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27日撫順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3年11月20日撫順市人民政府令第103號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人民防空警報建設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3年11月20日
- 實施時間:2003年12月08日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2003年8月27日撫順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3年11月20日撫順市人民政府令第103號公布。
2003年8月27日撫順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3年11月20日撫順市人民政府令第103號公布。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防空警報建設和管理,適應戰時防空、平時防災報警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遼...
第二十六條 在人民防空警報建設規劃區域內應當設定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建築,建設單位應當在該建築物頂層預留安裝警報設施的位置、電源線路、不小於3千瓦的電源,並為人防部門安裝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提供設定條件。設定在有關單位的人民防空警報...
《撫順市民事防護暫行辦法》在2002.05.10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城市民事防護能力,防範與減輕空襲災害、自然災害和人為事故災害的危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及...
第十二條人民防空警報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移動。確需拆除或移動的,必須報經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並由拆除單位補建或者補償。第十三條人民防空警報信號的發放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警報發放權,戰時授予市人民防空指揮機關;平時需要組織試...
郵電部門、軍隊通信部門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任務和人民防空警報建設規劃,對人民防空警報建設實施保障。郵電部門、軍隊通信部門、無線電管理機構對建設警報網所需的電路、頻率提供保障。用於人民防空警報的音響信號,任何組織或個人...
第四條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屬於人民防空戰備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履行建設和保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義務。第二章 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設定 第五條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設定,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依據城市防空襲預案,結合城市建設實際,統一規劃,...
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和管理,確保戰時迅速、準確地發放防空警報信號,有效地組織人民防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和管理均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是指用於戰時防空與平時防災的警報信號的發放、控制設備及相關的通信、供電線路、構築物等附屬設施,包括:無線電台、警報控制設備、終端設備、警報...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包括固定和移動警報台(站)及其控制設備、供電設備、警報器等設施。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警報設施(以下簡稱警報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管理和保護。第四條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
《包頭市人民防空警報維護管理規定》是包頭市人民政府1990年公布的規章。包頭市人民防空警報維護管理規定 1990年9月25日包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8號公布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人民防空警報的建設和維護管理,保障戰時迅速、...
該《規定》於2012年1月9日由大慶市人民政府以慶政發〔2012〕5號印發,共24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政府通知 大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慶市人民防空警報建設與管理規定的通知 慶政發〔2012〕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單位,市...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防空警報設施的維護和管理。第四條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是本市行政區域內防空警報設施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一)負責防空警報發放的具體實施工作;(二)制定防空警報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三)...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武漢市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一、將第四條修改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是全市防空警報設施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警報設施的建設、檢查指導警報設施的維護管理、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防空警報試鳴等工作。區...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人民防空警報系統,是指警報控制設備、終端設備、警報器、警報通信車、警報亭(台)、天線、電路、信號線路、專用頻率、設備用房等設施組成的警報報知系統。第四條人民防空警報系統建設應根據國防和經濟建設的需要,擴大...
第十四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拆除警報設施。因建設工程或其他特殊原因確需移動警報設施的,必須報經市或縣(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並按規定承擔相應的費用。第十五條 人民防空警報的發放權,戰時授予市人民防空指揮機關...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人民防空警報通信建設與管理,保障人民防空警報通信暢通、準確、迅速,保護公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
第四條 所有單位和個人均應履行保護人防警報設施的義務,享有接收人防警報信號的權利。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可以制止、舉報。 第五條 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是全市人防警報設施建設與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其職責是: (一)控制和掌握人防...
第六條 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是國防戰備設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保護義務。對損害和破壞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和向人民防空行政部門檢舉。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人民防空警報建設...
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實行長期準備、科學規劃、合理布局、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第六條 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建設、維護費用是人民防空經費的組成...
【發布文號】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89號 【發布日期】2003-04-15 【生效日期】2003-06-01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淮南市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和管理辦法 (2003年4月9日淮南市人民政府第2次...
第三條 警報設施屬於戰備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警報設施的義務,接收警報信號的權利,並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第四條 警報建設實行長期準備、科學規劃、合理布局、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第五條 市人民防空...
省政府令第165號 《浙江省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省 長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三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警報通信設施的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警報通信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管理以及警報信號的發放等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
第一條 為規範人民防空警報通信設施的建設與管理活動,保證警報信號發放及時、準確、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範圍內人民防空警報...
《石家莊市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與管理規定》1991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0號發布施行,1997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90號決定修訂。規章全文 石家莊市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與管理規定 (1991年7月30日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令第30號發布 根據...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通信保障、信號發放的管理。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人民防空警報通信(以下簡稱防空警報通信),是指用於傳遞和發放防空、防災警報...
第三條 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是戰時防備敵人空襲,平時用於洪水、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報警的基本工具。全市各單位和公民均有保護防空警報設施的責任和義務。第四條 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是全市防空警報設施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市防空警報設施建...
第四條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警報設施的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縣(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警報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規劃、無線電管理、市政、廣播電視等部門和通信、供電等單位應當在...
經濟、政治、軍事戰略地位十分重要,制訂《管理辦法》的目的就是為了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防空法》、《湖北省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辦法規定》、《武漢市人民防空條例》,加強我市防空警報設施建設和管理,適應平戰警報需要,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人防警報設施是指用於戰時防空、平時防災發放警報信號的設備設施,包括警報器、警報控制設備、廣播電視警報插播設備以及其他附屬設施。第四條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是全市人防警報設施建設管理的主管部門。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