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辦法

《瀋陽市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辦法》在1991.06.05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1年06月05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6月05日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防空警報設施管理,適應平戰報警需要,根據《人民防空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境內所有與防空警報設施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是戰時防備敵人空襲,平時用於洪水、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報警的基本工具。全市各單位和公民均有保護防空警報設施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是全市防空警報設施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市防空警報設施建設規劃;指導檢查全市防空警報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辦理警報設施遷移、報廢、更新及局部地區報警的審批手續;組織實施警報發放工作。
第五條 區(縣)人防部門負責所轄地域警報設施的管理和整修的組織、檢查工作,按市人防部門的部署組織本區(縣)警報發放。
第六條 設定防空警報設施的單位,經批准實施防空警報設施的安裝、遷移、改造、更新、檢查、維修及保養;根據指揮機關或市人民政府的命令,在各區(縣)人防部門的安排下實施自控形式的警報發放。
各設警單位應指定具體部門和人員負責警報設施維護管理,並相對保持穩定。
第七條 防空警報器及終端控制設備屬於設定單位的固定資產,各單位應將警報設備的維修、保養列入本單位的設備維護計畫。警報設施安裝、更新、遷移和維護管理所需經費由設定單位自行解決。
第八條 電信部門對防空警報設施所需線路,應優先予以保證;對警報中間站負責日常維護管理,定期對警報器控制線路進行測試;在戰時或平時遇有突發事件,要保證人防警報所需線路的調用。
第九條 無線電管理部門對無線警報所使用的頻率,要保證正常使用,不得占用;戰時利用無線廣播電台報警的頻率,應不受干擾。
第十條 電業部門應保障防空警報器平時與戰時使用的電力供應。因調整警報網點格局需遷移或新裝警報器時,電業部門應保障和協助實施電力供給。
第十一條 電信、電業及警報設定單位如因工程改造,影響警報統控實施,應事先報告市人防部門,並做出恢復統控計畫,由人防部門審批後方可實施。
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部門在審批建築工程時,應根據我市建設與人防建設相結合的原則,總體規劃確定警報建設布局。市人防部門組織警報設施的實施,建設單位應使建築物的結構與警報設施的基礎和管道同時建成。
第十三條 防空警報信號的發放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警報發放權,平時發生洪水、地震等自然災害時屬市人民政府。在洪水、地震等特殊情況下發放警報信號規定,由市政府指揮機關審定,並應事先通知全市各單位和全體居民。戰時警報發放權授予市人防指揮機關。
第十四條 設警報設施的單位應把警報維護管理工作納入本單位崗位責任制範圍。對其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五條 對破壞、盜竊防空警報設施的;因失職致使警報誤鳴、漏鳴的;因管理不善造成設施、設備毀壞丟失的,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賠償損失,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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