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規定修正案

《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規定修正案》是河北省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規定修正案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規定修正案
(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將文中的“郵電”修改為“通信管理”。
二、第四條修改為:“人防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和軍事部門的領導下,組織實施本地區人民防空通信工作。
通信管理、無線電管理、廣播電視、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和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協助同級人防部門做好人民防空通信工作。
省和人民防空重點城市的通信管理部門應設專人負責人民防空通信工作。”
三、第十九條修改為:“人民防空指揮通信終端設備和警報通信終端設備,由設定單位維護管理,未經設區的市、縣級人防部門許可,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遷移。”
四、第二十四條修改為:“下列行為由人防部門按下述規定分別予以處理。拒不執行人防部門處理決定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領導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規定第七條規定,不安裝入民防空指揮通信或者警報通信終端設備的,責令限期安裝;通信工程未與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同時建設的,責令限期補建。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對人民防空指揮通信或者警報通信終端設備維護不善,造成損壞的,責令限期修復;擅自拆除人民防空指揮通信或者警報通信終端設備的,責令限期重新安裝;擅自遷移人民防空指揮通信或者警報通信終端設備的,責令限期改正。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責令立即停止;造成人民防空通信設施損壞的,責令賠償損失。”
五、第二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領導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六、刪去第二十八條。
七、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並將“發布”修改為“公布”。
八、此外,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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