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平縣史志辦

東平縣史志辦負責對我縣革命遺址和革命紀念設施的管理;負責革命遺址和革命紀念設施的保護、開發和建設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平縣史志辦
  • 任務:志書、黨史供稿
  • 對象:縣委縣政府
  • 組織:有關部門及基層
工作職能,部門職責,內設機構,管理辦法,東平志書,工作規劃,

工作職能

一、存史資政育人,為縣委縣政府提供地方志資料和研究成果;
二、指導有關部門及基層開展黨史、史志編研工作;
三、完成中央、省、市下達的有關志書、黨史供稿任務。
東平縣史志編纂辦公室內設4個科室,分別為方誌科,黨史征研科、秘書科及革命紀念設施管理科。

部門職責

存史資政育人。黨史黨建、縣情研究、徵集整理編纂相關資料、編修新方誌、征編黨史組織史大事記等。開展育人活動,為縣委縣政府提供資料和研究成果,指導有關部門及基層開展黨史史志工作,完成中央、省、市下達的有關任務。

內設機構

秘書科 綜合協調科室工作,負責辦公室日常性事務工作,機關工資工作,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檔案收發、會議組織等等。
方誌編研科 縣情研究、徵集整理編纂相關資料、編修新方誌等,為縣委縣政府提供資料和研究成果,指導有關部門及基層開展史志工作,完成中央、省、市下達的有關任務。
黨史征研科 黨史黨建、徵集整理編纂相關資料、征編黨史組織史大事記等,為縣委縣政府提供資料和研究成果,指導有關部門及基層開展黨史工作,完成中央、省、市下達的有關任務。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東平縣地方志的編纂、管理、開發和利用,根據國務院《地方志工作條例》、《山東省地方史志工作條例》和《泰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史志工作的意見》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東平縣行政區域內地方志的資料徵集、組織編纂、管理、開發和利用。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志,包括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鑑、綜合地情文獻等。
地方志書是指全面客觀系統地記述本縣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的歷史與現狀的資料性文獻。包括:本縣編纂的縣誌、以本縣行政區劃冠名的鄉鎮(街道)志、以本縣行政區劃冠名的部門志及以本縣行政區劃冠名的其他相關志。
地方綜合年鑑是指系統記述本縣行政區域內自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情況的年度資料性文獻。包括:本縣編纂的年鑑、以本縣行政區劃冠名的鄉鎮(街道)年鑑、以本縣行政區劃冠名的部門年鑑及以本縣行政區劃冠名的其他年鑑。
綜合地情文獻是指系統記述本縣行政區域內自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一段時期或部分內容的資料性文獻。包括:本縣編纂的綜合性地情文獻、以本縣行政區劃冠名的鄉鎮(街道)地情文獻、以本縣行政區劃冠名的部門地情文獻及以本縣行政區劃冠名的其他地情文獻。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地方志工作的領導,將地方志工作納入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史志辦公室是本行政區地方工作主管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地方志工作法律、法規;
(二)組織、指導、督促和檢查全縣地方志工作;
(三)擬定東平縣地方志工作規劃和編纂方案;
(四)制定東平縣地方志編纂業務規範;
(五)組織編纂東平縣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鑑、綜合地情文獻等全縣綜合性志書;
(六)負責東平縣行政區域內以行政區劃冠名的各類志書的業務指導、專家評審、審查驗收、存檔備案工作;
(七)蒐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獻和資料,開展地方志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
(八)組織、開發、利用地方志資源,開展地情研究,建設方誌館、資料庫和地情網站,為公眾讀志用志提供服務;
(九)完成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地方志工作機構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六條 東平縣誌每20年左右編修一次,東平年鑑視情況每隔幾年編輯出版1部。承擔編纂任務的單位需安排專職人員,按照地方志編纂要求,按時保質完成撰稿任務,並接受縣史志辦公室的業務指導與督促檢查。
第七條 編纂地方志,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東平縣地方志書、東平年鑑、東平縣綜合性地情文獻由縣史志辦公室制定出編纂規劃,報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機構批准後,組織開展編纂;報市人民政府史志機構審查,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出版,並報省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機構備案。具體程式是:
1、縣史志辦公室按照地方志編寫年限要求,結合本縣實際,對需開展的地方志編纂工作,提前半年制定出編纂規劃,上報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機構批准。
2、縣史志辦公室制定詳細的編纂方案,提交縣地方史志編纂委員會討論審議後,報縣人民政府同意後下發,啟動編纂工作。
3、縣史志辦公室負責組織培訓編纂人員、業務開展、檢查驗收、出版發行等工作。
4、地方志編纂形成定稿後,由縣史志辦公室寫出報告,報市人民政府工作機構審定,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出版,並報省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機構備案。
(二)以東平縣行政區劃冠名的鄉鎮志、部門志等各類志書、年鑑、地情文獻,由相關鄉鎮和部門在縣史志辦公室的指導下組織編纂。具體程式是:
1、各鄉鎮、各部門將地方志編纂方案提前3個月報縣史志辦公室審查後組織實施。
2、縣史志辦公室負責志書的業務指導、檢查督導、審查把關、存檔備案。
3、各鄉鎮、各部門按照地方志編寫程式,應形成志稿篇目設定、初稿、評審稿、定稿。篇目設定形成後報縣史志辦公室審查備案,然後組織開展初稿編寫;初稿形成後,報縣史志辦公室審查,並組織評審,提出修改意見;各鄉鎮、各部門根據評審意見修改定稿,經縣史志辦公室批准後,按照有關規定印刷或出版發行。
4、各鄉鎮、各部門應當在地方志出版後30日內向縣史志辦公室報送樣書和電子文本。
第八條 從事地誌編纂業務的人員應當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和學術水平。編纂東平縣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鑑、綜合地情文獻等全縣綜合性志書的編纂人員,由縣史志辦公室聘任;本縣行政區域內以行政區劃冠名的鄉鎮志、部門志等各類志書的編纂人員,由相關鄉鎮、部門選派熟悉修志業務的人員擔任,並報縣史志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 東平縣地方志書、東平年鑑、東平縣綜合性地情文獻由縣史志辦公室按照全縣規劃組織編纂,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編纂出版。
第十條 有關組織和單位可以自行組織編纂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志書、年鑑或其他地情文獻資料,編纂單位需報縣史志辦公室備案。
第十一條 縣史志辦公室可以向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徵集有關地方志資料,有關單位和公民應當提供支持。地方志資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虛假資料。縣史志辦公室可以對有關資料進行查閱、摘抄、複製,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及不符合檔案開放條件的除外。
第十二條 在地方志編纂過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資料、圖表、照片、音像資料、實物等以及形成的地方文稿,需指定專職人員集中統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損毀;修志工作完成後移交縣方誌館保存、管理,個人不得據為己有或者出租、出讓、轉借。
第十三條 以行政區劃名稱冠名的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鑑、綜合地情文獻為職務作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其著作權由組織編纂的機構享有,參與編纂的人員享有署名權。
第十四條 地方志工作應為地方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服務。縣史志辦公室通過建設方誌館、地情資料庫、地情網站等方式,積極開拓社會用志途徑,加強地方志工作的信息化建設。已出版發行的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鑑、綜合地情文獻需在三個月內在地情網站上發布。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利用方誌館、地情資料庫和地情網站查閱、摘抄地方志資料。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縣方誌館捐贈地方志資料,對具有收藏價值的資料,縣方誌館應當向捐贈者頒發收藏紀念證書,並給予館藏資料的優先使用權。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將對在地方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史志辦公室按照管理許可權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提請縣人民政府或有關行政部門依法進行查處,並視情節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一)擅自編纂出版以東平縣行政區劃冠名的地方志、地方綜合年鑑或者綜合地情文獻的;
(二)丟失、損毀單位所有或持有的地方史志資料,或者將其據為已有的;
(三)地方史志資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故意提供虛假資料的;
(四)未經審查、驗收、批准將地方志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內容存在違反憲法、法律、法規的;
(五)無故拖延、拒絕提供地方志資料或者承擔編寫任務的;
(六)拒絕向縣史志辦公室報送地方史志文獻的;
(七)將地方志文稿作為個人著作擅自發表的。
有前款第(一)、(二)項行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縣史志辦公室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涉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檢舉。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史志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東平志書

東平縣現有舊志9部。1982年啟動首輪社會主義新方誌編修工作,至2002年全縣共出版各類志書11部,其中《東平縣誌》1部、鄉鎮志1部,部門志8部;2002年啟動第二輪修志工作,共規劃編修鄉鎮、部門(企事業單位)、村志70部,在出版《東平縣誌》的基礎上,已出版《東平年鑑》1部、部門志6部、村志2部,還有10多部綜合地情文獻。

工作規劃

為更加科學、系統、規範地開展東平黨史工作,根據中央和省市委《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史工作的意見》和省市黨史工作會議的總體要求,結合我縣黨史工作的具體情況,制定《東平縣2011—2015年黨史工作規劃》。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堅持黨的思想路線,實事求是全面記載和反映黨的歷史,深入總結黨的歷史經驗,科學評價黨史事件和人物,使黨史成果經得起檢驗;堅持以資政育人為根本任務,努力把黨史工作與縣委、縣政府的中心任務緊密結合起來,與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結合起來,與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及教育培養“四有新人”結合起來,與推進全縣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諧社會建設結合起來;堅持以黨的“兩個歷史決議”為準繩,牢固樹立黨的意識、執政意識、大局意識、科學意識、責任意識,尊重歷史研究的客觀規律,不斷加強黨史工作的時代感和生命力;堅持黨性原則和科學精神的統一,正確處理政治和學術、歷史和現實、研究與宣傳的關係,旗幟鮮明反對黨史問題上的錯誤傾向。要廣泛徵集,深化研究,抓住機遇,乘勢而上,全面做好黨史工作,為加快建設富裕、生態、和諧東平做出新的貢獻。
二、目標任務
認真落實中央、省、市和縣委關於做好黨史工作的各項指示精神,全面做好黨史研究、黨史學習教育、黨史宣傳、黨史紀念活動、黨史資料征編、黨史諮詢、黨史遺址保護和場館建設、紅色旅遊、黨史題材作品編輯出版,認真實施好“資政工程”、 “警世工程”、 “豐碑工程”、 “基地工程”、“ 文庫工程”、 “紀念工程”、“信息工程”、 “精品工程”、 “紅色陣地工程”等,突出重點,上下聯動,精心做好黨史工作,不斷提高東平黨史工作的科學化水平,為建設富裕、生態、和諧東平提供歷史經驗、智力支持和力量源泉。
(一)突出重點,抓好黨史基本著作的徵集與研究的“資政工程”
地方黨史、組織史、大事記、文獻彙編等是黨史的基本著作,要集中人力、物力、財力,搞好基本著作的研究,為東平黨史工作的全面發展打好基礎。
1、2011年下半年啟動《輝煌東平—“三步跨”戰略目標的實現》大型資料圖書的組織編纂工作。
2、做好《中共東平縣組織史資料》(2001.1~2010.6)出版發行工作。對《中共東平縣組織史資料》(2001.1~2010.6)認真進行修改審定,2011年7月出版發行。
3、做好《中共東平歷史大事記》的續編工作,指導好各鄉鎮(街道),各單位、部門歷史大事記的編纂工作。
4、編輯出版《中共東平縣委文獻彙編》。精心匯集編纂各個時期的東平縣委文獻,將其辦成中共東平縣委的歷史實錄、交流黨建信息的大型平台、總結執政經驗的高層論壇,充分發揮其為縣委、縣政府領導決策的參謀作用。
5、編纂出版《中共東平年鑑》。
6、編纂出版《東平黨史人物》第二卷。
(二)建設以東平縣抗戰時期人口傷亡和財產損失課題調研為基本內容的“警世工程”。
編纂出版系列研究成果。以對民族、對國家、對歷史高度負責的態度,精心做好抗戰時期人口傷亡和財產損失調研資料的整理和編纂出版工作。
(三)建設以重要人物傳略和口述史為重點的“豐碑工程”。
1、實施口述史工程。集中開展口述史資料的搶救和徵集工作。特別是要做好縣委書記口述史和新農村建設帶頭人口述史工作。在全縣選擇重要人物,縣委黨史辦公室和有關鄉鎮、街道辦事處,單位、部門分工協作,每年完成1~2個重大事件的當事人、親歷者的採訪工作,製作出版口述史資料和音像作品,最終形成中共東平縣口述史系列。
2、開展資料徵集和搶救行動。繼續搶救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黨史資料,集中徵集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黨史資料,積極開展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黨史資料徵集工作,抓緊徵集領導幹部和社會人士個人留存的黨史資料。縣委黨史辦根據革命、建設、改革和跨越發展新階段的不同特點,按照政治、經濟、文化、社會、黨建五大領域徵集及按年度徵集等不同形式予以徵集,並結集出版。
3、立傳工程。對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以及改革開放新時期,在縣內外有重大影響的東平籍人物或在東平工作過並做出重大貢獻的人物進行深入研究,為其立傳。採取縣、鄉鎮(街道辦事處)兩級合作或與重要人物工作過的單位合作研究的方式,每年開展部分著名烈士、重要黨史人物的專題研究,陸續編入《東平黨史人物》續集中。
(四)建設以革命遺址和紀念地為基礎的“基地工程”。
1、搞好革命遺址管理工作。在完成革命遺址普查工作試點的基礎上,編纂出版《東平革命遺址普查概覽》、《東平紅色旅遊概覽》等系列叢書。同時,搞好革命遺址的保護、管理、開發和利用,使之成為進行愛國主義教育和革命傳統教育的重要場所。參與紅色旅遊工作,把黨史遺址保護利用和開展紅色旅遊結合起來,進一步提高紅色旅遊質量和水平。
2、做好萬里舊居、縣工委紀念館、縣烈士陵園的業務指導,以及設立縣黨史館的工作。使其成為東平黨的歷史資料徵集、保管、展示基地,東平地方黨史研究、宣傳、教育中心。
(五)做好黨史學會工作,建設“文庫工程”。
1、做好東平縣中共黨史學會工作。依法治會,充分發揮學會顧問、理事和會員在黨史工作中的作用。
2、編輯《東平黨史研究文集》。縣、鄉鎮(街道辦事處)兩級協作,對各級30年積累的黨史文章,尤其是有關東平黨史的優秀論文以及黨史部門在黨史正本撰寫過程中形成的一些價值較大、特色鮮明的成果,重點是對我縣黨史研究有一定參考價值的成果,進行系統整理。編纂出版《東平黨史研究文集》,使之成為東平黨史研究文庫工程。
3、辦好《鄉情》雜誌。進一步提升辦刊理念,提高期刊學術水準,發揮好黨史期刊學術平台和宣傳陣地作用,增強社會影響力。努力將其打造成展示東平跨越發展新成就的平台,拉近與在外老鄉距離的橋樑、紐帶,培育黨史研究人才的學術園地,交流黨史工作經驗的高效載體,進行黨史宣傳教育的有力工具。
(五)搞好重大黨史事件和重要人物的“紀念工程”。
1、搞好節日、紀念日和重要黨史事件、重要黨史人物的紀念和研討活動。今後五年,縣裡重點做好以下紀念活動:2011年,紀念中國共產黨成立90周年;2012年,紀念鄧小平南方談話20周年,羅榮桓同志誕辰110周年;2013年,紀念毛澤東同志誕辰120周年;2014年,紀念鄧小平同志誕辰110周年;2015年,紀念抗日戰爭勝利70周年。
2、認真搞好建黨90周年系列紀念活動。採取徵文、舉辦大型展覽、召開座談會、拍攝專題片等多種形式,紀念建黨90周年。
(六)建設以促進黨史資料數位化,提高黨史資料保管利用水平為主題的“信息中心工程”。
做好黨史資料庫建設工作。歷年來縣委黨史辦等有關部門、單位所出版的黨史成果都要整理歸類、掃描,形成電子文檔,將黨史資料進行數位化處理,以便於查存和使用,提高黨史徵集研究的質量和效率。充分利用新媒質便於管理、信息量大的特點,建成東平黨史的文字、圖片和視頻資料庫,實現全縣黨史資料的綜合管理和信息共享。
(七)搞好重大課題研究的“精品工程”。
要圍繞黨的中心任務,結合東平實際,加強前瞻性、戰略性重大課題的研究。包括:
1、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選題:
(1)萬里的早期革命活動;
(2)中共東平黨組織的創立與發展;
(3)東平的土地改革;
(4)東平的動參支前;
2、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的選題:
(1)第一個五年計畫的成就;
(2)東平的抗美援朝活動;
(3)東平的“三反”“五反”運動;
(4)東平的“大躍進”運動;
(5)東平的整黨、整風運動;
(6)社會主義教育運動在東平;
(7)十年“文革”對東平的破壞及東平幹部民眾對極“左”路線的抵制和抗爭。
3、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的選題:
(1)十一屆三中全會後東平地區的撥亂反正;
(2)1979年至1982年東平貫徹中央新“八字方針”,調整國民經濟的情況;
(3)新時期東平的農村改革與發展;
(4)新時期東平“三講”和黨的先進性教育;
(5)精神文明建設在東平;
(6)解放思想在東平——從“真理標準”大討論到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三步跨”戰略目標;
(7)在改革發展新階段崛起的東平旅遊業;
(8)日新月異的東平城鎮建設;
(9)“建設富裕、生態、和諧東平”目標的提出與實施。
(八)建設以開闢黨史學習和宣傳教育新途徑、新陣地為主要內容的“紅色陣地工程”
開發黨史資源,以聲像作品的形式,拍攝黨史題材專題片。並製作光碟,發放到各部門、單位,供全縣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幹部民眾學習和進行黨史宣傳使用。
三、保障措施
(一)切實統一思想認識。要認真學習貫徹全國和省、市黨史工作會議和中央和省、市、縣委“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史工作的意見”的檔案精神,把思想認識切實統一到中央和省、市、縣委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史工作的要求上來,進一步增強做好黨史工作的使命感和責任心,明確思路,乘勢而上,銳意進取,創新發展,在新起點上把東平黨史工作推進到一個嶄新的階段。
(二)創新黨史工作機制,形成黨史工作合力。一要加強對黨史工作的領導。各級黨委要建立健全黨委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的工作機制,採取黨史工作領導小組、黨史工作聯席會議等形式,加強黨史工作資源的統籌協調,使分散的黨史工作力量形成整體合力。縣直各部門各單位黨委(黨組),要明確一名領導幹部分管黨史工作,按照黨史主管部門的要求,組織力量完整記載本部門本單位黨的工作,整理保存本部門本單位黨史資料。要充分發揮離退休老同志的作用,注重聽取他們對黨史工作的意見,更多地徵集他們個人留存的黨史資料和口述史資料,彌補文獻資料的不足。二要整合各支黨史工作隊伍,著力形成集中各方力量和智慧共同鑄造黨史精品工程的學術合作機制。三要著力形成項目規劃、目標責任、督導考核三位一體的工作機制。建立科學的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加強對各項黨史工作的量化考核。同時將黨史工作作為黨委履行黨建工作責任制的一項重要內容,納入黨建工作考核範圍。四要建立健全激勵機制。加大對研究型人才、創新性舉措的扶持表彰力度,對甘於奉獻並做出突出成績的黨史工作者和先進集體予以表彰。五是整合專業黨史工作者、其他系統黨史工作者、離退休老同志三支隊伍力量,發揮黨史隊伍整體優勢。加強黨史部門同組織、宣傳、黨校、教育、民政、文廣新等部門的合作。
(三)加強黨史幹部隊伍建設,不斷提高業務素質。要按照“健全機構、穩定隊伍、充實力量、提高素質”的總體要求,切實加強黨史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努力提高黨史工作隊伍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充分發揮高端人才、專家學者、具有專業素養的黨史工作者的作用。要關心黨史幹部、職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用事業留人、用感情留人、用適當待遇留人,鼓勵其為黨史事業貢獻聰明才智。
(四)改善黨史工作條件。要按照中央和省、市委檔案的要求,積極改善並切實保障黨史部門工作條件,確保黨史工作正常開展。縣財政對縣委黨史辦公室業務經費要予以保障,並根據上級黨史部門工作部署,足額安排徵集搶救重要黨史資料、重大黨史課題研究等所需資金。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和圖書資料、檔案建設,配備必要工作設備和器材,儘快實現辦公信息化、自動化。從而保障黨史工作健康開展,提高黨史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水平。
(五)加強對各級黨史工作的業務指導,確保各項任務的完成。要進一步履行職能,通過開展學術研究和課題合作、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培訓幹部等方式和途徑,加強對各級黨史工作的業務指導。定期召開黨史工作會議,傳達中央和省、市委對黨史工作的指示精神,部署和協調全縣黨史工作。縣委黨史辦公室應按照本規劃提出的任務要求,制訂實施細則,認真抓好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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