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實施《地方志工作條例》辦法

《蘇州市實施《地方志工作條例》辦法》是2013年蘇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實施《地方志工作條例》辦法
  • 發布單位:蘇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為了規範地方志工作,全面、客觀、系統地編纂地方志,合理地開發利用地方志,推動地方志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地方志工作條例》《江蘇省實施〈地方志工作條例〉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地方志的組織編纂、管理和開發利用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志,包括市、縣級市(區)、鎮三級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鑑。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方志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承擔地方志工作的機構,充實工作人員,保障工作經費,使地方志工作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相應機構的工作人員從事地方志編纂工作,保障工作經費。
第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地方志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地方志工作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方志工作。
地方志工作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指導、督查地方志工作;
(二)擬定地方志工作規劃和編纂方案,組織編纂地方志;
(三)開展地方志書質量評議、審查和驗收;
(四)徵集、保存地方志文獻和資料,組織整理、出版舊志和其他地情文獻;
(五)組織開展地情研究,開發利用地方志資源;
(六)組織開展地方志業務培訓,推動方誌理論研究;
(七)完成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地方志工作機構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市地方志工作機構負責擬定市地方志書編纂總體工作規劃和編纂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縣級市(區)地方志工作機構擬定本地地方志編纂總體工作規劃和編纂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市地方志工作機構備案。
第七條 地方志書每20年左右編修一次。地方志書資料長編每5年左右編寫一次。地方綜合年鑑每年編纂一次。
行政區劃有重大調整的,應當及時組織編纂已撤銷的縣級市(區)、鎮地方志書,適時組織編纂新設的縣級市(區)、鎮地方志書。
第八條 編纂地方志應當全面、客觀地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歷史與現狀,做到存真求實,確保質量。
第九條 承擔地方志編纂任務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將編纂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計畫,落實機構和人員,保持人員相對穩定,保障工作條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資料收集、資料長編、初稿編纂,並對所編纂的地方志初稿質量及所提供的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對承擔編纂任務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督查。
第十條 地方志工作機構和承擔地方志編纂任務的單位應當建立地方志資料徵集制度,及時徵集和妥善保存文字、口述資料以及圖表、照片、音像、實物、各類地方志文稿、電子文本等資料。
地方志工作機構可以通過查閱、摘抄、複製、購買等方式徵集地方志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不符合檔案開放條件的,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地方志資料所有人或持有人提供有關資料,被採用或收藏的,可以獲得適當報酬,享有署名權。鼓勵單位和個人無償提供地方志資料。地方志資料所有人或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虛假資料。
第十一條 編纂地方志應當吸收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參加。地方志編纂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實行專兼職相結合。
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對本級地方志稿進行評議,聽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地方志編纂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地方志工作機構徵集的資料以及各類地方志文稿和電子文本,由指定的專職人員集中統一管理,妥善保存。編纂工作完成後,應當及時移交本級方誌館或檔案館保存、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徵集的資料據為己有或出租、出讓、轉借、損毀。
鼓勵有條件的縣級市(區)設立方誌館。
第十三條 以市、縣級市(區)、鎮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志,按照編纂總體工作規劃和編纂方案由指定機構組織編纂,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編纂。
以市、縣級市(區)、鎮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志為職務作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其著作權由編纂機構享有,參與編纂的人員享有署名權。
第十四條 地方志書的審查、驗收由上一級地方志工作機構負責。審查驗收合格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公開出版。
第十五條 鼓勵有條件的街道、社區(村)、機關、企事業單位編纂地方志書。志書經地方志工作機構審定驗收後方可公開出版。
第十六條 地方志書及其他單位編纂出版的志書和地方綜合年鑑應當在出版後2個月內報送上一級地方志工作機構和方誌館備案。
第十七條 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積極開發利用地方志資源,推進信息化建設,提升地方志資源利用水平。
方誌館應當向社會免費開放,通過報紙、刊物、圖書、電台、電視台、網站等媒介或者採取陳列、展覽等形式向社會公開地方志文獻資料,為社會提供服務。
第十八條 地方志學會應當加強地方志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培養方誌編纂、研究人才,強化地情研究工作,普及地方志知識,編輯出版地方志書刊,推動讀志用志。
第十九條 市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對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個人以及優秀地方志成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編纂出版以市、縣級市(區)、鎮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志的,由地方志工作機構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依法查處。
地方志存在違反憲法、法律、法規規定內容的,由上級或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採取相應措施予以糾正,並按照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地方志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責令整改,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 編纂地方志涉及軍事內容的,還應當遵守中央軍委關於軍事志編纂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實施(地方志工作條例)辦法》的通知(蘇府規字〔201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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