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規定

2004年4月19日市人大常委會主任辦公會議通過,經2005年5月23日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修改通過,經2013年6月21日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再次修改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唐山市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規定
  • 頒布時間:2013年06月21日
  • 實施時間:2013年07月01日
  • 頒布單位: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密切同人民民眾的聯繫,維護人民民眾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賦予人大常委會的工作職權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是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監督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受理人民民眾對本行政區內國家機關(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省垂直管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檢舉、控告、申訴、意見和建議。
第三條 人民民眾通過來信、來訪、來電和網路進行信訪,反映情況,表達意願。
第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各部門應按照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職責範圍,受理人民民眾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依法處理人民民眾信訪反映的實際問題。
第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法制原則,嚴格依法辦事;
(二)堅持分級負責、歸口辦理;誰主管,誰負責。
(三)堅持統一管理、一口對外。
(四)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
(五)處理問題與思想疏導和法制宣傳相結合。
第二章 受理範圍及職責
第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信訪部門和各委員會應圍繞常委會立法、監督、任免、決定的職權開展信訪工作,並結合視察、調查、執法檢查等工作促進信訪問題的解決。
第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主要受理如下信訪事項:
(一)對市人大及其常委會頒布的地方性法規,通過的決議、決定的建議和意見;
(二)對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工作的建議和意見;
(三)對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情況的批評、意見、建議;
(四)對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做出的已生效的決定、判決、裁定不服的申訴;
(五)對市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做出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和錯案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控告和檢舉;
(六)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其他信訪事項。
第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信訪部門是受理、辦理信訪事項,指導、協調市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的綜合部門,負責市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的統一協調管理。
第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信訪部門的工作職責:
(一)代表市人大常委會受理或辦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來電和網上信訪;
(二)承辦省人大常委會交辦的信訪事項,負責與省人大常委會信訪部門的聯繫;
(三)辦理市人大常委會領導交辦的信訪事項;
(四)加強與市委、市政府信訪局及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信訪辦理機構的聯繫和溝通,共同研究,及時協調、處理重大疑難案件。
(五)負責機關對外發函要求回報辦理結果的信訪件的登記、編號、蓋章工作;
(六)匯總、編髮信訪信息;及時向領導報送重要信訪情況,並提出辦理意見和建議;
(七)負責指導和組織交流全市人大信訪工作情況;
(八)負責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疏導和勸返滯留機關門口的信訪人員,維護機關信訪工作秩序;
(九)匯總、協調機關各部門的信訪工作。
第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信訪部門對信訪工作情況每月要進行全面統計和綜合分析,對民眾反映強烈、帶有傾向性的問題,要進行歸納梳理,並報送市人大常委會有關領導審閱批示。
第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信訪部門對重大疑難案件根據需要可以要求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安排主要領導和工作人員到市人大常委會信訪部門直接參與信訪接待工作,與信訪人對話,當面聽取信訪人對本部門的批評、意見、建議、控告和檢舉,並將處理情況及時回報市人大常委會信訪部門,必要時還應直接答覆信訪人。
第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信訪部門應結合信訪工作實際,創造性開展工作。採取律師諮詢服務、重點案件督辦、信訪工作網路化建設等措施,強化信訪部門法律宣傳和案件監督辦理力度。
第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各委員會的信訪工作職責:
(一)負責受理和辦理人民民眾直接給本委員會或由市人大常委會信訪部門轉交的信訪事項;
(二)負責省人大常委會對口部門交辦的信訪事項;
(三)辦理市人大常委會領導交辦的信訪事項;
(四)為信訪人提供與本部門業務有關的法律、法規諮詢;
(五)協助市人大常委會信訪部門做好有關的信訪工作。
第十四條 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應當建立健全各項信訪工作制度,強化信訪工作責任,促進信訪事項依法、及時、就地有效地解決,努力實現“三個減少”(即:減少集體訪、減少越級訪、減少重複訪)的工作目標;同時建立信訪信息反饋制度,對本級人大信訪情況進行定期統計、綜合分析,每月向市人大常委會信訪部門作出信息反饋。
第三章 交辦程式
第十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各部門應根據信訪事項中反映問題的性質、類型、產生問題的單位,分別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後,由市人大常委會信訪部門交辦處理。應由市級行政、司法機關辦理的信訪事項,轉交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市人民檢察院、市中級人民法院辦理。應由縣(市)區以下行政、司法機關辦理的信訪事項,統一轉交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信訪部門辦理。
第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各部門對職權範圍內的信訪案件要認真進行登記,寫明信訪人姓名、單位、反映的主要事由、辦理情況等內容。並及時送交市人大常委會信訪部門進行統一轉辦、綜合統計。
對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信訪案件,應提交市人大常委會信訪部門交辦處理。
第十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信訪部門對民眾普遍關心、社會影響較大的信訪事項,可召開有相關部門參加的交辦會進行交辦。
第十八條 下一級人大常委會信訪部門要認真辦理上一級人大常委會信訪部門交辦的信訪事項,上一級人大常委會應支持下一級人大常委會的信訪工作。
第十九條 各級行政、司法機關主管信訪工作的領導作為第一責任人,對交辦信訪事項的辦理工作負總責。
第二十條 信訪事項辦理時限,按照信訪事項分級進行處理。
(一)對有關機關統轉交辦的或信訪部門受理的一般信訪事項,承辦單位按市人大常委會信訪部門交辦意見辦理。
(二)對反映問題較大、證據基本充分、社會影響較大的重點信訪事項,承辦單位應在收函之日起最遲60日內回報辦理結果。
(三)對反映問題嚴重、社會影響較大,經批示交辦的重大信訪事項,承辦單位應按照交辦要求回報辦理進度,並在收函之日起最遲30日內回報辦理結果。受理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要求承辦單位專題匯報。
(四)對逾期不能辦結的,承辦單位應報告信訪事項辦理進度,按批轉許可權報經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受理部門認為承辦單位處理不當的,可以通知其重新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承辦單位未按要求辦理信訪事項的處理方法:
(一)市人大常委會各部門可通過電話、發函或直接派人進行督查、督辦,也可通知承辦單位派人到市人大常委會有關部門匯報辦理情況,承辦單位應積極支持和配合。
(二)市人大常委會各部門在辦理信訪案件中,必要時可以查閱有關案卷。
(三)對承辦部門在處理信訪事項中確實存在嚴重問題的,由人大信訪部門進行通報批評;造成後果的可參照《河北省信訪工作問責暫行辦法》執行;對情節特別惡劣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相關條款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各辦理部門收到承辦單位辦理情況回函或結案報告後,結案報告應報送市人大常委會信訪部門存檔備案。
信訪事項辦結後,市人大常委會各辦理部門應將有關案卷材料整理歸檔,以備查考。
第四章 對信訪人及信訪工作人員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對信訪人員的要求:
(一)信訪事項的提出。一般應當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網上平台等形式,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二)信訪人應當到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信訪事項。多人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三)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四)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⒈圍堵、衝擊機關大院,在機關辦公場所周圍非法聚集;
⒉攔截公務車輛,堵塞、阻斷交通;
⒊攜帶危險品、爆炸品和管制器具,有可能傷害他人人身安全或實施其他破壞行為;
⒋糾纏、威脅、侮辱、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⒌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
⒍打、砸、搶、燒,損壞公私財物,聚眾鬧事;
⒎採取打橫幅標語、寫大字報、呼喊口號、散發傳單、展示物品或靜坐、下跪不起、臥地堵門等行為信訪,經接談、教育仍不聽勸告滯留不走;
⒏精神處於非正常狀態,不能控制自己行為,妨礙正常信訪秩序;
⒐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
⒑來市人大機關集體信訪,雖未出現非正常現象,但人數眾多、不按規定有序上訪經接談、勸導仍長時間滯留;
⒒實施其他影響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信訪人對辦理結果不服,並能提供證據證明處理結果確實存在錯誤的,可按有關規定提請複查,經複查仍然不服的,可由信訪部門提請市人大主任辦公會議進行審查,認為確係無理訪情形的,依法決定終結。
第二十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信訪部門應要求並督促有關單位,將滯留在市人大機關的信訪人接回辦理,有關單位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
第二十六條 信訪工作人員應忠於職守,熟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嚴格依法辦事,熱情接待,認真辦理來信來訪。市人大常委會信訪部門要採取多種形式對信訪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
第二十七條 信訪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信訪部門對在信訪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推諉、敷衍,不認真辦理信訪事項的單位和個人,進行通報批評;對以權謀私、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工作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的,依《河北省信訪工作問責暫行辦法》等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努力維護信訪工作秩序,對於接訪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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