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2月23日雲南省昆明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1994年6月2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1994年06月02日
- 實施時間:1994年06月02日
- 頒布單位:昆明市人大常委會
1994年2月23日雲南省昆明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1994年6月2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1994年2月23日雲南省昆明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1994年6月2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規定全文第一條 為了減輕農民負擔,維護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調...
除承擔前款規定的費用和勞務,履行應盡的義務外, 要求農民無償提供任何財力、物力和勞務的,農民有權抵制和舉報。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 負責本辦法的具體實施。縣、鄉兩級人民政府的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除履行《...
向國家繳納稅金,完成國家農產品定購任務,承擔前款規定的各項費用和勞務,是農民應盡的義務。除此以外要求農民無償提供任何財力、物力和勞務的,均為非法行為,農民有權拒絕。第三條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
第二條 昆明市勞動人事局是勞務市場的主管部門,市、縣區勞動服務公司負責承辦勞務市場的各種具體業務。第三條 勞務市場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政策規定。勞動力的流動堅持“流向合理、統籌兼顧、自願互利”的原則。促進人才合理流動...
三、農民應當承擔的勞務負擔 (一)農民承擔的勞務主要有哪些?(二)什麼是農村義務工?(三)國家對農村義務工的標準和管理有哪些規定?(四)什麼是勞動積累工?勞動積累工應如何承擔?(五)國家對勞動積累工的標準和管理有何規定?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規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建立定期檢查監督制度。縣級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上年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以下簡稱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以下簡稱農民負擔),是指農民除繳納稅金外,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所承擔的村(包括村民小組,下同)提留和鄉(包括鎮,下同)統籌費、勞務(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以及國務院授權部門和省人民...
第十五條 鄉統籌費,由鄉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統一管理,並按照規定的使用範圍,專款專用,不得挪用。第十六條 國家確定的貧困縣的特困村,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繳鄉統籌費。尚未解決溫飽的貧困戶或因較大自然災害造成的貧困戶,經...
鞍山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對市政府關於《〈鞍山市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監督管理辦法〉修訂案》進行了審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一條規定,常委會決定對《鞍山市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監督管理辦法》做...
第一條 為了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減輕農民負擔,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農民承擔的費用...
向國家繳納稅金,承擔前款規定的各項費用和勞務,是農民必須履行的義務。除此以外要求農民無償提供任何財力、物力和勞務的,均屬非法行為,農民有權拒絕。第三條 在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工作中,應正確處理國家、集體、農民三者之間的...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民承擔的費用和勞務(以下簡稱農民負擔),是指農民除繳納稅金外,依照法律、法規所承擔的村(包括村民小組,下同)提留、鄉(包括鎮,下同)統籌費、勞務(農村義務工、勞動積累工)以及按《條例》和本辦法的規...
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平調鄉統籌費。第三章 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 第十七條 農民承擔農村義務工、勞動積累工限額及其使用範圍,必須按照《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執行。第十八條 農民承擔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應當以出...
(一)宣傳、貫徹有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並監督、檢查其貫徹執行情況;(二)參與起草、制定、審核涉及農民負擔的檔案、規定;(三)負責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的監督管理;(四)制止違法要求農民無償提供財力、物力和勞務...
第五條農民依法向國家繳納稅金,承擔村提留、鄉統籌費、義務工、勞動積累工及其他合法費用,是應盡的義務,應積極完成。任何單位無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章規定的依據,要求農民提供財力、物力、勞務的,均屬非法行為,農民有權拒絕。...
第三條 向國家繳納稅金,完成國家農產品定購任務,承擔前條規定的各項費用和勞務,是農民應盡的義務。除此以外要求農民無償提供任何財力、物力和勞務的,農民有權拒絕。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民負擔工作的領導,大力發展生產...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中所稱農民承擔的費用,是指農民除繳納稅金外,依照法律、法規所承擔的村(包括村民小組,下同)提留、鄉(包括鎮,下同)統籌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所稱勞務是指農民承擔的法定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
《福建省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規定》在1993.02.19由福建省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了減輕農民負擔,切實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發展農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要求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
《青島市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規定》是青島市發布的規定。【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文號】【發布日期】1993-07-21 【生效日期】1993-07-21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h 【檔案來源】青島市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規定 (1993年7月21...
向國家繳納稅金,完成國家農產品定購任務,承擔前款規定的各項費用勞務,是農民應盡的義務。除此以外要求農民無償提供任何財力、物力和勞務的,均為非法行為,農民有權拒絕。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農村工作委員會主管全市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五條 農民每年直接繳納的村提留、鄉統籌費的總額,以村為單位計算,不得超過上年人均純收入的5%。有條件的縣(市、區)對農民承擔的村提留和鄉統籌費可以實行定額管理。第六條 村提留、鄉統籌費...
第十五條農民負擔實行民眾監督制度。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的使用情況應定期張榜公布,並設立農民負擔監督手冊,一戶一冊,明確農戶承擔費用與勞務的數額,不得隨意增加。第十六條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向農民設定的各種收費、集資以及各種...
第十二條 按前條程式通過需提取的村提留、鄉統籌費和農村義務工、勞動積累工,由鄉農村經營管理站和村民委員會按本細則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分解到戶,逐戶填入“農民負擔卡”,農民依卡繳納費用、提供勞務。農民繳納費用或者提供勞務後,鄉...
有關部門和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上述款項的撥付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審計。第二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團體為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經濟、技術、勞務、信息等服務,不得違背自願原則,收取服務費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境內農民承擔勞務的使用和管理。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民承擔勞務是指農民依照法律、法規應承擔的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承擔前款規定的勞務,是農民應盡的義務,必須履行。除此以外要求農民無償提供勞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