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志工作規定

《青海省地方志工作規定》是青海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地方志工作規定
  • 職責:組織督促和檢查地方志工作
  • 工作:擬定地方志工作規劃和編纂方案
  • 目的:全面、客觀、系統地編纂地方志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新聞發布會,相關報導,

第一條

為全面、客觀、系統地編纂地方志,科學、合理地管理和開發利用地方志及相關地情文獻信息資源,發揮其傳承文明、資政育人、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根據《地方志工作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地方志的組織編纂、管理和開發利用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地方志,是指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鑑。
地方志工作是指組織編纂、管理、開發利用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鑑以及相關地情文獻等活動。

第四條

編纂地方志應當遵循存真求實、忠於史實、據事直書的原則,全面、客觀地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的歷史與現狀。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方志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地方志工作機構,加強地方志工作隊伍建設,將地方志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加強地方志工作基礎設施建設和信息化建設,逐步建設地方志資料庫和地方志網站。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負責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方志工作,其辦公室(以下簡稱地方志工作機構)具體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方志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志工作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指導、督促和檢查地方志工作;
(二)擬定地方志工作規劃和編纂方案;
(三)組織編纂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鑑及相關地情文獻;
(四)組織蒐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獻資料;
(五)開展地方志學術交流,推動地方志理論研究;
(六)組織開發利用地方志及相關地情文獻信息資源,推進地方志數位化、網路化。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地方志相關工作。
按照規劃承擔地方志編纂任務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簡稱承編單位),應當確定負責編纂工作的機構和人員,保障經費和辦公條件,並接受同級地方志工作機構的工作督查和業務指導,按照質量和時限要求完成編纂任務。

第八條

省地方志工作機構擬定省地方志編纂總體工作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國家地方志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市(州)、縣(市、區、行委)地方志工作機構根據省地方志編纂總體工作規劃,擬定本行政區域地方志工作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地方志工作機構備案。
第九條 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志,由本級地方志工作機構按照規劃組織編纂,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編纂。
地方志書每20年左右編修一次。地方綜合年鑑每年一卷,逐年編輯。

第十條

地方志書編纂實行承編責任制度,按照下列規定簽訂承編責任書:
(一)以省、市(州)級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志書的承編單位應當與省人民政府簽訂承編責任書;
(二)以縣級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志書的承編單位應當與市(州)級人民政府簽訂承編責任書。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建立資料徵集制度,向有關單位及個人徵集地方志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支持。地方志資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關資料被採用的,應當給予適當報酬。

第十二條

在地方志編纂過程中收集的地方志資料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縣級以上地方志工作機構指定專人集中統一管理、妥善保存。編纂工作完成後,依法移交本級地方志館或者檔案館。
承編單位撤銷、合併或者註銷的,應當將所存地方志資料移交本級地方志工作機構;承編單位承擔編纂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發生變化的,應當向承編單位移交所存地方志資料。
資料移送前,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將地方志資料據為己有或者損毀、出租、出讓、轉借、變賣。

第十三條

編纂地方志應當吸收有關方面專家、學者參加,主編和專職編纂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編纂能力,實行編纂人員專兼職相結合。涉及少數民族內容的,應當有相關民族專業人員或者從事民族工作的人員參加。
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科研人員、專家學者參與地方志編纂工作。

第十四條

建立地方志書審查驗收制度,明確審查驗收組織單位和參與人員責任。地方志書經下列程式審查驗收後,方可公開出版:
(一)省志各分志,由承編單位地方志工作機構初審,承編單位編委會複審,省地方志工作機構終審,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驗收;
(二)市(州)志,由本級地方志工作機構初審、編纂委員會複審,省地方志工作機構終審並驗收;
(三)縣(市、區、行委)志,由本級地方志工作機構初審、編纂委員會複審,市(州)地方志工作機構終審並驗收。
審查驗收工作應當組織有關保密、檔案、民族、宗教、歷史、法律、經濟、軍事等方面的專家、學者參與,並聽取其意見。
地方志書審查驗收工作中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的,應當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五條

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綜合年鑑,由本級地方志工作機構組織編輯,上一級地方志工作機構參與審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出版。地方綜合年鑑出版後1個月內,應當按要求報上一級地方志工作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

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鑑出版後3個月內,由編纂單位向上一級地方志工作機構報送樣書和電子文本,並向本級和上級方誌館、檔案館、公共圖書館無償提供館藏書。

第十七條

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鑑為職務作品,其著作權歸負責組織編纂的地方志工作機構享有,參與編纂的相關人員享有署名權。
縣級以上地方志工作機構或者編纂單位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參與地方志編纂的專家、學者及有關人員支付相應的資料費、撰稿費、編輯費、審稿費及其他工作報酬。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加強舊志整理和研究,加強少數民族文字志書蒐集、整理、保護和翻譯、出版工作。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志工作機構可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歷史發展和自然資源特點,立項編纂特色志書。
鼓勵編纂部門志、行業志、專業志、企業志以及鄉鎮(街道)志、村志等志書、年鑑或其他地情文獻。編纂單位開展編纂工作時,應當接受所在地地方志工作機構的業務指導,並將出版後的志書、年鑑或者其他地情文獻及時報送備案。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將已出版的地方志在政府網站、地方志網站公布,並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等媒體向社會推介。
方誌館(地情館)、地方志資料庫應當公示服務項目,免費向公眾開放。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地方志工作督查通報制度,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方志工作進行督查,並通報督查情況。

第二十二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志工作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追究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明示或者暗示編纂人員在地方志中作虛假記述,或者故意提供虛假地方志資料的;
(二)拒絕承擔地方志編纂任務的;
(三)擅自修改已通過審查驗收的地方志書的;
(四)無正當理由不報送或者拖延報送地方志資料的;
(五)未按照規定移交所存地方志資料或者將地方志資料損毀、出租、出讓、轉借、變賣或者據為己有的;
(六)拒不執行地方志工作機構督促檢查意見的;
(七)盜用地方志工作機構名義編纂、出版地方志的。

第二十三條

地方志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故意在地方志編纂中加入虛假資料或者作虛假記述的;
(二)故意損毀地方志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地方志進行審查驗收,出現重大質量問題的;
(四)未按照規定將出版的地方志報送備案或者提供館藏書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聞發布會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精神,做好《青海省地方志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貫徹實施,省政府法制辦、省地方志辦公室於2014年2月6日,在省會議中心聯合召開了新聞發布會。會議邀請了省人大教科文衛委、省政協社法委、省政府新聞辦、省政府有關部門及有關新聞媒體參加。會上,省政府法制辦主任李建青介紹了《規定》制定的必要性和主要內容,省地方志辦公室副主任楊松義就今後貫徹落實《規定》工作提出了要求。
會上李建青主任指出,地方志是傳承和彰顯中華文明、發掘民族歷史智慧的重要載體,對資政、存史、育人和服務經濟社會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該《規定》已經今年1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1月19日郝鵬省長簽署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07號,予以公布,即將於2015年3月1日起施行。《規定》的頒布實施填補了我省地方志立法工作的空白,標誌著我省地方志工作邁入了法制化的軌道,為規範和促進全省地方志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地方志工作條例》關於省級政府對地方志書的審查驗收主體和程式作出具體規定的要求,並解決我省地方志工作存在的文稿質量不高、編審程式不細、管理體制不順、經費設備短缺、隊伍建設滯後、宣傳落實缺位等問題,從我省實際出發,制定該規定十分必要。李建青主任介紹該《規定》主要從地方志概念的界定,各級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在修編地方志工作中的職責,編修地方志的要求和程式,地方志的審查驗收、批准出版程式以及開發利用等五個方面,對我省全面、客觀、系統地編纂地方志,科學、合理地管理和開發利用地方志及相關地情文獻信息資源,發揮其傳承文明、資政育人、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作出了明確規定。
省地方志辦公室副主任楊松義強調,要充分認清新形勢下地方志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做好地方志工作自覺性,各級地方志工作部門要根據《規定》和省政府的要求,迅速掀起一個學習、宣傳、貫徹《規定》的高潮,對照《規定》尋找工作中的差距和不足。謀劃好下一步的工作重點,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規定》的精神上來。各級地方志工作機構和全體地方志工作者要堅持修志工作的正確方向,深入研究新形勢下地方志工作的規律和特點,加大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的力度,不斷創新工作機制,建立健全相關制度,進一步提高工作水平,努力推動地方志事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進一步加強地方志書和各類年鑑的質量管理,打造無愧於時代、無愧於人民、無愧於歷史、無愧於民族的系列精品佳作。

相關報導

2月6日下午,省政府法制辦、省地方志辦公室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我省貫徹實施《青海省地方志工作規定》的相關情況。
據悉,地方志作為全面系統記述經濟社會歷史與現狀的資料性文獻,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都很重視,省委、省政府也非常重視地方志工作。2015年1月12日,《青海省地方志工作規定》經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1月19日,郝鵬省長簽署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07號,予以公布,即將於2015年3月1日正式實施。
據了解,地方志是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鑑,其工作包括了組織編纂、管理、開發利用地方志、地方綜合年鑑以及相關地情文獻等活動。編纂地方志是中華民族特有的優秀文化基因,我省社會主義新方誌的編修工作開始於上世紀80年代,其中2006年全省第二輪修志工作計畫編纂省州縣三級志書和特色志書共120餘部。
目前,我省地方志工作還存在著文稿質量不高、編審程式不細、管理體制不順、經費設備短缺、隊伍建設滯後、宣傳落實缺位等問題。《青海省地方志工作規定》作為我省首部省級關於地方志工作的政府性規章,它的出台實施,填補了我省地方志立法工作的空白,標誌著我省地方志工作邁入了法制化的軌道,為規範和促進全省地方志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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