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8月27日唐山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唐山市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監督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1997年10月30日
- 實施時間:1997年10月30日
- 頒布單位:唐山市人大常委會
1997年8月27日唐山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1997年8月27日唐山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第一條 為減輕農民負擔,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保證有關法律、法規在本行政...
第三條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以下簡稱農民負擔)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鄉人民政府主管本鄉的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鄉農村...
唐山市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審議〈唐山市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監督管理條例廢止案(草案)〉的議案》,會議認為:1991年出台的《唐山市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監督管理條例》為我市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各項減負政策、保護農民合法權益、調動農民生產積極...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規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建立定期檢查監督制度。縣級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上年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以下簡稱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
二、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概說 (一)什麼是農民負擔?怎樣認定合法負擔與非法負擔?(二)黨和政府對減輕農民負擔有哪些重要政策?主要 內容是什麼?(三)當前農民負擔突出的問題有哪些?(四)哪個部門是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它有哪些權...
《鞍山市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監督管理辦法》做如下修改:第二十五條原為“個體工商業和私營企業等經營者,拒交或拖欠應承擔的村提留和鄉統籌費或拒出農村義務工的,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可採取限期交納,經濟處罰等措施;情節嚴重需扣繳或吊銷...
第三條 任何單位、組織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徵收費用、指派勞務造成農民負擔的,必須遵守國務院《條例》以及本實施細則。第四條 省農業廳主管全省農民負擔的監督管理工作;地(市)、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主管...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簡稱農民負擔,下同)及其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第三條 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有關農民負擔的法律、法規,制止侵犯農民合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農民負擔的監督管理,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規範農民應盡的義務,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
各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檢查有關農民負擔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執行情況;審計村提留、鄉統籌費和勞務的承擔數額及使用情況;協助有關機關處理涉及農民負擔的案件;對違反《條例》、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農民負擔政策的單位和個人...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省任何單位和個人要求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以及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條例和本細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的監督管理,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國務院《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
第八條 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應列入各級人民政府年度目標責任制的考核內容。對執行本條例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村提留、鄉統籌費、勞務的標準和使用範圍 第九條 農民直接向村、鄉...
石家莊市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辦法,類型是管理辦法,地區是石家莊市。第一條 為了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國務院《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和《河北省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規定》的貫徹實施,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結合本市實際,...
第十五條 違反《條例》、《實施辦法》,有其他加重農民負擔行為的,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及時制止並責令其限期改正;監察機關或責任人所在單位及有關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第十六條 違反《條例》、《實施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
有關部門和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上述款項的撥付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審計。第二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團體為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經濟、技術、勞務、信息等服務,不得違背自願原則,收取服務費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
第一條 為加強對農民負擔的監督管理,保護農民合法權益,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促進農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以下簡稱《農業法》)、國務院《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國務院《條例》)等法律...
第七條 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須出示有關證件;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須如實提供涉及農民負擔的帳目和其他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或隱匿。第二章 村提留、鄉統籌費、勞務的標準和使用範圍 第八條 農民直接...
農村工作綜合部門(以下稱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農民負擔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鄉人民政府主管本鄉的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鄉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負責。第五條 各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一)組織本條例的實施,...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指導、協調和處理涉及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的重大問題。市、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人民政府(以下統稱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監督管理工作,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由同級農村集體...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農民負擔的監督管理,保護農民合法權益,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促進農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以下簡稱《農業法》)、國務院《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國務院《條例...
(四)農民承擔的其他費用和勞務。對農民、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補貼補償和對村級財政性補助資金的發放、使用,依照本條例實施監督管理。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分工協作、齊抓共管的...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 負責本辦法的具體實施。縣、鄉兩級人民政府的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除履行《條例》第四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對鄉統籌費、村提留的預決算方案,農村義務工、勞動積累工的分攤和使用情況進行...
鄉人民政府主管本鄉的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鄉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負責實施。自治區各級審計、監察及有關部門按各自的職責監督、檢查、處理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第六條自治區各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一)宣傳貫徹...
(三)監督村提留、鄉統籌費、農村義務工、勞動積累工和按法定程式批准的其他費用的提取和使用;(四)受理違反《條例》和本規定的檢舉、控告;(五)協助有關機關處理涉及農民負擔的事項;(六)培訓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第六條 ...
計畫、財政、物價、審計、監察、政府法制等部門應配合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做好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村提留、鄉統籌費、勞務的標準和使用範圍 第五條 農民每年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上交村提留和鄉統籌費,以鄉為單位,根據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