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

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11月29日印發南通市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通市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1年11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1月29日
  • 發布單位: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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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機制,提高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單位應對突發航空危機事件的能力,保證民用航空器運行安全,最大限度的減少人員傷亡,保護國家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航空安全,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
《民用航空器事件調查規定》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飛行事故徵候調查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搜尋救援民用航空器規定》
《民用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管理規則》
《江蘇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南通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20年修訂版)》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發生在南通市行政區域內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1.4 工作原則
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應遵守以下原則:
以人為本,避免和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
統一指揮、分級管理、分級回響;
職責明確、分工協作、反應及時;
預防為主、常備不懈、信息互通;
資源共享、依靠科學、依法處置。
1.5 應急預案體系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體系由本預案、南通市相關部門應急預案、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預案、民用航空派出機構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民用運輸機場應急救援預案、民用航空相關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等組成。飛行事故發生時,有關各級人民政府和部門、單位、組織應各司其職,按照各自預案及時有效地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各縣(市、區)根據本預案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本地區應急預案。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市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
市人民政府成立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領導全市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處置工作。
總 指 揮:市政府分管副市長
副總指揮:市政府相關副秘書長、民航江蘇監管局分管副局長、市應急管理局局長、南通機場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成 員:市委宣傳部、市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市應急管理局、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市交通運輸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生態環境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市政府外事辦公室、市商務局、南通通信行業管理辦公室、市水利局、市國資委、南通海事局、武警南通支隊、南通海關、南通出入境邊防檢查站、南通機場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航空油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供應站、相關保險機構、民用航空相關單位及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等部門(單位)負責同志。
主要職責:統一組織、指揮、協調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確定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應急回響級別,適時啟動和實施相應的應急預案;作出重大應急決策和部署;指揮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實施救援;組織發動社會力量參與救助。
各成員單位根據應急回響級別,按照市應急救援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做好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2.1.1 市委宣傳部: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宣傳口徑,協調媒體宣傳,引導社會輿論。
2.1.2 市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指導加強網上輿情監測和網上輿論引導工作,依法規範網路傳播秩序。
2.1.3 市應急管理局:協調組織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等應急資源,迅速投入應急救援,並按規定及時報送事故信息。
2.1.4 市公安局:負責飛行事故現場秩序維護、現場保護和治安工作;負責事故現場周邊地區道路交通管制及疏導。
2.1.5 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飛行事故現場火災撲救,參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2.1.6 市交通運輸局:協助相關部門做好救援人員、車輛的運輸保障工作。
2.1.7 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組織飛行事故應急醫療救護工作,開展飛行事故現場的疫情防控工作。
2.1.8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按照市應急管理局下達的年度救災物資儲備計畫,負責救災物資儲備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根據市應急管理局的動用指令按程式組織調出。
2.1.9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協調事故現場的環境應急監測,組織制定環境應急處置方案。
2.1.10 市民政局:負責遇難者遺體火化相關工作。
2.1.11 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參與旅遊有關的善後處理工作,督促相關單位做好善後安撫和人員傷害的賠償等工作。
2.1.12 市政府外事辦公室:負責事故中涉外情況、事宜的協調處理工作。
2.1.13 市商務局:負責協調處理牽涉口岸的相關事務。
2.1.14 南通通信行業管理辦公室:指揮、協調通信運營企業為應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2.1.15 市水利局: 協助做好墜落江海、湖泊的民用航空器的搜救工作。
2.1.16 市國資委:指導機場做好與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溝通和協調工作,參與救援現場的組織和協調指揮工作。
2.1.17 南通海事局:履行市水上搜救中心辦公室職責,組織協調有關失事航空器在南通沿江沿海搜救責任區水域的水上搜救工作。
2.1.18 武警南通支隊:協助公安部門設定現場安全警戒線,保護現場,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參與反恐,制服、緝拿犯罪嫌疑人;組織處置爆炸物、危險品;救助被困遇險人員。
2.1.19 南通海關、南通出入境邊防檢查站:根據各自職能,處理國際航班失事後,報關貨物、旅客行李物品、出入境人員、檢驗檢疫等事務。
2.1.20 南通機場集團有限公司:負責組織機場及其鄰近區域以內發生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協助處置機場及其鄰近區域外發生飛行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2.1.21 中國航空油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供應站:負責對航空器的抽(加)油工作;參與燃油溢漏等緊急事件的處置。
2.1.22 相關保險機構:處理航空器及傷亡人員理賠等事務。
2.1.23 民用航空相關企事業單位:負責按照職責協助做好飛行事故應急處置及事故調查工作;及時向市應急救援指揮部提供飛行事故有關資料。
2.1.24 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依法組織先期處置,採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態發展或者災情蔓延,協助做好相關處置和保障工作,參與受災人員的救助與安撫。
2.2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回響期間應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事故發生在南通機場及其鄰近區域的,事故現場指揮部總指揮由南通機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總指揮擔任;事故發生在南通機場及其鄰近區域以外的,總指揮由市政府相關副秘書長擔任。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受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其主要職責是:對起火航空器組織撲救;對失蹤人員和航空器組織搜救;組織搶救傷員和安全撤離有關人員;盡最大可能保護好航空器事故現場;保護好失事航空器有關財物;收集掌握現場信息,及時向上級報告現場處置情況。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下設若干工作小組,各小組構成及職責分工如下:
(1)宣傳報導組
由市委宣傳部、市網信辦、民航有關單位等相關單位組成。負責按照航空器事故信息發布要求,發布新聞通稿,協調新聞媒體單位做好航空器事故的新聞報導工作。
(2)通信保障組
由南通通信行業管理辦公室、電信運營商等相關單位組成。組織人員和設備,確保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期間的通信順暢。
(3)安全保衛組
由市公安局、武警南通支隊等相關單位組成。組織設定安全警戒線,保護現場,維護現場治安秩序;核對死亡人數、死亡人員身份;制服、緝拿犯罪嫌疑人;處置爆炸物、危險品;疏導交通,保障救援道路暢通;進行現場取證,做好現場記錄、錄音和錄像;負責與民航系統及相關部門的聯繫溝通。
(4)醫療保障組
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醫療衛生機構等相關單位組成。負責實施事故現場的衛生防疫和對事故傷員的救援;負責傷員檢傷分類、現場救治、傷員後送及後續治療,最大程度地搶救生命。
(5)水上搜救組
由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南通海事局等相關單位組成。負責水上搜救工作。
(6)現場施救組
由南通市消防救援支隊、民用航空相關企事業單位、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等相關單位組成。利用地域便利,第一時間趕到現場組織救援,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員傷亡,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向市應急救援指揮部報告事故信息。
(7)後勤保障組
由市發改委、市交通運輸局及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等相關單位組成。負責應急救援設備設施的儲備、運輸、提供,以及協調保障救援工作中需要的有關物資、設備及車輛。
(8)涉外工作組
由市公安局、市商務局、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市政府外事辦公室等相關單位組成。依據有關規定,認真、積極、妥善地處理航空器事故中的涉外工作。
(9)善後處理組
由市民政局、航空器營運人、保險公司等相關單位組成。參與事故處置過程,配合航空器運營人做好遇難者的遺體火化、傷者的治療和理賠等善後工作。
(10)事故調查組
由市人民政府或委託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對事故原因、責任進行調查並對應急救援工作進行評估。
3 應急回響和處置
3.1 信息報告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發生後,機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應立即報告市政府及民航上級管理部門;市政府在接到事故相關信息後,立即報省政府,並啟動相應預案,組織救援。
3.2 應急回響等級劃分 
本突發事件分級按照《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實施,按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應急回響分為四個等級。 
3.2.1 Ⅰ級回響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Ⅰ級回響
——民用航空器發生特別重大飛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執行專機任務發生飛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死亡人員中有國際、國內重要旅客;
——軍用航空器與民用航空器發生空中相撞;
——外國民用航空器在南通市範圍內發生飛行事故,並造成人員死亡;
——民用航空器發生爆炸、空中解體、墜機等,造成重要地面設施巨大損失,並對設施使用、環境保護、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等造成巨大影響。
3.2.2 Ⅱ級回響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Ⅱ級回響
——民用航空器發生重大飛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嚴重不正常緊急事件,可能導致重大以上飛行事故發生,或可能對重要地面設施、環境保護、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等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
3.2.3 Ⅲ級回響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Ⅲ級回響
——民用航空器發生較大飛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嚴重不正常緊急事件,可能導致較大以上飛行事故發生,可能對重要地面設施、環境保護、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等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
3.2.4 Ⅳ級回響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Ⅳ級回響
——民用航空器發生一般飛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嚴重不正常緊急事件,可能導致一般以上飛行事故發生,可能對重要地面設施、環境保護、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等造成一定影響或損失。
3.3 應急回響程式 
航空器飛行事故發生後,市應急救援指揮部立即開通與省應急救援指揮部、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民航江蘇監管局、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值班室、南通機場等通信聯繫。根據信息收集匯總情況,由市應急救援指揮部判定事故等級,決定啟動何種回響。
啟動本級應急預案時,本級應急指揮機構應向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報告,必要時申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相應的下級應急預案應提前或同時啟動
3.3.1 Ⅰ、Ⅱ級應急回響程式
市應急救援指揮部開始運作,啟動本預案,並報告請求適時啟動民航地區管理機構應急預案。通知各成員單位做好參與應急救援準備,趕赴事故現場,在國家、省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指揮下,實施現場應急救援。
3.3.2 Ⅲ級應急回響程式
市應急救援指揮部開始運作,啟動本預案,並報告、請求適時啟動民航地區管理機構應急預案。通知各成員單位做好準備,組織力量趕赴事故現場。市應急救援指揮部制定應急救援方案,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形成若干工作小組,實施現場應急救援。
3.3.3 Ⅳ級應急回響程式
啟動南通機場應急預案和本預案。機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制定應急救援方案,通知市人民政府及有關上級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力量趕赴事故現場,實施救援。
3.4 先期處置
對本市範圍內發生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無論等級高低、規模大小、損傷輕重,事發縣(市、區)地人民政府(管委會)要迅速調度力量,儘快判明事件性質和危害程度,及時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態發展,最大程度的減少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並及時向上級應急救援指揮部報告。
3.5 基本應急和擴大應急
一旦發生特別重大、重大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市應急救援指揮部在省應急救援指揮部領導下,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進行搶險救助、醫療救護、衛生防疫、交通管制、現場監控、人員疏散、安全防護、社會動員等基本應急工作。
當現有應急救援程式難以有效控制事態,需提高指揮級別,擴大應急範圍時,參照應急回響等級,立即轉入擴大應急狀態。在上級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擴大應急救援資源使用、徵用、調用的範圍和數量;必要時,依法動用一切可以動用的資源。
3.6 現場處置
現場救援時,應優先將旅客、機組人員及其他機上人員撤離到安全區域,及時救助機上及地面受傷人員和倖存人員。及時掌握機上運載的貨物及危險品情況,迅速查明危險品狀態,並立即採取保護、防護措施,必要時調集專業救援隊伍進行處理。
當飛行事故發生在機場區域內時,在不影回響急救援工作及事故調查的前提下,應儘快搬移、清理停留在機場道面上的飛機殘骸,儘早恢復機場的正常運行,避免機場長時間關閉。
3.7 應急人員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工作必須在確保現場人員安全的情況下實施。參加現場應急救援的指揮人員、事故調查人員應按規定配帶具有明顯標識的專業防護服裝及裝備。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採取各種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進出事故現場的管理程式。
3.8 民眾的安全防護
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事故具體情況,明確民眾安全防護的必要措施;決定應急狀態下民眾疏散的範圍、方式、程式並組織實施;協調組織醫療防疫和疾病控制;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門負責現場治安管理。
3.9 社會力量動員和參與
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協調地方政府組織調度本行政區域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市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需要,協調省、市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組織有關社會力量進行救援。
3.10 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程式,在航空器飛行事故發生後應及時發布初步核實情況和政府應對措施,並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信息發布工作。
3.11 應急終止
3.11.1 應急終止條件
——事故航空器的搜救工作已經完成。
——機上倖存人員已撤離、疏散。
——傷亡人員已得到妥善救治和處理,重要財產已進行必要保護。
——對事故現場、應急人員和民眾已採取有效防護措施。
——事故所造成的各種危害已被消除,並無繼發可能。
——事故現場的各種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受影響的機場已恢復正常運行。
——事故現場及其周邊得到了有效控制,對重要地面設施、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的影響已降至最小程度。
3.11.2 應急終止程式
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後,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符合應急終止條件,報請市應急救援指揮部或由市應急救援指揮部報上級指揮機構批准,逐步停止有關應急處置措施,應急隊伍和工作人員有序撤離。同時採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事故的次生、衍生事件或重新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停止運行後,通知相關方面解除應急措施,進入過渡時期,逐步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3.12 善後處置
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組織協調善後處置工作,應當儘快消除事故後果和影響,安撫受害人員,保證社會穩定,儘快恢復正常秩序。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發生後,發生事故的民航運輸企業按有關法律、法規,及時對受害旅客、貨主進行賠償,對地面受損害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賠償;通知有關保險機構及時派員趕赴事故現場,按有關航空保險規定辦理事故理賠工作。
事故現場的清理,應在事故調查工作結束後並經事故調查組同意方可進行。
3.13 事故調查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調查應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有機結合,事故調查的內容包括對應急救援情況的調查。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調查工作按照《民用航空器事件調查規定》和《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要求進行。事故調查工作包括:組成調查組,事故現場調查,技術實驗驗證,事故原因分析,編寫事故調查報告,提出安全預防建議。
事故調查組應掌握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情況,並對現場應急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事故調查組到達現場後應聽取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情況介紹,與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協調,參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相結合,需要完成的主要調查任務有:現場監管保護,初始證據接收,證人和目擊者詢問,危險源的探測、排除、監護,現場人員防護等。
3.14 應急救援調查報告及評估
在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後,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應向市應急救援指揮部提交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市應急救援指揮部組織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分析評估,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意見,並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完善。
4 應急保障
各級民用航空行政管理部門及相關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做好以下保障工作。
4.1 裝備保障
在積極利用現有檢驗、鑑定、監測力量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要求,完善專家資料庫和民用航空安全信息資料庫系統,增加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物資的儲備,不斷提高應急檢驗、鑑定和監測的能力,保障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工作的順利進行。
4.2 通信信息保障
完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指揮的通信保障和信息管理系統,利用先進的計算機技術、網路技術、無線通信技術等現代化手段,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和計算機網路軟、硬體設備,確保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各方面的聯絡暢通、迅速、高效且形式多樣。加強各級綜合應急平台和專業應急平台建設,推動應急平台之間互聯互通、數據交換、系統對接、信息資源共享,提高應急平台的智慧型化、規範化和實效性,增強信息匯集、輔助決策、指揮調度能力。
4.3 人力資源保障
加強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隊伍的建設,通過經常性的培訓、演練提高應急處置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技術水平。
4.4 技術保障
加強技術支持部門的應急基礎建設工作,增加技術投入,研究吸收國際先進經驗,隨時為處置可能發生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提供技術支持與保障。
4.5 交通運輸保障
科學配置和使用應急運輸力量,形成快速、高效、順暢、協調的應急運輸條件。及時對現場和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組織開通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障交通路線的暢通。
5 宣傳、培訓和演練
5.1 宣傳
各級管理部門以及民航各企事業單位應加強對職工的防範事故安全教育和應急處置工作教育,通過各種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眾宣傳航空器出現緊急情況時應採取的正確處置措施,增強公眾的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儘量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5.2 培訓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組織民用航空應急預案的學習和培訓,加強國內外技術交流和研討,提高應急處置、事故調查等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知識水平。
5.3 演練
南通市民用航空器應急救援指揮部每年協調組織一次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演練,以檢驗、改善和強化各方面的應急準備、應急回響和應急管理能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斷完善應急預案,加強和完善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工作。
6 附則
6.1 名詞解釋
6.1.1 航空器
凡能從空氣的反作用而不是從空氣對地面的反作用,在大氣中獲得支承的任何機器。
6.1.2 機場及其鄰近區域
指機場圍界以內及距機場基準位置點8公里範圍內的區域。
6.1.3 航空器運行
自任何人登上航空器準備飛行起直至飛行結束這類人員離開航空器為止的時間內所完成的飛行活動。
6.1.4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的人員傷亡、航空器損壞的事件。
6.2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南通機場集團有限公司負責編制、解釋和日常管理,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訂和完善,部門職責的變化,以及應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應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及時組織修訂完善本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6.3 獎勵與責任追究
6.3.1 獎勵
對在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由於報告及時,避免了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發生或減輕了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由於處置措施適當,避免了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發生或減輕了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其他在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6.3.2 責任追究
——未及時報告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導致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受到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
——在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玩忽職守,導致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受到重大損失,或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6.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9年8月19日印發的《南通市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通政辦發〔2009〕151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按照市政府的相關要求,現就《南通市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2021修訂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內容作如下解讀。
一、制定背景
為建立健全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機制,提高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單位應對突發航空危機事件的能力,保證民用航空器運行安全,最大限度的減少人員傷亡,保護國家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精神,結合南通市實際情況及各部門職能調整情況,修訂該《應急預案》。
二、修訂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
《民用航空器事件調查規定》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飛行事故徵候調查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搜尋救援民用航空器規定》
《民用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管理規則》
《江蘇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南通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20年修訂版)》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
三、修訂過程
在《應急預案》修訂過程中,經過與南通市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的分工和職責進行廣泛徵求意見後,確認可行。
四、主要內容
(一)適用範圍
《應急預案》主要是對南通市發生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時,及時啟動預案,按照不同等級落實各項應急措施,保證回響及時、救援迅速,把工作落到實處。
(二)主要措施
《應急預案》從總體要求、應急指揮體系、應急回響、應急保障措施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南通市人民政府成立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由市分管副市長任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民航江蘇監管局分管副局長、市應急管理局局長、南通機場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任副總指揮。指揮部成員由市委宣傳部、市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市應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市交通運輸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生態環境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市政府外事辦公室、市商務局、南通通信行業管理辦公室、市水利局、市國資委、南通海事局、武警南通支隊、南通海關、南通出入境邊防檢查站、南通機場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航空油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供應站、相關保險機構、民用航空相關單位及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等部門(單位)負責同志組成。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主要負責確定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應急回響級別,適時啟動和實施相應的應急預案,作出重大應急決策和部署;指揮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實施救援,組織發動社會力量參與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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