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地方志工作管理辦法

為規範和加強地方志工作,發揮地方志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國務院《地方志工作條例》和《山東省地方史志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寧市地方志工作管理辦法
  • 檔案:《地方志工作條例》
  • 公布城市:濟寧市
  • 實施部門:濟寧市政府
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地方志的組織編纂、管理、開發利用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志,包括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鑑。
地方志書,是指全面系統地記述本行政區域內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歷史與現狀的資料性文獻。
地方綜合年鑑,是指全面系統地記述本行政區域內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等方面情況的年度資料性文獻。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地方志工作的領導,將地方志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地方志工作機構的工作條件;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縣(市、區)地方志工作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方志工作,具體承擔下列任務:
(一)貫徹執行地方志工作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二)組織、指導、督促、檢查地方志工作;
(三)擬定地方志工作規劃和編纂方案;
(四)制定和實施地方志編纂業務規範;
(五)組織編纂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鑑;
(六)建設管理地情網站和方誌館,開發利用地方志資源,為公眾讀志用志提供服務;
(七)組織整理舊志,徵集、保存地方志文獻;
(八)組織開展地方志學術研究、業務培訓;
(九)完成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六條

市、縣(市、區)地方志工作機構負責擬定本行政區域地方志編纂的總體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分 別報上一級地方志工作機構備案。

第七條

編纂地方志應做到存真求實,全面、客觀地記述本行政區域內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歷史與現狀。

第八條

以市、縣(市、區)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鑑分別由本級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組織編纂,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編纂。

第九條

地方志編纂時應吸收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參加。地方志編纂人員實行專職與兼職相結合,編纂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

第十條

市、縣(市、區)地方志書每20年左右編修一次。以市、縣(市、區)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綜合年鑑,按照年度組織編纂,以出版年份為序號。

第十一條

地方志資料應按下列規定徵集和管理:
(一)地方志工作機構可以向本行政區域內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徵集地方志資料;
(二)地方志資料歸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所有或持有的,應明確具體責任人員,並按照規定的時限要求提供真實、準確的資料。地方志資料所有者或持有者提供有關資料,可以獲得適當報酬;
(三)地方志工作機構可以對所需資料進行查閱、摘抄和複製,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及不符合有關要求的除外;
(四)地方志編纂過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資料、圖表、照片、音像資料、實物等地方志資料及形成的文稿,由地方志工作機構進行集中統一管理,並妥善保存,不得損毀;
(五)編纂工作完成後,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及時移交方誌館保存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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