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

《唐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是2012年唐山市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唐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2年04月05日
  • 實施時間:2012年04月05日
  • 頒布單位:唐山市人大常委會
(2011年12月31日唐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12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已經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12年3月28日批准,現予公布施行。
2012年4月5日
為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在我市的正確有效實施,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經對現行唐山市地方性法規進行清理,唐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下列法規中超出地方性法規行政強制設定權的規定作出修改:
一、刪去《唐山市鄉村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中“或者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
二、刪去《唐山市文物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中“或者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
三、刪去《唐山市水利工程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對在限期內仍不繳納水費的,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有權停止供水”的規定。
四、刪去《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第十八條“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兩個月不繳納水費的,供水企業可以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對其停止供水”和第三十七條第二款“違反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所列情形之一,拒不改正的,除按前款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外,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停止供水”的規定。
五、刪去《唐山市礦產資源開採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拒不停止開採的,強行封填井口,查封或者沒收生產設施、設備、工具”的規定。
六、刪去《唐山市地名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中的“並強制廢除”的規定;
刪去第二十二條第(五)項“逾期不拆除的,由地名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和第(六)項“逾期不恢復的,由地名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組織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的規定。
七、刪去《唐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可以申請房屋所在地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的規定。修改為:“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超過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未搬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以依法申請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20328(批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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