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江市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辦法

《麗江市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辦法》已經麗江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6月14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麗江市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麗江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人民防空通信建設和維護管理,保障人民防空通信的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和《中共麗江市委、麗江市人民政府、麗江軍分區關於加強麗江市人民防空工作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通信的規劃、建設、維護、管理和使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人民防空通信,是指用於保障組織指揮防空襲和傳遞、發放防空、防災等警報信號的通信。本辦法所稱防空警報信號是按照國家規定發出的警示音響信號及利用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固定和移動通信等媒介發布的語音文字、圖像警示信息。
第四條
人民防空通信建設實行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人民防空通信平時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突發事件服務。
第五條
人民防空通信設施屬於國防戰備和社會公益設施,是保障人民政府迅速、準確地發放、傳遞防空警報和災情警報信號,戰時組織指揮城市防空和平時組織指揮防災應急的基本手段。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履行建設和保護義務。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民防空通信建設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加強人民防空指揮和警報通信網建設,逐步建立覆蓋全市的人民防空通信系統。
第七條
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管理經費按照國家規定由市縣(區)各級財政部門和社會共同承擔。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省人民防空通信建設規劃和城市防護要求,結合城市建設和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設,編制本行政區域人民防空通信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九條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建設,廣播、電視、報紙和通信運營企業等單位應當優先保證信息傳播和通信保障;電力企業應當優先提供電力保障;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優先提供頻率,並保護其使用的頻率免受有害干擾。
第十條
按照人民防空通信建設規劃需要安裝防空通信的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無償提供必要的方便條件並積極協助配合,不得阻撓。防空通信設施安裝竣工調試後,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質量要求組織驗收。
第十一條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及省的要求,配備車載機動防空警報和指揮通信設施,保證在緊急情況下能夠不間斷的報警和指揮。
第三章維護與管理
第十二條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行政區域人民防空通信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其所屬的市人防指揮信息保障中心承擔具體的人民防空通信建設、設備更新、維護、監管、指導等工作。縣(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的人民防空通信分級負責維護、管理和檢查工作。所需經費由各縣(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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