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間無線電台設定、使用許可辦事指南

《空間無線電台設定、使用許可辦事指南》是為進一步明確地面、衛星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地面、空間無線電台(站)設定使用許可等無線電業務行政許可申請事項辦理流程,方便行政相對人申請相關許可事項,而制定的指南。

2024年1月2日,《空間無線電台設定、使用許可辦事指南》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空間無線電台設定、使用許可辦事指南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2日
  • 發布單位工信部
發布信息,指南全文,

發布信息

2024年1月2日,《空間無線電台設定、使用許可辦事指南》發布。

指南全文

一、審批事項名稱無線電台(站)設定、使用許可子項:空間無線電台設定、使用許可
二、適用範圍本服務指南包括名稱、適用範圍、事項審查類型、審批依據、受理機構、決定機構、數量限制、申請條件、禁止性要求、申請材料目錄、辦理基本流程、辦結時限、申請材料清單等要素。申請設定、使用空間無線電台(包括只申請空間無線電台執照,或同時申請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和空間無線電台執照)的,適用本指南。同時申請衛星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和空間無線電台設定、使用許可的,申請檔案可合併。設定、使用空間無線電台,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實施許可。空間無線電台(站)設定、使用許可的涉外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軍事系統空間無線電台(站)設定、使用,按照軍隊相關規定執行。
三、事項審查類型前審後批。
四、審定依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19 年 4 月 23 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正);(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 1993 年第 128 號,2016 年 11 月 11 日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 672號修訂)(以下簡稱《條例》);2(三)《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 第 2 號);(四)《無線電台執照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 第 6 號);(五)《設定衛星網路空間電台管理規定》(工信部無〔1999〕835 號 )。(六)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發布的相關規範性檔案。
五、受理機構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
六、決定機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七、數量限制無數量限制。
八、申請條件申請設定、使用空間無線電台許可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可利用的衛星無線電頻率和衛星軌道資源;(二)所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依法取得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證且符合國家規定的產品質量要求;(三)有熟悉無線電管理規定、具備相關業務技能的人員;(四)有明確具體的用途,且技術方案可行;(五)有能夠保證無線電台(站)正常使用的電磁環境,擬設定的無線電台(站)對依法使用的其他無線電台(站)不會產生有害干擾。
九、禁止性要求工業和信息化部綜合考慮申請人條件、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以及國家安全需要和可用無線電頻率的情況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一)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不予許可;(二)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許可。
十、申請材料目錄申請設定、使用空間無線電台,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兩份,需蓋首頁章和騎縫章):(一)設定、使用空間無線電台的書面申請,包括空間無線電台的名稱、軌道位置、發射和接收特性參數等相關材料;(二)申請人基本情況說明及證照材料,包括開展空間無線電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能、必要設施、資金和管理措施等;(三)有合法可用的衛星無線電頻率和軌道資源相關材料;(四)擬設定、使用空間無線電台的情況說明,包括項目背景和批覆情況、衛星製造信息、所用衛星網路資料名稱等,對於開展特定空間無線電業務的空間無線電台,還應提供相關部門批准檔案等材料;(五)設定、使用空間無線電台的技術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空間無線電台的發射、測控、入軌、在軌測試、離軌等相關計畫說明,干擾規避、消除等保護措施、控制手段,運行維護和實際傳輸鏈路設計方案,以及擬設定使用空間無線電台的射頻性能符合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且取得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證或自測報告等材料;(六)申請表及依法設定、使用空間無線電台的承諾書。4(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申請設定、使用衛星業餘空間無線電台的,還應當提交證明符合國家有關設定、使用業餘無線電台各項管理規定的相關材料;申請設定、使用空間無線電台的,還應當按照衛星地球站相關管理規定同時提交設定、使用衛星測控站的申請材料。
十一、申請接收滿足申請條件的申請人,需將申請材料原件提交至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業務受理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萬壽路 27 號院 12 號樓一層工業和信息化部政務服務大廳郵編:100846
十二、辦理基本流程(一)申請設定、使用空間無線電台(包括只申請空間無線電台執照,或同時申請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和空間無線電台執照)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請,並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請材料後,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受理申請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 5 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須補正的全部內容。依法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原因。(二)對於設定、使用空間無線電台的申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並綜合考慮國家安全5需要和可用衛星無線電頻率的情況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頒發空間無線電台執照;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三)設定、使用空間無線電台執照有效期最長不超過 10 年。執照有效期限屆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限屆滿 30 個工作日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書面申請。
十三、辦理方式申請人需按照第十條申請材料目錄,可以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業務受理中心或通過郵寄方式提交申請材料進行辦理。
十四、辦結時限對於設定、使用空間無線電台的申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並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空間無線電台設定使用許可申請進行審查,組織專家評審,以及實施空間無線電台許可需要完成有關國內、國際協調或者履行國際規則所規定的程式,不計算在上述許可審查期限內。
十五、收費依據及標準不收費。
十六、審批結果予以許可的,頒發《空間無線電台執照》;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十七、結果送達申請人憑有效身份證件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業務受理中心或通過郵寄等方式領取相關證件。6備註:國務院辦公廳電子政務辦公室和我部已相繼制定印發了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標準——《電子證照 無線電台執照(衛星地球站)》(C 0234.2-2020)、《電子證照 無線電台執照第 3 部分:空間無線電台》(C 0234.3-2020)、《電子證照 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C 0288-2022),目前無線電管理機構正在推進相關電子證照套用工作。
十八、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一)空間無線電台使用期限內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繳納頻率占用費。收費依據為《國家計畫委員會 財政部 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無線電管理收費規定>的通知》(計價費〔1998〕218 號)、《關於減免全國氣象部門無線電頻率占用費有關問題的復函》(計價格〔2000〕1015 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降低部分無線電頻率占用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8〕601 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9〕914 號)。(二)空間無線電台執照有效期屆滿後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限屆滿 30 個工作日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更換無線電台執照。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依法作出決定。(三)應當按照空間無線電台執照規定的許可事項和條件設定、使用空間無線電台;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辦理變更手續。(四)空間無線電台終止使用的,應當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辦理註銷手續,交回無線電台執照。(五)空間無線電台在發射、入軌、在軌測試、漂移、離軌等階段,其設定、使用人應當做好與其他可能受影響的空間無線電台設定、7使用人的信息通報及協調工作,相關操作不得對其他合法正常運行的空間無線電台造成有害干擾。一旦出現有害干擾,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予以消除。行政相對人的其他權利和義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執行。
十九、諮詢途徑業務受理視窗: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業務受理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萬壽路 27 號院 12 號樓一層工業和信息化部政務服務大廳。
二十、監督投訴渠道如對許可決定不服,可在收到不予許可決定書之日起依法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十一、辦公地址和時間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業務受理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萬壽路 27 號院 12 號樓一層工業和信息化部政務服務大廳。
二十二、辦理進度和結果公開查詢申請人可通過第十九條的諮詢途徑進行電話查詢。二十三、年檢要求設定、使用空間無線電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對空間無線電台進行定期維護,保證其性能指標符合空間無線電台執照的許可事項和條件,避免對其他依法設定、使用的無線電台(站)產生有害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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