kg的航空器受損修復費用超過同類或同類可比新航空器價值10% (含)的情況。
10.人員受傷
人員受傷的判定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頒發的 《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為準,包括死亡、重傷、輕傷和輕微傷。
11.外來物
外來物是指機場活動區內無運行或航空功能並可能構成航空器運行危險的無生命的物體。
12.空飄物
空飄物是指在機場及周邊區域飄浮的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氣球 (不包括系留氣球、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探空氣球等),以及易被風吹起的邊長或直ÿ0.3m 以上的各類材質的塊、條、幡、網、袋、膜等物體。
13.航空器著陸和起飛地面保護區
航空器著陸和起飛地面保護區是指跑道、位於適用的跑道等Ā位置和跑道之間的部分滑行道、跑道中線兩側各75m 範圍內土面區、儀表著陸系統臨界區/敏感區和跑道端安全區。
14.跑道侵入
在機場發生的任何航空器、車輛、人員錯誤地出現或存在於指定用於航空器著陸和起飛地面保護區的情況。
15.影響航空器安全運行
影響航空器安全運行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導致:航空器滑回、中斷起飛、採取避讓措施、空中等Ā、在最近合適機場著陸、改變進近方式、需轉頻聯繫、中止進近、復飛、返航、備降、跑道侵入、占用跑道/滑行道、實施跑道檢查、需機場啟動應急救援回響程式、緊急制動、航空器損傷等。
五、使用原則
1.事件樣例由緊急事件樣例和非緊急事件樣例組成。事件發生後,應當先遵照緊急事件樣例判斷,再判斷是否屬於非緊急事件。
2.運輸航空緊急事件和運輸航空非緊急事件適用於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和外國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實施的所有飛行運行,以及按照 《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和空中遊覽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實施的經營性載客運行。
通用航空緊急事件和通用航空非緊急事件適用於按照 《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特殊商業和私用大型航空器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合格審定規則》實施的運行,以及按照 《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和空中遊覽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實施的經營性載客以外的運行。獲得民航局設計或者運行批准的無人駕駛航空器發生事故,事發相關單位參照通用航空緊急事件報告。
3.對於緊急事件,事發相關單位均應當填報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報告表”。涉及的警告類事件,如果判定為假警告,無需通過電話向事發地監管局報告,但應當在24小時 (事件發生在境內)/48小時 (事件發生在境外)內填報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報告表”。
對於非緊急事件,事發相關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業務範圍,參照非緊急事件樣例中的分類 (航空器運行、航空器維修、地面保障、機場運行和空管保障),確定本單位是否需要填報“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報告表”。例如:航空器維修單位和具有航空器維修部門的航空公司、機場需參照非緊急事件樣例的 “航空器維修”類填報。涉及的警告類事件,如果判定為假警告,也應當在48小時內填報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報告表”。
對於吸菸、浮塵、空氣清新劑、殺蟲劑、髮膠等氣溶膠製品引起的煙霧警告、地形資料庫不正確、GPS信號丟失引起的近地警告等,參照假警告的要求執行。
4.對於事件樣例中涉及的航空器損傷和人員受傷類事件,若損傷和受傷程度暫時無法界定,先按較嚴重程度的要求報告。例如:暫時無法界定是否構成損傷或受損的,先分別按損傷或受損的要求報告;暫時無法界定是否構成輕傷或重傷的,先分別按輕傷或重傷的要求報告。Ā確定程度後,在續報中予以明確。對於航空器貨艙地板、壁板的損傷,僅報告低於放行標準的事件。
5.試飛、表演、訓練和校驗等飛行中,屬於科目/任務要求的情況,不適用於事件樣例。超出科目/任務要求的應當按事件樣例上報。
6.對於事件樣例未包含的事件,如果涉及航空安全,參照非緊急事件報告。
7.本諮詢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2020年11月11日發布的 《事件樣例》(AC-396-08R2)同時廢止。
六、運輸航空事件樣例
(一)運輸航空緊急事件樣例
1.航空器空中相撞、墜毀或迫降。
2.飛行中,航空器失控、失速,出現失速警告、抖桿累計3s (含)以上。
3.飛行中,掛碰障礙物 (含升空物體)或起落架機輪 (滑橇、尾環、浮筒)之外的任何部位觸地/水。
4.低 於 安 全 高 度 需 機 組 立 即 采 取 措 施 或 觸 發 拉 起(Pull-Up)地形警告。
5.沖/偏出跑道、滑行道或跑道外接地。註:含中斷起飛停在停止道的情形。
6.在航空器起飛階段或進近著陸階段機場標高60m 以下發生的跑道侵入。
7.在滑行道,或未指定、關閉、占用的跑道上,起飛、中斷起飛、著陸或從機場標高300m 以下復飛。注a:由於超出空中交通管制 (ATC)正常預期占用跑道(例如:航空器突發機械故障、脫離動作慢、起飛離地晚、機場實施跑道檢查)導致航空器中止進近或復飛的情形除外。
注b:包括復飛過程中低於機場標高300m 的情況。
8.飛行中,飛行機組成員因受傷、患病、疲勞、酒精、食物中毒或藥物的影響而無法履行其職責。
9.飛行中,出現座艙高度警告、座艙高度達到該運行階段應當觸發座艙高度警告的條件或客艙氧氣面罩自動脫落的情況,以及出現煙霧或毒氣等需要飛行機組成員使用氧氣的緊急情況。
10.航空器起火、冒煙;發動機起火,或出現火警;飛行時間內,航空器出現火警、煙霧警告。註:因剎車引起的輪轂冒煙和烤箱內食物冒煙以及未引起煙霧告警的旅客吸菸事件除外。
11.非包容性渦輪發動機失效;飛行時間內,出現任意一台發動機停車或需要關停的情況。
12.飛行中,導致航空器操縱困難 (以飛行員判斷為準)的系統故障、部件脫落、天氣現象、飛行超出批准的飛行包線或其他情況;接到飛行員報告 “操縱困難”。
13.低於運行標準 (機場運行最低標準、航空器運行標準、飛行機組資格標準)起飛、開始最後進近或著陸。
14.未取下操縱面夾板、起落架安全銷、掛鈎、空速管套、靜壓孔塞或尾撐桿起飛。
15.需要機組成員宣布遇險狀態 (Mayday)、宣布緊急狀態(PanPan)、設定應答機編碼7700或需要緊急撤離的情況。
註:因天氣繞飛、旅客患病宣布緊急狀態的情況除外。
16.飛行中,航空器與航空器之間小於規定間隔 (不考慮容差 ) 或 平 行 跑 道 同 時 儀 表 進 近 運 行 時 航 空 器 進 入 非 侵 入 區(NTZ)。
17.飛錯航路、飛偏或飛錯進離場航線、未正確執行復飛程式,並導致其他航空器避讓 (例如:調整高度、調整航向、調整航路)。
18.迷航,誤入禁區、危險區、限制區、炮射區,誤入或誤出國境。
19.區域範圍內,陸空通信雙向聯繫中斷20min (含)以上;飛行中,進近或塔台範圍內,陸空通信雙向聯繫中斷3min (含)以上 (通航使用機載設備以外的方式建立可靠通信聯繫的情況除外)。
註:陸空通信雙向聯繫中斷時間的確定為自飛行機組或空管單位發現通信聯繫中斷時起,至重新建立通信聯繫時止。
20.航空器與航空器碰撞;航空器與設施設備、車輛、人員或其他地面障礙物碰撞,導致航空器受損。
21.因航空器原因需機場啟動緊急出動等級的應急救援回響。
22.人員死亡、重傷,或航空器運行、維修或保障過程中,導致人員輕傷。
註:人員患病引起的受傷情況除外。(二)運輸航空非緊急事件樣例
航空器運行
1.飛行機組成員在飛行中以外的運行階段以及客艙乘務員和隨機機務人員在運行階段因受傷、患病、疲勞、酒精、食物中毒或藥物的影響而無法履行其職責。
2.航空器未按規定進行除/防冰,航空器起飛。
3.不符合放行條件放行或未執行放行工作,航空器起飛。
4.未得到管制許可推出、起動、滑行、起飛或著陸。
5.發生跑道侵入。
6.航空器滑錯滑行道需要使用飛機牽引設備重新回到正確滑行路線,或直升機在指定的起降坪 (平台)外接地。
7.航空器與設施設備、車輛、人員、動物或其他地面障礙物相碰撞;航空器與航空器、設施設備、車輛、人員、動物或其他地面障礙物存在碰撞可能,導致航空器緊急制動、改變方向;航空器非正常位移。
8.在滑行或飛行中,燃油、滑油或液壓油滲漏 (按手冊未超標的情況除外)。
9.航空器動力裝置所產生氣流導致航空器損傷、地面設施設備損傷或人員受傷。
10.航空器遭外來物撞擊,導致航空器損傷。
註:外來物損傷航空器的確認參照 《運輸機場外來物防範管理辦法》。
11.航空器輪胎爆破、脫層或扎破處遺留外來物。
註:輪胎脫層指胎面橡膠與簾線層/防扎層/緩衝層之間的分層,並導致輪胎胎面橡膠從輪胎上脫離的情況。
12.航空器攜帶其他物體起飛。註:其他物體包含遺留在電子艙、起落架艙、蓋板、雷達罩、發動機、APU、油箱、操縱面、貨艙 (含有鋰電池的物體和未按規定申報而運輸的危險品)的物體。
13.由於乘員、行李、郵件、貨物、壓艙物等的重量、裝載艙位與固定等原因,導致超過最後一分鐘修正限值或超出審定重心限制,航空器起飛。
14.載重平衡艙單飛機基礎數據錯誤或計算/輸入與實際不符,航空器起飛。
15.載運的物品因泄漏、位移等情況導致航空器損傷或人員受傷。
16.滑梯包掉落、滑梯/救生筏放出或應急出口非正常打開。
17.機上人員非正常觸發機載應急定位發射機 (ELT)。
18.航空器中斷起飛。
19.飛行中,未完成預定的航空器構型。
20.飛行中,出現失速警告、抖桿或自動保護 (如 AlphaFloor)。
21.航空器俯仰角超過+25°或-10°、坡度超過45°或觸發大坡度語音警告。
22.超 過 飛 機 飛 行 手 冊 (AFM )/飛 行 機 組 操 作 手 冊(FCOM)/飛機維護手冊 (AMM)限制數據 (上述手冊中最嚴標準),如:過載 (G 值)、重量、發動機排氣溫度、振動值、速度、客艙壓差或輪速等。註:著陸垂直過載以手冊和下列標準的較低值為準:窄體機2.2 (含)、寬體機2.0 (含)。側向過載超限除外。
23.航空器系統失效/故障或零部件缺失,導致中斷起飛、採取避讓措施、快速下降、改變進近方式、中止進近、復飛、返航、備降、占用跑道、需機場啟動應急救援回響程式或需在最近合適機場著陸;飛行中,航空器駕駛艙窗出現裂紋。
24.飛行中,航空器增壓異常需改變高度;運行階段,人為原因導致氧氣面罩脫落。25.飛行中遇有顛簸或其他原因導致航空器損傷或人員受傷。
26.飛行中,航空器遭遇風切變或觸發風切變警告警戒,需機組採取措施。
27.50英尺 (無線電高度)以下的復飛。註:包括復飛過程中低於無線電高度50英尺的情況。
28.除低能見度、大風、亂流、雷雨等天氣原因,機場關閉、宵禁和旅客原因外,返航、備降。
29.航空器遭雷擊、電擊、冰擊、雹擊、其他物體 (不含外來物)撞擊,導致航空器損傷。
30.由於冰、雪、霜、雨、沙塵或火山灰等在航空器表面或動力裝置積累,導致航空器操縱特性降低和性能明顯下降。
31.航空器遭鳥擊 (含蝙蝠),留下血跡、羽毛、皮膚、肌肉或肢體等殘留物,且導致航空器損傷。注a:機場內鳥擊是指航空器起飛和初始爬升階段高度機場標 高 100m (含 )以 下 以 及 進 近 著 陸 階 段 高 度 機 場 標 高 60m(含)以下發生的鳥擊。注b:機場鄰近區域鳥擊是指航空器爬升至巡航階段高度機場標高100m 以上450m (含)以下以及進近階段高度機場標高60m 以上300m (含)以下發生的鳥擊。注c:機場外鳥擊是指航空器爬升至巡航階段高度機場標高450m 以上直至進近階段高度機場標高300m 發生的鳥擊。
32.客艙內設備、行李、其他物品滑出或其他原因 (旅客原因除外)導致人員受傷。
33.低於安全高度或觸發地形警告 (地形提示警告、過早下降警告、障礙物警告)。
34.需要宣布 “最低油量”或低於最低油量,或超出燃油不平衡限制。註:最低油量使用運行手冊中公布的最後儲備油量計算。
35.ACAS (TCAS)RA 告警。
36.遭遇無人機、風箏、空飄物等升空物體導致航空器避讓。註:包括主動避讓和空管指揮避讓。
37.偏離指定航線 (跡)或航路中心線超過15km 或偏離指定高度60m 以上;偏離指定進離場航線5km 或2倍 RNP 值以上、飛錯進離場航線、未正確執行復飛程式。註:偏離指定航線 (跡)或航路中心線以發現偏離後管制與機組之間建立聯繫時的偏離距離為準。
38.區域範圍內,陸空通信雙向聯繫中斷5min (含)以上;飛行中,進近或塔台範圍內,陸空通信雙向聯繫中斷2min (含)以上;設定應答機編碼7600。
39.無線電干擾,影響航空器安全運行。
40.發生航空器損傷或運行階段人員受傷 (旅客原因除外)的其他情況。
航空器維修
1.未取下操縱面夾板、起落架安全銷 (含前輪轉彎銷)、掛鈎、空速管套、靜壓孔塞或尾撐桿滑行。
2.加錯滑油、液壓油。
3.航空器發生燃油泄漏,污染機坪面積超過5m2。註:以航空器燃油停止泄漏時的初始過油麵積為準。
4.不符合放行條件放行或未執行放行工作,航空器起飛。
5.航空器與設施設備、車輛、人員、動物或其他地面障礙物相碰撞,導致航空器損傷或人員受傷。6.航空器動力裝置所產生氣流導致航空器損傷、地面設施設備損傷或人員受傷。
7.大風、冰雪、未設定停留剎車、未放置輪擋等導致的航空器非正常位移。
8.航空器遭外來物撞擊,導致航空器損傷。註:外來物損傷航空器的確認參照 《運輸機場外來物防範管理辦法》。
9.航空器輪胎爆破、脫層或扎破處遺留外來物。註:輪胎脫層指胎面橡膠與簾線層/防扎層/緩衝層之間的分層,並導致輪胎胎面橡膠從輪胎上脫離的情況。
10.航空器攜帶其他物體起飛。註:其他物體包含遺留在電子艙、起落架艙、蓋板、雷達罩、發動機、APU、油箱、操縱面、貨艙 (含有鋰電池的物體和未按規定申報而運輸的危險品)的物體。
11.滑梯包掉落、滑梯/救生筏非正常釋放。
12.工作人員非正常觸發機載應急定位發射機 (ELT)。
13.航空器零部件缺失,導致航空器損傷程度低於放行標準。
14.航空器遭雷擊、電擊、冰擊、雹擊或其他物體 (不含外來物)撞擊,導致航空器損傷。
15.航空器遭鳥擊 (含蝙蝠),留下血跡、羽毛、皮膚、肌肉或肢體等殘留物,且導致航空器損傷。注a:機場內鳥擊是指航空器起飛和初始爬升階段高度機場標 高 100m (含 )以 下 以 及 進 近 著 陸 階 段 高 度 機 場 標 高 60m(含)以下發生的鳥擊。注b:機場鄰近區域鳥擊是指航空器爬升至巡航階段高度機場標高100m 以上450m (含)以下以及進近階段高度機場標高60m 以上300m (含)以下發生的鳥擊。注c:機場外鳥擊是指航空器爬升至巡航階段高度機場標高450m 以上直至進近階段高度機場標高300m 發生的鳥擊。
16.航空器維修發生人員受傷的其他情況。
地面保障
1.未取下操縱面夾板、起落架安全銷 (含前輪轉彎銷)、掛鈎、空速管套、靜壓孔塞或尾撐桿滑行。
2.加注不合格或錯誤型號的燃油,或加注燃油量錯誤影響航空器安全運行。
3.航空器發生燃油泄漏,污染機坪面積超過5m2。註:以航空器燃油停止泄漏時的初始過油麵積為準。
4.航空器與設施設備、車輛、人員、動物或其他地面障礙物相碰撞,導致航空器損傷或人員受傷;大風、冰雪、未設定停留剎車、未放置輪擋等導致的航空器非正常位移。
5.航空器動力裝置所產生氣流導致航空器損傷、地面設施設備損傷或人員受傷。
6.由於乘員、行李、郵件、貨物、壓艙物等的重量、裝載艙位與固定等原因,導致超過最後一分鐘修正限值或超出審定重心限制,航空器起飛。
7.載運的物品因泄漏、位移等情況導致航空器損傷或人員受傷,或載運的物品在機位安全線或等效安全區內機艙外起火或冒煙。
8.載運的活體動物逃逸,影響航空器安全運行或導致航空器損傷。
9.因航空器原因需機場啟動集結Ā命級別的應急救援回響。
10.地面保障發生人員受傷 (旅客原因除外)的其他情況。
機場運行
1.發生跑道侵入。
2.車輛、設施設備或人員錯誤出現在機場活動區,影響航空器安全運行 (不含跑道侵入)。3.動物在機場活動區內出現,影響航空器安全運行。
4.航空器滑錯滑行道需要使用飛機牽引設備重新回到正確滑行路線,或直升機在指定的起降坪 (平台)外接地。
5.航空器與設施設備、車輛、人員或其他地面障礙物相碰撞,導致航空器損傷或人員受傷。
6.航空器動力裝置所產生氣流導致航空器損傷、地面設施設備損傷或人員受傷。
7.機場活動區保障設施/設備故障或操作不當,導致航空器損傷或人員受傷。
8.機場活動區內發現航空器掉落的零部件,或在滑行道/跑道發現影響航空器安全運行的外來物。
9.航空器遭外來物撞擊,導致航空器損傷。註:外來物損傷航空器事件確認參照 《運輸機場外來物防範管理辦法》。
10.航空器輪胎爆破、脫層或扎破處遺留外來物。註:輪胎脫層指胎面橡膠與簾線層/防扎層/緩衝層之間的分層,並導致輪胎胎面橡膠從輪胎上脫離的情況。
11.機場設施設備起火/冒煙,影響航空器安全運行,或載運的物品在機位安全線或等效安全區內機艙外起火或冒煙。
12.航空器遭鳥擊 (含蝙蝠),留下血跡、羽毛、皮膚、肌肉或肢體等殘留物,且導致航空器損傷。注a:機場內鳥擊是指航空器起飛和初始爬升階段高度機場標 高 100m (含 )以 下 以 及 進 近 著 陸 階 段 高 度 機 場 標 高 60m(含)以下發生的鳥擊。注b:機場鄰近區域鳥擊是指航空器爬升至巡航階段高度機場標高100m 以上450m (含)以下以及進近階段高度機場標高60m 以上300m (含)以下發生的鳥擊。注c:機場外鳥擊是指航空器爬升至巡航階段高度機場標高450m 以上直至進近階段高度機場標高300m 發生的鳥擊。
13.跑道、滑行道或機坪道面破損、斷裂、錯台,跑道塌陷或者導致平整度不符合要求的突發性沉降,導致道面臨時關閉搶修的。
14.機場供電、目視助航設施 (助航燈光、標記牌、風斗、障礙燈等)全部/部分失效或運行不正常,影響航空器安全運行。
15.機場通信、導航、氣象或監視設施/設備不能提供服務,影響航空器安全運行。
16.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出現超出機場障礙物限制面或影響航空器安全運行的建 (構)築物、樹木、燈光或其他障礙物體,或者出現影響航空器安全運行的升空物體 (含空飄物)。
17.因積雪、結冰或積水而關閉跑道。
18.航站樓弱電、行李等核心繫統運行出現故障或者不正常,導致機場啟動航班大面積延誤預警。19.因航空器原因需機場啟動集結Ā命級別的應急救援回響。
20.機場運行發生人員受傷 (旅客原因除外)的其他情況。
空管保障
1.未得到管制許可推出、起動、滑行、起飛或著陸。
2.發生跑道侵入。
3.航空器滑錯滑行道需要使用飛機牽引設備重新回到正確滑行路線,或直升機在指定的起降坪 (平台)外接地。
4.航空器與設施設備、車輛、人員、動物或其他地面障礙物相碰撞;航空器與航空器、設施設備、車輛、人員、動物或其他地面障礙物存在碰撞可能,導致航空器緊急制動、改變方向。
5.航空器中斷起飛。
6.50英尺 (無線電高度)以下的復飛;除低能見度、大風、亂流、雷雨等天氣原因,機場關閉、宵禁和旅客原因外,返航、備降。注a:包括復飛過程中低於無線電高度50英尺的情況。注b:包括獲知的風切變導致返航、備降的情況。
7.航路、航線或進近區域內低於安全高度,如低於最低扇區高 度 (MSA)、 最 低 引 導 高 度 (MVA) 或 最 低 航 路 高 度(MEA)等。
8.宣布 “最低油量”的情況。
9.接到機組報告的 ACAS (TCAS)RA 告警。10.遭遇無人機、風箏、空飄物等升空物體導致航空器避讓。
11.偏離指定航線 (跡)或航路中心線超過15km 或偏離指定高度60m 以上;偏離指定進離場航線5km 或2倍 RNP 值以上、飛錯進離場航線、未正確執行復飛程式。註:偏離指定航線 (跡)或航路中心線以發現偏離後管制與機組之間建立聯繫時的偏離距離為準。
12.區域範圍內,陸空通信雙向聯繫中斷5min (含)以上;飛行中,進近或塔台範圍內,陸空通信雙向聯繫中斷2min (含)以上;設定應答機編碼7600。
13.無線電干擾,影響航空器安全運行。
14.接到機載應急定位發射機 (ELT)告警,影響航空器安全運行。
15.通信、導航、氣象或監視設施/設備不能提供服務,影響航空器安全運行。
16.不能提供航空氣象或航行情報服務,影響航空器安全運行。
七、通用航空事件樣例
(一)通用航空緊急事件樣例
1.航空器空中相撞、墜毀或迫降。
2.飛行中,掛碰障礙物 (含升空物體)或起落架機輪 (滑橇、尾環、浮筒、防擦裝置)之外的任何部位觸地/水,導致航空器受損。
3.沖/偏出跑道、滑行道或跑道外接地,導致航空器受損或人員輕傷。4.需要機組成員宣布遇險狀態 (Mayday)或緊急撤離的情況。
5.航空器 (內)或發動機起火。
6.飛行中失去全部電源。
7.飛行中航空器任一主操縱系統完全失效。
8.直升機發生地面共振,導致直升機受損或者人員輕傷。
9.直升機動態翻滾或者旋翼擊打機體,導致直升機受損或者人員輕傷。
10.飛行中全部發動機停車或需要關停的情況。
11.起落架未放到位著陸,導致航空器損傷或人員輕傷。
12.迷航,誤入禁區、危險區、限制區、炮射區,誤入或誤出國境。
13.因航空器原因需機場啟動緊急出動等級的應急救援回響。
14.航空器運行、維修或保障過程中,導致人員死亡、重傷或輕傷。註:人員患病引起的受傷情況除外。
(二)通用航空非緊急事件樣例
航空器運行
1.未得到管制許可推出、起動、滑行、起飛或著陸。
2.發生跑道侵入。
3.運行階段,航空器與航空器、設施設備、車輛、人員、動物或其他地面障礙物相碰撞,並導致航空器損傷或人員受傷。
4.航空器動力裝置所產生氣流導致航空器損傷、地面設施設備損傷或人員受傷。
5.沖/偏出跑道、滑行道或跑道外接地。註:含中斷起飛停在停止道的情形。
6.在滑行道,或未指定、關閉、占用的跑道上起飛或著陸(經批准的直升機運行除外)。
7.落錯機場或跑道 (臨時起降點、海上平台起降點除外)。
8.低於運行標準 (機場運行最低標準、航空器運行標準、飛行機組資格標準)起飛、開始最後進近或著陸。
9.航空器未按規定進行除/防冰起飛。
10.未取下航空器操縱面夾板、起落架安全銷 (含前輪轉彎銷)、掛鈎、空速管套、靜壓孔塞或尾撐桿等起飛。11.在起飛或爬升過程中明顯未達到預定性能。
12.飛行中,飛行機組成員因受傷、患病、疲勞、酒精、食物中毒或藥物的影響而無法履行其職責。13.飛行中,飛行機組成員需要緊急使用氧氣的情況。
14.飛行中,航空器進入急盤旋下降、飄擺、失速狀態。
15.直升機飛行中發生旋翼顫振,導致操縱困難。
16.直升機在高度300米以下進入渦環狀態。
17.運行階段,直升機發生側翻。
18.飛行中,掛碰障礙物 (含升空物體)或起落架機輪 (滑橇、尾環、浮筒、防擦裝置)之外的任何部位觸地/水。
19.航路、航線或進近區域內低於安全高度,需立即採取措施。20.因天氣現象或系統故障等原因不能保持安全高度。
21.飛行時間內,任意一台發動機停車或需要關停的情況。
22.飛行中,航空器發電機全部失效。
23.飛行中,導致航空器飛行中操縱困難 (以飛行員判斷為準)的系統故障、部件脫落、天氣現象、飛行超出批准的飛行包線或其他情況。
24.飛行中,燃油、滑油或液壓油滲漏 (按手冊未超標的情況除外)。
25.飛行中,超過飛機飛行手冊 (AFM)/飛行機組操作手冊 (FCOM)/飛機維護手冊 (AMM)限制數據 (上述手冊中最嚴標準),如:過載 (G 值)、重量、發動機排氣溫度、轉速、振動值、速度、客艙壓差或輪速等,導致航空器損傷。
26.飛行中遇顛簸、風切變導致航空器受損或人員受傷。
27.運行階段,航空器遭鳥擊 (含蝙蝠,留下血跡、羽毛、皮膚、肌肉或肢體等殘留物)、雷擊、電擊、冰擊、雹擊、外來物、其他物體撞擊,導致航空器受損。
28.航空器攜帶其他物體起飛。註:其他物體包含遺留在電子艙、起落架艙、蓋板、雷達罩、發動機、APU、油箱、操縱面、貨艙 (含有鋰電池的物體和未按規定申報而運輸的危險品)的物體。
29.無意或者作為應急措施有意釋放吊掛負載或航空器外部搭載的任何其他負載。
30.帶外載荷飛行,由於操縱不當等原因導致航空器受損或人員受傷。
31.按目視飛行規則飛行的航空器長時間進入儀表氣象條件。
32.同場訓練飛行時,後機超越前機。(符合安全規則情況下指揮超越除外)
33.需要宣布 “最低油量”。
34.遭遇無人機、風箏、空飄物等升空物體導致航空器避讓。註:包含主動避讓和空管指揮避讓。
35.飛行中,航空器與航空器之間小於規定間隔,需要採取緊急措施。
36.偏離指定航線 (跡)或航路中心線超過25km;飛偏或飛錯進離場航線並導致其他航空器避讓。
37.陸空通信雙向聯繫中斷大於15min (含),並導致調整其他航空器避讓等後果。(使用機載設備以外的方式建立可靠通信聯繫的情況除外)。
38.無線電干擾,影響航空器安全運行。
39.運行階段,發生航空器受損或人員受傷 (旅客原因除外)的其他情況。
航空器維修
1.運行階段,航空器與航空器、設施設備、車輛、人員、動物或其他地面障礙物相碰撞,並導致航空器損傷或人員受傷。
2.航空器動力裝置所產生氣流導致航空器損傷、地面設施設備損傷或人員受傷。
3.運行階段,航空器遭鳥擊、雷擊、電擊、冰擊、雹擊、外來物、其他物體撞擊,導致航空器受損。
4.未取下航空器操縱面夾板、起落架安全銷 (含前輪轉彎銷)、掛鈎、空速管套、靜壓孔塞或尾撐桿等起飛。
5.航空器攜帶其他物體起飛。註:其他物體包含遺留在電子艙、起落架艙、蓋板、雷達罩、發動機、APU、油箱、操縱面、貨艙 (含有鋰電池的物體和未按規定申報而運輸的危險品)的物體。
6.飛行中,掛碰障礙物 (含升空物體)或起落架機輪 (滑橇、 尾環、浮筒、防擦裝置)之外的任何部位觸地/水。
7.航空器維修發生人員受傷的其他情況。
地面保障
1.加注不合格或錯誤型號的燃油、滑油、液壓油,或加注的燃油量錯誤影響航空器安全運行。
2.運行階段,航空器與航空器、設施設備、車輛、人員、動物或其他地面障礙物相碰撞,並導致航空器損傷或人員受傷。
3.航空器動力裝置所產生氣流導致航空器損傷、地面設施設備損傷或人員受傷。
4.未取下航空器操縱面夾板、起落架安全銷 (含前輪轉彎銷)、掛鈎、空速管套、靜壓孔塞或尾撐桿等起飛。
5.因航空器原因需機場啟動集結Ā命級別的應急救援回響。6.地面保障發生人員受傷 (旅客原因除外)的其他情況。
機場運行
1.發生跑道侵入。
2.運行階段,航空器與航空器、設施設備、車輛、人員、動物或其他地面障礙物相碰撞,並導致航空器損傷或人員受傷。
3.航空器動力裝置所產生氣流導致航空器損傷、地面設施設備損傷或人員受傷。
4.運行階段,航空器遭鳥擊、雷擊、電擊、冰擊、雹擊、外來物、其他物體撞擊,導致航空器受損。
5.沖/偏出跑道、滑行道或跑道外接地。註:含中斷起飛停在停止道的情形。
6.在滑行道,或未指定、關閉、占用的跑道上起飛或著陸(經批准的直升機運行除外)。
7.落錯機場或跑道 (臨時起降點、海上平台起降點除外)。
8.飛行中,掛碰障礙物 (含升空物體)或起落架機輪 (滑橇、 尾環、浮筒、防擦裝置)之外的任何部位觸地/水。
9.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出現超出機場障礙物限制面或影響航空器安全運行的建 (構)築物、樹木、燈光或其他障礙物體,或者出現影響航空器安全運行的升空物體 (含空飄物)。
10.因航空器原因需機場啟動集結Ā命級別的應急救援回響。
11.機場運行發生人員受傷 (旅客原因除外)的其他情況。
空管保障
1.未得到管制許可推出、起動、滑行、起飛或著陸。
2.發生跑道侵入。
3.運行階段,航空器與航空器、設施設備、車輛、人員、動物或其他地面障礙物相碰撞,並導致航空器損傷或人員受傷。
4.沖/偏出跑道、滑行道或跑道外接地。註:含中斷起飛停在停止道的情形。
5.在滑行道,或未指定、關閉、占用的跑道上起飛或著陸(經批准的直升機運行除外)。
6.落錯機場或跑道 (臨時起降點、海上平台起降點除外)。
7.飛行中,掛碰障礙物 (含升空物體)或起落架機輪 (滑橇、 尾環、浮筒、防擦裝置)之外的任何部位觸地/水。
8.航路、航線或進近區域內低於安全高度,如低於最低扇區高度 (MSA)、最低引導高度 (MVA)或最低航路高度 (MEA)等,或目視飛行規則飛行最低安全高度等。
9.因天氣現象或系統故障等原因不能保持安全高度。
10.宣布 “最低油量”的情況。
11.遭遇無人機、風箏、空飄物等升空物體導致航空器避讓。
12.飛行中,航空器與航空器之間小於規定間隔,需要採取緊急措施。
13.偏離指定航線 (跡)/航路中心線超過25公里;飛偏或飛錯進離場航線並導致其他航空器避讓。
14.陸空通信雙向聯繫中斷大於15min (含),且導致調整其他航空器避讓等後果。(使用機載設備以外的方式建立可靠通信聯繫的情況除外)。
15.無線電干擾,影響航空器安全運行。註:若一起事件同時涉及運輸航空和通用航空,參照運輸航空事件樣例執行。
內容解讀
《事件樣例》是民航企事業單位發生民用航空不安全事件時的強制報告標準。當發生《事件樣例》中所列的不安全事件時,民航企事業單位需按規定的時限和程式如實向民航行政機關進行報告。此次修訂主要從三個方面進行了完善。
一是更新和新增術語定義,以保持標準的一致性。結合相關規章、規範性檔案中定義的更新以及通航運行特點,修訂和新增相關術語定義,解決事件信息上報中因對術語標準掌握不一致帶來的問題。例如,考慮《民用航空器徵候等級劃分辦法》中定義的變化,新增了“飛行時間”的定義,修訂了“航空器受損”的定義;根據《民航局關於運輸機場空飄物防治的指導意見(試行)》,新增了“空飄物”的定義;對“飛行時間”和“飛行中”的定義進行了補充,明確直升機的飛行時間和飛行中起止點以及在無最大滑行速度情況下,如何判定著陸衝程終止。
二是補充和完善使用原則,以提升原則的合理性。根據相關規章的出台和修訂,結合警告類事件上報中遇到的問題,對使用原則進行了補充和完善。例如,根據調查規章和運行規章的修訂,新增無人機事故的報告原則,並相應修訂了運輸航空事件和通用航空事件的範圍,將《特殊商業和私用大型航空器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合格審定規則》實施的運行納入通用航空事件中;對於假警告以及參照假警告報告要求執行的氣溶膠製品引起的煙霧警告、地形資料庫不正確引起的近地警告等,上報時限適當延長。
三是明確和細化具體條款,以促進樣例的可執行性。結合近年來發生的各類事件,在廣泛徵求行業意見的基礎上,對具體條款予以明確和細化,對所有可能存在理解歧義的條款增加註解,調整上報事件的內容,更加聚焦安全風險。例如,在“航空器運行”樣例外,刪除兜底條款中“航空器損傷”,而把需要收集的造成航空器損傷的情形體現在具體條款中;在人員受傷中增加“旅客原因除外”,明確旅客自身原因引起的事件無需上報;將機場標高300m以下的復飛修改為50英尺以下的復飛,避免300m以下不穩定進近該復飛而不復飛的負面影響;新增“飛行中,航空器駕駛艙窗出現裂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