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超”行李管控工作管理辦法

“三超”行李管控工作管理辦法

《“三超”行李管控工作管理辦法》是為了避免旅客攜帶“三超”行李進客艙,確保飛行安全,維護運輸秩序,提升服務質量,根據《公共航空運輸旅客服務管理規定》《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等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4年8月,《“三超”行李管控工作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超”行李管控工作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8月
  • 發布單位:民航局運輸司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

制定進程

2024年8月,《“三超”行李管控工作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三超”行李管控工作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避免旅客攜帶“三超”行李進客艙,確保飛行安全,維護運輸秩序,提升服務質量,根據《公共航空運輸旅客服務管理規定》《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等規定,制定此辦法。
第二條 “三超”行李是指超過承運人非託運行李運輸標準的超大、超重、超件行李。
第三條 承運人、機場管理機構、機場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三超”行李管控工作。
承運人應當承擔“三超”行李管控主體責任,加強對地面服務代理人、航空銷售代理人的管理,確保“三超”行李管控各項要求落實到位。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與駐場承運人、地面服務代理人、機場商戶等單位的溝通協調,為“三超”行李聯合管控提供便利。
機場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巡邏,制定“三超”行李管控異常情況快速處置預案,切實維護航空安全秩序。
第四條 承運人應當在運輸總條件中細化非託運行李標準,包括非託運行李尺寸、重量、數量、免費行李額等內容。
承運人應當細化貴重物品、易碎易損物品、樂器、輪椅、嬰兒車、精密儀器、三腳架、異形物品、骨灰等特殊行李的運輸標準。
第五條 承運人應當採取線上線下等多種形式開展“三超”行李知識宣傳,包括“三超”行李的定義、“三超”行李進客艙的危害、“三超”行李的處置建議等內容。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協助承運人在航站樓現場做好宣傳,並督促機場商戶加強對“三超”行李的識別,告知旅客“三超”行李的相關內容和處置方式。
第六條 承運人通過網路途徑銷售客票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將行李運輸規定告知購票人,包括禁止攜帶“三超”行李進客艙的相關要求。
承運人通過售票處或者電話等其他方式銷售客票的,應當告知購票人前款信息或者獲取前款信息的途徑。
承運人應當加強對航空銷售網路平台經營者、航空銷售代理人的管理,督促其依照承運人要求履行告知義務。
第七條 中國航空運輸協會應當指導承運人根據本辦法制定“三超”行李管控實施細則,避免旅客攜帶“三超”行李進入客艙。
第八條 民航局對“三超”行李管控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民航地區管理局對轄區內的“三超”行李管控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現場管控
第九條 承運人應當在值機區(包括人工值機區和自助值機區)、安檢候檢區前端、登機口等關鍵區域,根據實際情況配備相應的尺寸測量和稱重設備,例如超規行李限制框、地秤、手持秤、自動測量儀等。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協助承運人開展前款工作。
第十條 承運人應當在值機區、安檢候檢區前端、登機口等關鍵區域,設定行李管控崗位及人員,確保嚴格按照承運人標準開展行李管控工作。
承運人應當針對晚到旅客、急客、聲稱行李中有貴重物品的旅客等特殊情形制定處置程式,不得以值機櫃檯關閉、聲稱有貴重物品等原因放行“三超”行李進入客艙。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協助承運人開展前兩款工作。
第十一條 在值機環節,承運人應當在值機櫃檯和自助值機區域增派人員,加強現場提醒,告知旅客禁止攜帶“三超”行李進客艙的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在安檢環節,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組織駐場各單位在安檢候檢區前端設立查驗關口,協助承運人履行查驗義務,防止旅客攜帶“三超”行李進入安檢區。
第十三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督促隔離區內的商戶提供郵寄、非託運行李標準的手提袋等方式,避免旅客因在隔離區內購物造成“三超”行李進入客艙。
第十四條 在登機口行李管控環節,承運人應當設定登機口行李託運相關程式。
對於登機口被攔截的非託運行李,承運人、機場管理機構、地面服務代理人應當確保其符合《民航旅客禁止隨身攜帶和託運物品目錄》《民航旅客限制隨身攜帶或託運物品目錄》及危險品航空運輸的相關要求。
機場管理機構組織駐場各單位通過設定“三超”專屬櫃檯、開設處置專區、發放優先託運標識、設定快速通道、在隔離區內增設安檢設備等方式,進一步提升登機口行李託運效率。
第十五條 機場公安機關應加強對安檢外圍區域、登機口等重點區域的巡邏,充分發揮震懾作用,快速處置管控過程中的異常情況。
第三章 載重平衡
第十六條 承運人應當嚴格落實載重平衡相關規定,確定旅客行李重量控制方法,採取對應控制程式。
第十七條 配載單位應當完善載重平衡管控流程,監控座位發放情況和行李重量變化情況,及時修正重量,合理調整重心位置。
第十八條 配載單位應當嚴格落實配載崗位交叉檢查雙覆核制度,提高工作質量,減少人為錯誤並降低工作風險。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九條 承運人、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職責加強人員培訓,按照崗位責任分工,開展旅客溝通技巧、服務注意事項、行李差異化標準、特殊情況處置、投訴和輿情風險等方面的理論和實操培訓。
承運人應當加強對地面服務代理人的培訓管理;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場商戶的培訓管理。
第二十條 承運人、機場管理機構、民航局消費者事務中心應當嚴格執行民航局投訴管理政策,對關於“三超”行李管控的投訴不予受理或予以核減。
第二十一條 承運人、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自查機制,開展“三超”行李進客艙隱患排查工作,及時跟蹤整改發現的問題。
承運人應當加強對地面服務代理人的督查;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場商戶的督查。
第二十二條 承運人應當對管控效果較差、行李溢出較多的航線和航站進行梳理,並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管控。
第二十三條 鼓勵承運人建立非託運行李預警機制,根據客座率、機型大小、航線性質等情況,在購票、值機等環節提前引導旅客進行行李託運,最佳化信息傳遞流程,採取有針對性的管控措施。
第二十四條 承運人、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提升託運行李運輸水平,加強對行李託運、分揀、裝卸、交付全鏈條管理,縮短行李提取時間,減少旅客對行李託運的顧慮。
第二十五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匯總行李管控總數量、登機口託運行李數量等數據,並於每月15日前在民航服務質量監督平台報送上月數據。
消費者事務中心負責對“三超”行李管控數據進行統計分析。
第二十六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對“三超”行李管控工作開展檢查。
運輸航空專業對宣傳告知、設備和人員配備、現場管控、理論和實操培訓、數據報送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飛行標準專業依據《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第 121.607(a)款,重點對手提行李相關規定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航務管理專業依據《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第 121.25(b)款對航空承運人配載平衡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航空安保專業對治安管控、秩序維護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民航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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