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常州市市區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常州市市區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辦法的通知》是2004年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常州市市區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4年
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現將《常州市市區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常州市市區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人民防空(以下簡稱人防)警報設施處於良好的戰備狀態,保證戰時和平時緊急情況下迅速、準確地向全市人民發放警報信號和人民民眾能辨別信號,有效地組織指揮人民防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江蘇省實施〈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區進行人防警報設施建設與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警報設施是指無線電台、交換機、警報控制設備、終端設備、警報器、警報通信車、天線、通信線纜、設備用房及配套有線電路、防雨棚(罩)等人民防空專用通信警報設施。
  第四條 所有單位和個人均應履行保護人防警報設施的義務,享有接收人防警報信號的權利。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可以制止、舉報。
  第五條 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是全市人防警報設施建設與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其職責是:
  (一)控制和掌握人防警報發放中心和重要警報設施,組織全市警報發放和試鳴;
  (二)制訂本市人防警報設施建設規劃,協調市規劃、電信、供電、廣電等部門和有關單位進行人防警報設施建設;
  (三)統一組織全市警報器和控制系統改裝更新和升級,對已建警報設施遷移、拆除進行審批;
  (四)督促、檢查、指導所轄市、區人防主管部門及設定人防警報器的單位(以下簡稱設點單位)進行人防警報設施的管理和維護,對人防警報設施維護人員進行技術培訓;
  (五)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案件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六條 各區人防辦公室負責所轄區域內人防警報設施建設與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一)負責按照全市人防警報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實施警報網點建設;
  (二)掌握人防警報設施的布局和技術狀況,管理人防警報設施,負責督促、檢查設點單位對人防警報設施的日常維護,適時組織警報設備的維修;
  (三)對已建警報設施的遷移、拆除進行調查和論證,並將意見報市人防主管部門審批,組織有關單位落實批准後的人防警報設施安裝、遷移、拆除等任務;
  (四)負責與設點單位簽訂對警報設施的管理協定;
  (五)對所轄區域內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案件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七條 人民防空警報信號應根據市人民政府的命令發放,特殊情況下,可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機關命令發放。
  通信、廣電和其他有關部門的通信系統,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的規定優先傳遞、發放警報信號。
  第八條 防空警報信號的音響規定與時限。
(一)預備警報:鳴36秒,停24秒,反覆循環180秒;
  (二)緊急警報:鳴6秒,停6秒,反覆循環180秒;
  (三)解除警報:連續鳴180秒。
  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的音響信號,不得與防空警報信號類似或混同。
  第九條 設點單位的警報器須指定專人負責維護與管理;設在建築物上的警報器委託所在產權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負責維護與管理,警報設施必須始終保持良好的使用狀態。設點單位的職責是:
  (一)指定專人對警報器及配套設備進行維護管理,根據要求建立維護與管理制度;
  (二)做好人防警報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配合所在區人防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人防警報設施的安裝、調試、試鳴、遷移、拆除等工作;
  (三)向所在區人防主管部門報告人防警報設施的維護管理情況。
  第十條 安裝人防通信和警報設施,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提供方便,不得阻撓。警報設施維護管理費由市、區人防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貼。
  第十一條 人防警報設施按統一規劃的布局進行建設。建設警報網所需的專用線路和頻率,地方、軍隊通信部門、無線電管理機構都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的規定給予保障。
  第十二條 人防警報設施、設備的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省頒發的技術規範和標準,確保質量。
  第十三條 人防警報設備設施為國防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確需拆除的,必須報經市人防主管部門批准,按照規定進行易地重建,拆遷和重建經費由拆遷單位負責承擔。
  第十四條 每年試鳴防空警報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日期發放,並提前五天發布公告。所有設點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試鳴。
  第十五條 人防警報設施維護質量標準,按照國家人防辦公室頒發的《人民防空通信設備維護管理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對在完成本辦法的各項任務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人防主管部門結合年度考核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照《常州市貫徹〈人民防空法〉實施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八條 金壇、溧陽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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