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唐山市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監督管理條例》的決定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唐山市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監督管理條例》的決定

2007年4月26日唐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2007年7月19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唐山市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監督管理條例》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7年07月23日
  • 實施時間:2007年07月23日
  • 頒布單位:唐山市人大常委會
經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07年7月19日批准,現予公布施行。
2007年7月23日
唐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了《唐山市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審議〈唐山市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監督管理條例廢止案(草案)〉的議案》,會議認為:1991年出台的《唐山市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監督管理條例》為我市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各項減負政策、保護農民合法權益、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促進農村經濟持續協調發展、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發揮了巨大作用。但隨著國家“三農”政策的調整,農民所承擔的勞務和費用發生了較大的改變,條例的調整對象已不存在,其規範的主要內容與國家新政策相矛盾,其餘內容也與當前及今後農民負擔監督管理的重點工作不相適應,條例已無修改必要,應當予以廢止。
會議決定廢止《唐山市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監督管理條例》,報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後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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