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人民防空警報通信管理條例》在2005.08.08由銀川市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人民防空警報通信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05年08月08日
- 實施時間:2005年09月01日
- 頒布單位:銀川市人大常委會
《銀川市人民防空警報通信管理條例》在2005.08.08由銀川市人大常委會頒布。
《銀川市人民防空警報通信管理條例》在2005.08.08由銀川市人大常委會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人民防空警報通信建設與管理,保障人民防空警報通信暢通、準確、迅速,保護公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防空警報通信設施管理辦法》是寧夏回族自治區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 (2007年7月2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第9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7年7月2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96號公布 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防空警報通信管理,保障人民防空警報通信暢通、準確、迅速,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黑龍江省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
第一條 為規範人民防空警報通信設施的建設與管理活動,保證警報信號發放及時、準確、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範圍內人民防空警報...
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和管理,提高預警報警能力,適應戰時應戰、平時應急報警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貴州省人民防空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人民...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是指用於戰時防空與平時防災的警報信號的發放、控制設備以及相關的通信、供電線路、構築物等附屬設施。第四條 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實行統一規劃、分級管理、社會化管護。第五條 金昌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以下...
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是指專門用於戰時應戰、平時應急鳴放警報信號的設備設施系統,包括固定和移動的警報信號鳴放、控制設備及相關的通信、供電線路和構築物等附屬設施。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設定、維護和使用...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警報設施(以下簡稱警報設施)的建設、維護、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警報設施是指專用於人民防空的無線電台、交換機、警報控制設備、終端設備、警報器、警報通信車、天線、通信線纜、設備...
《淄博市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辦法》是淄博市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辦法。淄博市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以下簡稱人防警報設施)的建設和管理,保障人防警報設施的正常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一)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報設備設施的;(二)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的;(三)阻撓安裝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第二十條 故意損壞、侵占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防空警報設施,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的,須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並由拆除單位予以補建或補償。八、對違反通告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報設備設施的;占用人民防空警報通信專業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
第十四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建設警報網所需的電路、頻率,通信部門、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予以保障。國家用於人民防空通信的頻率,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占用。第十五條人民防空警報線路應當保持暢通。通信部門對人民防空警報系統建設所需的地下管孔...
準確地傳遞、發放防空襲警報和災害警報信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條例》以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大慶市人民防空警報建設與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 通信、新聞部門戰時應優先傳遞、發放防空警報信號;平時應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做好防空警報試鳴的宣傳、公告工作。第十四條 戰時發放防空警報信號由市人民防空指揮部決定;平時進行防空警報試鳴,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報市人民...
第二十四條電信、廣播、電視和其它通信系統,應即時傳遞、發放人防警報信號。第二十五條 國家用於人民防空警報通信的專用頻率和防空警報音響信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占用、混同。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人防辦可依照《中華...
計畫、財政、建設、規劃、通信、電力、新聞、公安、無線電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實施本規定。第五條 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和管理,按下列分工由市、縣、城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各有關單位實施:(一)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會同建設...
第十二條人民防空辦公室建設警報網所需的電路、頻率,電信部門、軍隊通信部門、無線電管理機構應優先解決並予以保障。第十三條電業部門應保證每台防空警報設施的不間斷供電。第十四條設有防空警報設施的單位,根據市最高指揮機關或市人民...
十一、將原第十六條修改為“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武漢市人民防空條例》、《湖北省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規定》依法進行處罰:(一)擅自拆除、遷移警報設施設備的;(二)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或者近似的...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與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和管理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是指用於戰時防空與平時防災的警報信號的發放、控制設備及相關的通信、供電線路...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保障警報信號迅速、準確地傳遞、發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包括固定和移動警報台(...
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太倉港口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經市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將修訂後的《蘇州市人民防空警報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蘇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8...
第五條 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實行長期準備、科學規劃、合理布局、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工作。計畫、規劃、建設、財政、通信、廣播...
廣州市人民防空警報器管理規定 (穗府辦(1990)22號 一九九0年三月十三日廣州市人民政府)第一條為加強人民防空警報器的維護管理,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的《人民防空條例》和省人民政府頒布的《廣東省人民防空實施辦法》,結合廣州的...
(2004年5月13日市政府第8次常委會審核通過) 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和管理,確保戰時迅速、準確地發放防空警報信號,有效地組織人民防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第九條 有關單位應當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做好防空防災警報預案和正常年度試鳴的宣傳、通告等工作,建立廣播、電視、網路、移動通信防空警報傳遞、發放系統,戰時必須優先傳遞、發放防空警報信號和文字信息。第十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保障...
(四)負責與設點單位簽訂對警報設施的管理協定; (五)對所轄區域內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案件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七條 人民防空警報信號應根據市人民政府的命令發放,特殊情況下,可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機關命令發放。 通信、廣電和其他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