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綜合年鑑編纂出版規定(試行)》於2012年7月13日經中指組四屆三次會議通過,印發各地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地方綜合年鑑編纂出版規定
- 通過時間:2012年7月13日
《地方綜合年鑑編纂出版規定(試行)》於2012年7月13日經中指組四屆三次會議通過,印發各地施行。
《地方綜合年鑑編纂出版規定(試行)》於2012年7月13日經中指組四屆三次會議通過,印發各地施行。《地方綜合年鑑編纂出版規定(試行)》,它與中指組2008年9月印發的《地方志書質量規定》是姊妹篇。規定印發後,對於規範全國...
山東省地方綜合年鑑編纂出版規定為了規範地方綜合年鑑編纂出版,提高質量,發揮地方綜合年鑑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國務院《地方志工作條例》,制定本規定。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地方綜合年鑑,是指系統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情況的年度資料性文獻。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地方志的編纂、資料管理和開發利用等工作,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地方志,包括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鑑、專業志書、專業年鑑和相關地情文獻。地方志書是指全面系統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的歷史與現狀的資料性文獻,包括市志和區(市)志。地方綜合年鑑是指全面...
地方綜合年鑑,是指系統記述本行政區域內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等方面情況的年度資料性文獻。包括省級綜合年鑑,設區的市級綜合年鑑及縣(市、區)級綜合年鑑。需要且有條件編纂部門志、行業志、鄉鎮志、街道志的,參照本規定執行。發布信息 〔2008〕 第 6 號 《河北省地方志工作規定》已經2008年1月7日省...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地方志,包括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鑑。地方志書,是指全面系統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的歷史與現狀的資料性文獻。地方綜合年鑑,是指系統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方面情況的年度資料性文獻。地方志分為:省編纂的地方志,設區的市(含自治州,下同)...
本規定所稱地方志,是指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鑑。地方志工作是指組織編纂、管理、開發利用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鑑以及相關地情文獻等活動。第四條 編纂地方志應當遵循存真求實、忠於史實、據事直書的原則,全面、客觀地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的歷史與現狀...
規定內容 第一條 為全面、客觀、系統地編纂地方志,科學、合理地開發利用地方志資源,發揮地方志資政、存史、育人的作用,根據國務院《地方志工作條例》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志工作條例〉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地方志,包括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鑑和地方志資料年報。地方志書,...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地方志,是指市、縣(市、區)、鄉鎮(街道)編纂的地方志書和地方綜合年鑑。地方志書,是指全面客觀系統地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歷史與現狀的資料性文獻。地方綜合年鑑,是指系統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等方面情況的年度資料性文獻。第四條 市、縣(...
第十四條 地方志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經審查、驗收、批准後,方可公開出版。已經通過審查驗收或批准的地方志,未經原審查驗收或者批准的機構同意不得擅自修改。第十五條 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鑑為職務作品,其著作權由組織編纂的地方志工作機構享有,參與編纂的人員享有署名權。第十六條 地方志書應當在出版...
第八條以市、縣(市、區)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綜合志書、地方綜合年鑑和綜合性地情文獻,由本級地方志工作機構按總體工作規劃組織編纂,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編纂出版。以本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軍事志、軍事年鑑,由軍分區和人民武裝部按照相關規定組織編纂。有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村(社區)等可編纂出版...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省地方志編纂工作,科學、合理地開發利用地方志,發揮地方志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國務院《地方志工作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地方志的組織編纂、管理、開發利用等活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志,包括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鑑。 地方志書,...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 地方志編纂人員實行專兼職相結合,專職編纂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專職編纂人員的配備應當和地方志工作的要求相適應。第七條 地方志書每20年左右編修一次。每一輪地方志書編修工作完成後,負責地方志工作的機構在編纂地方綜合年鑑、蒐集資料以及向社會提供諮詢服務的同時,...
第十一條 地方志書每20年左右編修一次。每輪編修完成後,負責地方志工作的機構應當做好相關準備,及時啟動新一輪地方志書編纂工作。地方綜合年鑑每年組織編纂,一年一鑒,公開出版。第十二條 承編單位應當根據地方志工作規劃和編纂方案,明確機構和人員,保障編纂條件,按時保質完成編纂任務。第十三條 行政區劃發生變更時...
第八條 承擔地方志編纂任務的單位(以下簡稱地方志承編單位),應當指定相應的機構和人員負責地方志工作,按照規定的期限和質量標準等要求完成地方志編纂、供稿、評審(評議)等任務,並接受同級地方志工作機構的業務指導和工作督查。第九條 地方志書每20年左右編修一次,公開出版。地方綜合年鑑按年度編纂,一年一鑒,...
評審和驗收的相關費用由編纂單位承擔。第十七條 地方綜合年鑑由地方志工作機構組織編纂,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出版。第十八條 地方志應當使用蒙、漢兩種文字出版。第十九條 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鑑為職務作品,編纂、譯審人員享有署名權,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獲得適當報酬。第二十條 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鑑出版後,編纂單位...
縣級市(區)地方志工作機構擬定本地地方志編纂總體工作規劃和編纂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市地方志工作機構備案。第七條 地方志書每20年左右編修一次。地方志書資料長編每5年左右編寫一次。地方綜合年鑑每年編纂一次。行政區劃有重大調整的,應當及時組織編纂已撤銷的縣級市(區)、鎮地方志書,適時組織...
對地方志書進行審查驗收的主體、程式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十三條 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綜合年鑑,經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確定的部門批准,方可以公開出版。第十四條 地方志應當在出版後3個月內報送上級人民政府負責地方志工作的機構備案。在地方志編纂過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資料、圖表、照片、...
(一)貫徹執行有關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制定有關地方志編纂的業務規程 (二)組織、指導、督促和檢查地方志工作 (三)擬定本行政區域地方志工作規劃和編纂方案 (四)組織編纂本行政區域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鑑及其他地情資料,依照規定組織專家對已編纂成稿的地方史志進行審查驗收 (五)蒐集、...
第六條 地方志工作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地方志工作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職責和下列職責:(一)宣傳和貫徹實施地方志工作的法規、規章及政策;(二)組織地方志書的審查驗收;(三)負責地方志工作規劃和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鑑的備案審查;(四)組織培訓地方志編纂(撰)人員。第七條 省地方...
第五條 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志書每二十年左右編修一次;地方綜合年鑑應當逐年編纂出版。第六條 按照規劃和有關規定承擔地方志編纂任務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統稱承編單位),應當確定負責編纂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按照時限和質量要求完成地方志編纂任務。第七條 編纂地方志應當...
第十四條 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冠名的地方綜合年鑑由同級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機構組織編纂,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出版。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冠名的綜合地情文獻由同級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機構組織編纂。第十五條 有關組織和單位可以自行組織編纂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志書、年鑑或者其他地情文獻。編纂單位應當按照隸屬...
鼓勵高等院校開設與地方志有關的專業或者課程,培養地方志編纂專業人才。第十八條 在地方志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擅自編纂出版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鑑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依法查處。第二十條...
第七條 市、縣(區)綜合性地方志書每20年編修一次,地方綜合年鑑按年度編纂。綜合性地方志書編修工作完成後,應當啟動新一輪綜合性地方志書的續修工作。第八條 編纂地方志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符合憲法、保密法和檔案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二)全面、客觀地反映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歷史...
(二)組織、指導、督促和檢查地方志工作;(三)組織編纂地方志書和地方綜合年鑑;(四)組織專家對已編纂成稿的地方志進行審查驗收;(五)蒐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獻和資料,組織整理舊志;(六)組織開發利用地方志資源;(七)組織開展地方志理論研究、學術交流及業務培訓;(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六...
第六條 地方志書每20年左右編修一次,地方綜合年鑑每年進行編輯。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志編纂總體工作規劃,統一組織編纂、出版地方志,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編纂。第八條 根據編纂方案承擔編纂任務的有關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條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質量要求完成編纂任務,並...
從事鄉(鎮)志、村志編纂活動的,應當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方志工作的機構的指導;從事部門志、行業志、專門志編纂活動的,應當接受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地方志工作的機構的指導。第八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三級地方志書每二十年左右編修一次。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綜合年鑑按年度編輯出版。第九...
地方志編纂時應吸收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參加。地方志編纂人員實行專職與兼職相結合,編纂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第十條 市、縣(市、區)地方志書每20年左右編修一次。以市、縣(市、區)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綜合年鑑,按照年度組織編纂,以出版年份為序號。第十一條 地方志資料應按下列規定徵集和管理:(...
(五)組織開展地方志業務培訓、理論研究、宣傳教育和對外交流;(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省、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編纂地方志。地方志由地方志工作機構組織編纂,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編纂。第七條 地方志書每二十年左右編修一次。地方綜合年鑑一年一鑒、逐年編纂。行政區劃有重大調整的,應當...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地方志工作,推動新時代地方志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延續揚州歷史文脈,根據國務院《地方志工作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地方志的組織編纂、管理和開發利用工作,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地方志,包括地方志書和地方綜合年...
對地方志書進行審查驗收的主體、程式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十三條 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綜合年鑑,經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確定的部門批准,方可以公開出版。第十四條 地方志應當在出版後3個月內報送上級人民政府負責地方志工作的機構備案。在地方志編纂過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資料、圖表、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