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無線電台設定使用管理規定》在1993.04.17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無線電台設定使用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1993年04月17日
- 實施時間:1993年05月01日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無線電台設定使用管理規定》在1993.04.17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北京市無線電台設定使用管理規定》在1993.04.17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注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等一百零五項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辦法》的規定,本規定應作如下修改:十九、《北京市無線...
1993年4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號令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的《北京市無線電台設定使用管理規定》,以及1995年7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8月1日北京市無線電管理局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
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依照本辦法負責本行政區域業餘無線電台設定、使用的監督管理。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統稱無線電管理機構。第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業餘無線電通信技術的科學研究、科普宣傳和...
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依照本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面無線電台(站)設定、使用的監督管理。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統稱無線電管理機構。 第四條 設定、使用除地面公眾移動通信終端、單收...
第二章 業餘無線電台設定審批 第五條 國家對業餘無線電台實施分類管理。業餘無線電台分類管理規定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另行制定。第六條 申請設定業餘無線電台,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熟悉無線電管理規定;(二)具備國家無線電管理...
第二條 無線電台執照是合法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的法定憑證。使用各類無線電台(站),包括在機車、船舶和航空器上設定、使用制式電台,應當持有無線電台執照,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以下稱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不需要取得...
國務院關於設定和使用無線電台的管理辦法是國務院於1963年03月25日發布,自1963年03月2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無線電台設定和使用的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保障無線電通信的正常進行,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
為了保護良好的無線電電磁環境,徵求意見稿規定:一是設定使用固定無線電台(站)的選址,應當避開影響其功能發揮的建築物、設施等,並與城鄉規劃有關建築物、設施等建設內容相協調。二是建設射電天文台、氣象雷達站、衛星測控站、大型無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個人業餘無線電台(以下簡稱個人業餘電台)的管理.使之更好地為發展科技、培養人才、豐富人民文化生活、擴大國際交往服務,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個人業餘電台是指由業餘無線電愛好者個人設定,井由本人使用,進行自我...
第三條 凡研製、生產、銷售、進口對講機和使用微功率無線電設備,均須嚴格遵守本規定。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四條 微功率無線電設備的使用不得對其它合法的各種無線電台站產生有害干擾。如產生有害干擾現象時,應立即停止使用,並設法...
第二十六條 研製、生產、銷售和維修大功率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採取加裝濾波器、安裝禁止設備以及更換電子元器件等措施有效抑制電波發射,不得對依法設定、使用的無線電台(站)產生有害干擾。產生有害干擾的,應當立即停止電波發射。進行實效...
4(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申請設定、使用衛星業餘空間無線電台的,還應當提交證明符合國家有關設定、使用業餘無線電台各項管理規定的相關材料;申請設定、使用空間無線電台的,還應當按照衛星地球站相關管理規定同時提交設定、使用...
(五)依法使用無線電頻率的承諾書;(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無線電頻率擬用於開展射電天文業務的,還應當提供具體的使用地點和有害干擾保護要求;用於開展空間無線電業務的,還應當提供擬使用的空間無線電台、衛星軌道位置、...
五、路由經過管制區域的微波鏈路和設定在北京地區的廣播電視、雷達、短波等無線電發射台(站)不得改變已經核准的技術參數。六、管制期間,管制區域以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如對用於服務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的無線電台(站)和無線電...
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關閉、查封、暫扣或者拆除相關設備;情節嚴重的,吊銷無線電台(站)執照和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五條 持有《廣播電視頻率使用許可證》的單位,如需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應當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無線電台執照。第五章 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的訂購 第二十六條 持有《廣播電視...
交通運輸行業使用水上無線電專用頻率,設定、使用水上無線電台(站),檢驗和維修水上無線電發射設備,以及使用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開展交通運輸行業水上無線電業務,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三條【機構劃分】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和省、...
在直轄市範圍內通信或者服務的無線電台(站),由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3)在設區的市範圍內通信或者服務的無線電台(站),由設區的市無線電理機構審批。依照上述規定申請設定固定無線電台(站)的,事先還應當經其上級業務主管...
關於重新發布《設定衛星網路空間電台管理規定》的通知 信部無〔1999〕8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全軍無線電管理委員會,中央、國務院各有關部委及直屬機構無線電管理機構:《設定衛星網路空間電台管理規定》業經1999年9...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 (2023年5月23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62號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證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運行,防止各種無線電業務、無線電台站和系統...
十四、負責本市無線電管理工作。負責對無線電頻率資源和無線電台站、進行統一規劃和管理。負責研製、生產、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審核工作。協調處理電磁干擾事宜,維護空中電波秩序。十五、組織協調北京地區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的重大事項,保障軍工...
但使用前必須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先期申請審批。相關規定 各國都對業餘無線電的使用資格有嚴格規定。在國內,要取得使用和操作業餘無線電台的資格,必須經過三關法律認定:先要加入無線電運動協會,成為會員;然後通過自學、培訓取得《中華人民共和...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業餘無線電台管理辦法》和《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實施“業餘無線電台管理辦法”若干事項的通知》等規定,在內地設定業餘無線電台(以下簡稱業餘電台)應當辦理設台審批手續,取得業餘電台執照;使用業餘...
頻率指配(Frequencv Assignment),是國家或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根據設台(站)審批許可權,批准某單位或個人的某一無線電台(站)在規定的條件下使用某一無線電頻率。通過頻率指配,將無線電頻率或頻道指定給相應的無線電設備使其在規定的...
未經批准隨便使用無線電發射設備是違法犯罪行為。按照我國《刑法》規定,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台,或者擅自占用頻率,干擾無線電通信正常進行,構成“擾亂無線電通信管理秩序罪”,後果嚴重的可以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