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地方志工作管理辦法

《韶關市地方志工作管理辦法》是韶關市政府發布的檔案。 2022 年 11 月 18 日韶關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屆 33 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辦法全文,解讀,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傳承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對地方志工作的組織、管理,發揮地方志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地方志工作條例》《廣東省地方志工作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以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志書、年鑑及地方史的組織編纂、管理與開發利用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志書包括地方志書、部門志、行業志、專題志等。
本辦法所稱年鑑包括地方綜合年鑑、部門年鑑、行業年鑑等。
本辦法所稱地方史包括通史、簡史、專題史、口述史、史話等。
第三條 地方志工作應當堅持依法治志、存真求實、確保質量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地方志工作的領導,將地方志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工作計畫,地方志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鎮、民族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參照前款加強地方志工作的領導和經費保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地方志工作規劃,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備案。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指導、檢查和督促地方志工作;
  (二)擬訂地方志工作規劃和編纂方案;
  (三)組織編纂志書、年鑑、地方史和其他相關地方志文獻;
  (四)徵集、整理、保存志書、年鑑、地方史及其他相關地方志文獻和資料,組織開展資料年報工作,組織整理舊志;
  (五)組織開展地情調查研究和資源開發利用,開展地方志數位化、信息化建設,為社會提供服務;
  (六)組織開展地方志業務培訓、理論研究、宣傳教育和對外交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鎮、民族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地方志工作,有條件的可以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地方志工作。
  第六條 承擔地方志工作任務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規劃開展地方志工作,確定機構和人員,接受地方志工作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並對其管理單位的地方志工作進行組織協調與督促檢查。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地方志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讀志用志意識。
  鎮、民族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定相關工作部門參照前款加強地方志宣傳教育。
  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開展地方志文化活動。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地方志專家庫,吸收專家學者和熟悉地情的社會公眾參與地方志工作。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地方志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給予指導。
  第九條 以市、縣(市、區)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鑑,由本級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組織編纂;以鄉鎮(街道)名稱冠名的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鑑,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編纂;以行政村(社區)名稱冠名的地方志書,由所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組織編纂。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自行編纂。
  從事志書、年鑑和地方史編纂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的指導。
  第十條 鼓勵有條件的部門、單位組織編纂部門志、行業志及部門年鑑、行業年鑑。
  鼓勵有條件的鄉鎮(街道)、村(社區)組織編纂鄉鎮(街道)志、年鑑和村(社區)志。
  第十一條 編纂地方志應當加強調查研究,全面、客觀地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歷史與現狀。
  地方志的編纂應當從篇目設計、資料徵集、編寫總纂、審查驗收和出版發行等環節實行質量監控,做到觀點正確、資料可靠、體例嚴謹、記述準確。
  第十二條 地方志編纂人員應當恪盡職守,忠於史實,保守秘密,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參加地方志編纂業務培訓。
  編纂志書、年鑑、地方史應當根據需要吸收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參加。
  地方志編纂工作涉及少數民族內容的,應適當吸收該少數民族人員或者從事該少數民族工作的人員參加。
  第十三條 以市、縣(市、區)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志書每二十年左右編修一次,公開出版。
  以市、縣(市、區)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綜合年鑑實行一年一鑒,公開出版。
  第十四條 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或者鎮、民族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組織編纂的志書、年鑑、地方史,其內容和編纂過程應當公開聽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建議,並及時反饋採納情況。
  第十五條 地方志編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規和保密工作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志書、年鑑、地方史編纂評議制度,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學者參與評議。
  第十七條 以市、縣(市、區)行政區域名稱冠名、列入規劃的地方志書經審查驗收,方可以公開出版。
  以鄉鎮(街道)、村(社區)名稱冠名的地方志書,以及列入地方志工作規劃的其他志書和地方史的公開出版,參照前款執行。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的志書、地方史審查驗收機構應當對志書、地方史的內容進行審查。編纂單位應當按照審查驗收機構提出的關係志書、地方史重大質量問題的意見組織修改。
第十八條 以市、縣(市、區)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綜合年鑑經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確定的地方志工作機構批准,方可以公開出版。
  以鄉鎮(街道)名稱冠名的地方綜合年鑑的出版,參照前款執行。
  第十九條 志書、地方史、年鑑通過審查驗收或者經過批准後,不得擅自修改。確有差錯需要修改的,應當向編纂單位提出,經審查驗收機構或者批准單位批准後方可實行,修改內容應當經審查驗收機構或者批准單位審定。
  第二十條 以市、縣(市、區)、鄉鎮(街道)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鑑,以及列入地方志工作規劃的志書、年鑑、地方史,應當在出版後三個月內,由組織編纂單位將公開出版物和電子文本分別報送同級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備案。
  以村(社區)名稱冠名的地方志書,以及列入地方志工作規劃的志書、年鑑、地方史,應當在出版後三個月內,由組織編纂單位將公開出版物和電子文本分別報送鎮、民族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備案。
  通過審查驗收或者經過批准公開出版的志書、地方史、年鑑,對於在其編纂過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資料、圖表、照片、音像資料、實物等以及形成的文稿,組織編纂單位應當依法移交本地國家檔案館或者方誌館保存、管理,不得損毀,個人不得據為己有或者出租、出讓、轉借。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可以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個人徵集有關地方志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支持,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及不符合檔案開放規定的除外。地方志資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虛假資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地方志資料年報制度。承擔地方志工作任務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按照資料年報制度報送資料,不得無故拖延。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情調查,摸清基礎地情。地情調查應當吸收有關專家學者和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參與,確保地情調查成果的專業性和權威性。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調查研究,挖掘、整理相關文獻資料,傳播地方歷史文化。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地方志信息化建設納入本級人民政府信息化建設規劃,建立地方志全文資料庫,完善地方志資源公共數據共享平台,套用現代信息技術進行分析研究和開發利用,為社會提供優質服務。
  第二十四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方誌館。市做好統籌規劃,結合實際,市、區可整合資源建設,也可分別建設方誌館;鼓勵有條件的鄉鎮(街道)建立方誌館。鼓勵與當地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等場館合作,建立方誌分館。鼓勵有條件的村(社區)建立村情(史)館。鼓勵各地利用黨群服務中心、風度書房、公共站場、單位活動室等場所建設黨史方誌驛站。
  鼓勵通過多元化的渠道籌集資金建立方誌館、方誌分館和村情(史)館。
  方誌館建設堅持以人為本、立足地情、突出特色、服務社會的原則,具備收藏保護、展覽展示、編纂研究、專業諮詢、信息服務、開發利用、宣傳教育、業務培訓、文化交流等功能。各級方誌館在建設實體方誌館的同時,應當建設數字方誌館。
  第二十五條 方誌館應當建立健全各類內部管理、對外服務體制機制,建立服務公示制度,完善服務條件,健全服務規範,免費向公眾開放。建立反映公眾文化需求的徵詢反饋制度和有公眾參與的服務評價制度。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方誌館捐贈文獻、音像資料、實物等。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組織和推動地方志資源開發利用,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供豐富、優秀的精神文化產品,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積極開拓社會用志途徑,依法保護志書、年鑑及地方史的著作權,將已出版的志書、年鑑及地方史在政府網站公布,定期匯總、公布本行政區域的方誌館目錄,並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等向社會推廣。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地方志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申報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報項目。
  鎮、民族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參照以上款項執行。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影視作品及其他文學藝術創作形式,依法對公開的地方志資源進行開發利用。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加強與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以及國外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檔案館、博物館、圖書館等單位的學術交流與合作,增強方誌文化影響力。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與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合作,開展地方志實務和理論研究,鼓勵高等院校開設地方志專業或者課程。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地方志人才引進、培訓、激勵等制度,可以採取聘用、購買服務、項目合作、志願服務等方式,建設專兼職相結合的地方志人才隊伍。
  從事地方志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依照國家規定參加專業技術職稱評定。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提供有關地方志資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給予報酬。
  參與志書、年鑑、地方史編纂的人員依法享有署名權,並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稿酬或者報酬。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地方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擅自編纂出版以市、縣(市、區)行政區域名稱冠名和以鄉鎮(街道)名稱冠名的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鑑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廣東省地方志工作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查處。
  地方志資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故意提供虛假資料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依照《廣東省地方志工作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地方志工作機構、承擔地方志工作任務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廣東省地方志工作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拒不按照審查驗收機構提出的關係志書、地方史重大質量問題意見組織修改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志書、地方史、年鑑經審查驗收或者批准後,擅自修改其內容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未將志書、年鑑、地方史編纂過程中收集的有關資料、實物及形成的文稿依法移交的,或者損毀的,或者個人據為己有、出租、出讓、轉借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無故拖延地方志資料報送的。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未經審查驗收、批准將志書、年鑑、地方史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志書、年鑑、地方史存在違反憲法、法律、法規規定內容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依照《廣東省地方志工作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責令採取相應措施予以糾正,並視情節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志書、年鑑、地方史數字出版物的編纂、管理與開發利用,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解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地方志工作條例》和《廣東省地方志工作條例》,推進韶關市地方志工作法治化、規範化建設,韶關市人民政府頒布《韶關市地方志工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辦法》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來,韶關市地方志事業取得了長足進步,存史、資政、育人能力顯著提升,地方志工作體系也不斷得到完善。與此同時,地方志工作也面臨著許多複雜的問題,主要表現為:有不少單位對地方志工作認識不夠,難以確保修志編鑒工作質量和進度;地方志工作機構缺乏行政執行力,難以發揮組織、指導、督促等應有的職能;對地方志這項“承上啟下,繼往開來,服務當代,有益後世”的文化基礎事業的宣傳力度不夠,使其功能難以得到充分利用和拓展;同時,韶關市地方志工作的基礎設施建設薄弱,難以適應地方志事業可持續發展的需要等等。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韶關市地方志工作管理辦法》,對全市的地方志工作進行有效規範。
  二、制定依據
  1.《地方志工作條例》
  2.《廣東省地方志工作條例》
  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地方志事業發展規劃綱要(2015—2020年)的通知》(國辦發〔2015〕64號)
  4.《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新時代地方志工作的通知》(粵委辦發電〔2019〕4號)
  三、條款解讀
  1.地方志工作立法目的
  根據《韶關市地方志工作管理辦法》第一條:為了傳承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對地方志工作的組織、管理,發揮地方志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國務院《地方志工作條例》《廣東省地方志工作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2.《韶關市地方志工作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
  根據《韶關市地方志工作管理辦法》的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以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志書、年鑑及地方史的組織編纂、管理與開發利用工作,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志書包括地方志書、部門志、行業志、專題志等;所稱年鑑包括地方綜合年鑑、部門年鑑、行業年鑑等;所稱地方史包括通史、簡史、專題史、口述史、史話等。
  3.韶關市地方志工作的原則
  根據《韶關市地方志工作管理辦法》的第三條:堅持依法治志、存真求實、確保質量的原則。
  4.《韶關市地方志工作管理辦法》涉及政府的職責
  根據《韶關市地方志工作管理辦法》的第四條:市、縣(市、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地方志工作的領導,將地方志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工作計畫,地方志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鎮、民族鄉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參照前款加強地方志工作的領導和經費保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地方志工作規劃,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備案。
  5.地方志工作機構主管部門的職責
  根據《韶關市地方志工作管理辦法》的第五條,履行以下職責:(一)組織、指導、檢查和督促地方志工作;(二)擬訂地方志工作規劃和編纂方案;(三)組織編纂志書、年鑑、地方史和其他相關地方志文獻;(四)徵集、整理、保存志書、年鑑、地方史及其他相關地方志文獻和資料,組織開展資料年報工作,組織整理舊志;(五)組織開展地情調查研究和資源開發利用,開展地方志數位化、信息化建設,為社會提供服務;(六)組織開展地方志業務培訓、理論研究、宣傳教育和對外交流;(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6.鎮、民族鄉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沒有設立地方志工作機構,該項工作如何推進?
  根據《韶關市地方志工作管理辦法》的第五條:鎮、民族鄉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由專人負責地方志工作,有條件的可以指定機構負責地方志工作。
  7.承擔地方志工作任務的單位職責
  根據《韶關市地方志工作管理辦法》的第六條:承擔地方志工作任務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規劃開展地方志工作,確定機構和人員,接受地方志工作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並對其管理單位的地方志工作進行組織協調與督促檢查。
  8.地方志宣傳教育的功能
  根據《韶關市地方志工作管理辦法》的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地方志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讀志用志意識。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開展地方志文化活動。鎮、民族鄉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承擔地方志工作任務的工作部門參照前款執行。
  9.地方志工作的參與主體
  根據《韶關市地方志工作管理辦法》的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地方志專家庫,吸收專家學者和熟悉地情的社會公眾參與地方志工作。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地方志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給予指導。
  10.地方志的編纂主體
  根據《韶關市地方志工作管理辦法》的第九條:以市、縣(市、區)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鑑,由本級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組織編纂;以鄉鎮(街道)名稱冠名的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鑑,由所在鎮、民族鄉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組織編纂;以行政村(社區)名稱冠名的地方志書,由所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組織編纂。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自行編纂。從事志書、年鑑和地方史編纂活動的,應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的指導。
  11.地方志的編纂要求
  根據《韶關市地方志工作管理辦法》的第十一條:編纂地方志應當加強調查研究,全面、客觀地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歷史與現狀。地方志的編纂應當從篇目設計、資料徵集、編寫總纂、審查驗收和出版發行等環節實行質量監控,做到觀點正確、資料可靠、體例嚴謹、記述準確。第十五條:地方志編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規和保密工作部門的有關規定。
  12.地方志的編纂人員
  根據《韶關市地方志工作管理辦法》的第十二條:地方志編纂人員應當恪盡職守,忠於史實,保守秘密,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參加地方志編纂業務培訓。編纂志書、年鑑、地方史應當根據需要吸收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參加。地方志編纂工作涉及少數民族內容的,應適當吸收該少數民族人員或者從事該少數民族工作的人員參加。
  13.地方志的編纂周期
  根據《韶關市地方志工作管理辦法》的第十三條:以市、縣(市、區)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志書每二十年左右編修一次,公開出版。以市、縣(市、區)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綜合年鑑實行一年一鑒,公開出版。
  14.地方志的公開編纂過程
  根據《韶關市地方志工作管理辦法》的第十四條: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或者鎮、民族鄉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組織編纂的志書、年鑑、地方史,其內容和編纂過程應當公開聽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建議,並及時反饋採納情況。
  15.地方志編纂評議制度
  根據《韶關市地方志工作管理辦法》的第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志書、年鑑、地方史編纂評議制度,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學者參與評議。
  16.地方志審查驗收的方式
  根據《韶關市地方志工作管理辦法》的第十七條:以市、縣(市、區)行政區域名稱冠名、列入規劃的地方志書經審查驗收,方可以公開出版。
  以鄉鎮(街道)、村(社區)名稱冠名的地方志書,以及列入地方志工作規劃的其他志書和地方史的公開出版,參照前款執行。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的志書、地方史審查驗收機構應當對志書、地方史的內容進行審查。編纂單位應當按照審查驗收機構提出的關係志書、地方史重大質量問題的意見組織修改。
  17.地方志工作中年鑑的批准出版要求
  根據《韶關市地方志工作管理辦法》的第十八條:以市、縣(市、區)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綜合年鑑經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確定的地方志工作機構批准,方可以公開出版。
  以鄉鎮(街道)名稱冠名的地方綜合年鑑的出版,參照前款執行。
  18.地方志的修改程式
  根據《韶關市地方志工作管理辦法》的第十九條:志書、地方史、年鑑通過審查驗收或者經過批准後,不得擅自修改。確有差錯需要修改的,應當向編纂單位提出,經審查驗收機構或者批准單位批准後方可實行,修改內容應當經審查驗收機構或者批准單位審定。
  19.地方志的備案制度
  根據《韶關市地方志工作管理辦法》的第二十條:以市、縣(市、區)、鄉鎮(街道)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鑑,以及列入地方志工作規劃的志書、年鑑、地方史,應當在出版後三個月內,由組織編纂單位將公開出版物和電子文本分別報送同級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備案。
  以村(社區)名稱冠名的地方志書,以及列入地方志工作規劃的志書、年鑑、地方史,應當在出版後三個月內,由組織編纂單位將公開出版物和電子文本分別報送鎮、民族鄉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備案。
  通過審查驗收或者經過批准公開出版的志書、地方史、年鑑,對於在其編纂過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資料、圖表、照片、音像資料、實物等以及形成的文稿,組織編纂單位應當依法移交本地國家檔案館或者方誌館保存、管理,不得損毀,個人不得據為己有或者出租、出讓、轉借。
  20.地方志的徵集與報送方法
  根據《韶關市地方志工作管理辦法》的第二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可以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個人徵集有關地方志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支持,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及不符合檔案開放規定的除外。地方志資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虛假資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地方志資料年報制度。承擔地方志工作任務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按照資料年報制度報送資料,不得無故拖延。
  21.地方志如何開展地情調查研究?
  根據《韶關市地方志工作管理辦法》的第二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情調查,摸清基礎地情。地情調查應當吸收有關專家學者和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參與,確保地情調查成果的專業性和權威性。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調查研究,挖掘、整理相關文獻資料,傳播地方歷史文化。
  22.地方志的信息化建設
  根據《韶關市地方志工作管理辦法》的第二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地方志信息化建設納入本級人民政府信息化建設規劃,建立地方志全文資料庫,完善地方志資源公共數據共享平台,套用現代信息技術進行分析研究和開發利用,為社會提供優質服務。
  23.方誌館的建設要求
  根據《韶關市地方志工作管理辦法》的第二十四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方誌館。市做好統籌規劃,根據實際,市、區可整合資源建設,也可分別建設方誌館;鼓勵有條件的鄉鎮(街道)建立方誌館。鼓勵與當地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等場館合作,建立方誌分館。鼓勵有條件的村(社區)建立村情(史)館。鼓勵各地利用黨群服務中心、風度書房、公共站場、單位活動室等場所建設黨史方誌驛站。鼓勵通過多元化的渠道籌集資金建立方誌館、方誌分館和村情(史)館。方誌館建設堅持以人為本、立足地情、突出特色、服務社會的原則,具備收藏保護、展覽展示、編纂研究、專業諮詢、信息服務、開發利用、宣傳教育、業務培訓、文化交流等功能。各級方誌館在建設實體方誌館的同時,應當建設數字方誌館。
  第二十五條:方誌館應當建立健全各類內部管理、對外服務體制機制,建立服務公示制度,完善服務條件,健全服務規範,免費向公眾開放。建立反映公眾文化需求的徵詢反饋制度和有公眾參與的服務評價制度。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方誌館捐贈文獻、音像資料、實物等。
  24.地方志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是怎樣的?
  根據《韶關市地方志工作管理辦法》的第二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組織和推動地方志資源開發利用,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供豐富、優秀的精神文化產品,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積極開拓社會用志途徑,依法保護志書、年鑑及地方史的著作權,將已出版的志書、年鑑及地方史在政府網站公布,定期匯總、公布本行政區域的方誌館目錄,並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等向社會推廣。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地方志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申報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報項目。
  鎮、民族鄉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參照以上款項執行。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影視作品及其他文學藝術創作形式,依法對公開的地方志資源進行開發利用。
  25.地方志如何開展與各單位的交流與合作?
  根據《韶關市地方志工作管理辦法》的第二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加強與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以及國外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檔案館、博物館、圖書館等單位的學術交流與合作,增強方誌文化影響力。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與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合作,開展地方志實務和理論研究,鼓勵高等院校開設地方志專業或者課程。
  26.如何建設地方志專業人員隊伍?
  根據《韶關市地方志工作管理辦法》的第二十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地方志人才引進、培訓、激勵等制度,可以採取聘用、購買服務、項目合作、志願服務等方式,建設專兼職相結合的地方志人才隊伍。
  從事地方志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依照國家規定參加專業技術職稱評定。
  27.提供地方志資料或參與人員的報酬
  根據《韶關市地方志工作管理辦法》的第二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提供有關地方志資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給予報酬。
  參與志書、年鑑、地方史編纂的人員依法享有署名權,並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稿酬或者報酬。
  28.在地方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辦法
  根據《韶關市地方志工作管理辦法》的第三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地方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29.地方志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根據《韶關市地方志工作管理辦法》的第三十一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擅自編纂出版以市、縣(市、區)行政區域名稱冠名和以鄉鎮(街道)名稱冠名的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鑑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依據《廣東省地方志工作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查處。
  地方志資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故意提供虛假資料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依照《廣東省地方志工作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處理。
  30.承擔地方志工作任務的單位的法律責任
  根據《韶關市地方志工作管理辦法》的第三十二條:地方志工作機構、承擔地方志工作任務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廣東省地方志工作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拒不按照審查驗收機構提出的關係志書、地方史重大質量問題意見組織修改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志書、地方史、年鑑經審查驗收或者批准後,擅自修改其內容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未將志書、年鑑、地方史編纂過程中收集的有關資料、實物及形成的文稿依法移交的,或者損毀的,或者個人據為己有、出租、出讓、轉借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無故拖延地方志資料報送的。
  31.違反地方志工作管理辦法的法律責任
  根據《韶關市地方志工作管理辦法》的第三十三條:違反《韶關市地方志工作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未經審查驗收、批准將志書、年鑑、地方史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志書、年鑑、地方史存在違反憲法、法律、法規規定內容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依照《廣東省地方志工作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責令採取相應措施予以糾正,並視情節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2.地方志等數字出版物的管理辦法
  根據《韶關市地方志工作管理辦法》的第三十四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志書、年鑑、地方史數字出版物的編纂、管理與開發利用,參照本辦法執行。
  四、解讀方案
  在檔案印發後10個工作日內,檔案起草部門將申請在韶關市政府入口網站上全文刊登該規範性檔案及政策解讀。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