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地方綜合年鑑編纂出版規定

山東省地方綜合年鑑編纂出版規定為了規範地方綜合年鑑編纂出版,提高質量,發揮地方綜合年鑑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國務院《地方志工作條例》,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地方綜合年鑑編纂出版規定
  • 地區:山東省
  • 內容:綜合年鑑編纂出版
  • 隸屬:政府檔案
總 則,框 架,資 料,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地方綜合年鑑,是指系統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情況的年度資料性文獻。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以縣級以上(含縣級)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綜合年鑑(以下簡稱“年鑑”)。
第四條 年鑑編纂出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
第五條 年鑑編纂出版應遵守國家關於保密、著作權、出版、廣告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或規章,遵守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和對外關係等方面的法規或政策,維護國家利益、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第六條 年鑑編纂出版應做到:觀點正確,框架科學,資料翔實,記述準確,編寫規範,編輯出版符合國家標準。

框 架

第七條 年鑑框架應涵蓋年度內本行政區域的基本情況。
第八條 年鑑框架應做到:分類科學,層次清晰,領屬得當,編排有序。
第九條 年鑑框架應突出年度特點和地方特色。
第十條 年鑑框架應相對穩定,同時依據年度特點和事物變化情況作適當調整,以體現穩定和創新的有機統一。
第十一條 年鑑分類可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並結合社會實際分工和本行政區域特點進行。
第十二條 年鑑框架各層次標題應簡潔、準確、規範。

資 料

第十三條 年鑑主要輯錄反映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的基本情況,以及與本行政區域密切相關的資料。
第十四條 年鑑主要輯錄年度性資料,一般不上溯下延。
第十五條 年鑑資料應突出時代性、年度性和地方性,具有為現實服務的價值和存史的價值。
第十六條 年鑑資料應具有連續性和可比性,能正確反映事物發展的脈絡和軌跡。
第十七條 年鑑資料應真實,人名、地名、時間、事實、數據、圖片、引文等應準確。
第十八條 年鑑採用的數據應以統計部門提供的為準,未列入統計範圍的,以業務主管部門的為準。數據不一致時,應加以說明。
第十九條 年鑑編纂單位應拓寬資料蒐集渠道,資料除依靠各供稿單位提供外,還要通過查閱檔案、報刊和提煉網路信息,以及調查訪問等方式進行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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