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公有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辦法》發布於1985-08-20。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唐山市公有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唐山市
- 發布文號:唐山市政發1985129號
- 發布日期:1985-08-20
- 生效日期:1985-08-2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唐山市政發1985129號
【發布日期】1985-08-20
【生效日期】1985-08-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唐山市政發1985129號)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有房屋(以下簡稱公房)的租賃管理,保護國家財產和租賃 雙方的合法權益,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根據《憲法》、《經濟契約法》 和其它法律、政策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具體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代表政府執行本暫行辦法的職能部門是市、縣的房地產管理機關。
基層房產經營單位,為公房的出租人,租用公房的單位或個人為承租人。
第二章租賃手續
第三條單位或個人慾承租公房時,必須填寫住房申請,經批准後,持“公房 分配通知單”,在限定的時間內與出租人簽訂租約,領取“公房使用證”,辦理房屋 設備的交接事宜後,方可住用。
第四條租約(即租賃契約)一經簽訂,便具有法律效力。按《經濟契約法》 有關條款,租約中應規定房屋的位置、結構、面積、附屬設施、房租數額、交租方 式,租用期限、違約責任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
第五條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簽訂租約,不得占用公房,擅自占用者以強占 論處。造成房屋設備及其它經濟損失者,應負責賠償。凡強占公房者,在強占期間 處以標準租金兩倍以上的罰金,經教育拒不遷出者,由出租人會同公安、街道等有 關部門強制遷出。對尋釁鬧事違犯治安管理者,交公安部門處理。
第三章出租人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出租人應貫徹“以租養房”的方針,以安全為主,逐步改善居住條件 為輔的維修原則,進行房產經營管理。
1.應按月收取房租,對無故逾期和藉故拖欠者,有權加收滯納金,住宅按租 額日收1%,最多不超過租額一倍,辦公、生產、營業用房按租額日收5%。
2.對無故連續欠租半年以上者,除追收欠租和滯納金外,有權解除租約,收 回房屋。
3.簽訂租約、辦妥住房手續後,承租人一個月內不進住或無正當理由連續三 個月空閒者,出租人有權解除租約,收回房屋。
第七條出租人應定期對房屋進行維修和養護。在規定的範圍內努力為用戶改 善房屋使用條件,確保房屋設備正常使用和居住安全,延長房屋壽命。
1.保證出租房屋範圍內的上、下水暢通、電燈亮,經常檢查巡視發現故障, 出租人安排施工計畫,雙方約定時間,及時進行修理。逾期違約,出租人負擔違約 金,日按月租額的1%支付給承租人,並應對責任者進行批評教育。同時對管轄范 圍外的水、電等故障,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使之儘快得到處理。
2.出租人因公需要或維修房屋,需要承租人騰讓或搬遷時,出租人應提前通 知承租人,並重新安排承租人的住房。承租人應按時騰讓,不得藉口任何理由拖延 和阻礙施工。
3.由於出租人工作失職,造成房屋結構損壞,使承租人受到損害或在修繕施 工中損壞承租人財物,應負責賠償。情節惡劣或後果嚴重者,要追究當事人行政責 任或法律責任。
第八條在租期內,如承租人家庭人口發生變化,屬超標準用房者,出租人有 權進行調整,承租人必須服從調整。
第四章承租人的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承租人除按規定及時辦理各項手續,按時遷入外,還應自覺遵守下列 規定
1.承租人應按時繳納房租,積極參加民眾愛房組織的一切活動。出租人在檢 查公房時,應積極提供方便,予以協助。
2.要求退房,應提前通知出租人,結清房租,點交房屋及設備,解除租約。 如自行遷出,應照繳房租。室內外設備如有丟失、損壞,由原承租人照價賠償。
3.禁止私自調換、轉讓、轉借、轉租公房,嚴禁用公房進行其它非法活動, 否則出租人有權解除租約,收回房屋。
4.承租人必須是實際住房人,承租人死亡或搬遷即解除租約,其同住的家庭 成員如仍需租用時,應與出租人重新簽訂租約。
5.在租期內,承租人為了工作和生活方便,經出租人同意,結清房租後,可 與他人互換住房。
第十條承租人必須愛護室內外一切設備,並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1.用於動力或化工對房屋有震動,腐蝕的生產用房,必須由使用單位自費裝 置保護房屋設施,經出租人驗收合格後,方準使用。
2.不準任意掏改門窗、拆砌圍牆,不準在牆壁上、樓板上鑿洞等。
3.不準在房頂、樓梯間、雨罩上堆放物品,不準在樓板、陽台上存放超高、 超重(每平方米不超過50公斤)物品及飼養家禽、家畜;更不準在室內地面上搞 響動過大的修制家具及其它操作。
4.不準在屋頂上架設電視天線,已架設的可移到陽台處。因架設電視天線造 成屋頂損壞者,應承擔經濟責任。
5.樓房室內不準搭設火炕。如室內安裝爐火,煙筒應超出牆壁和陽台。禁止 玷污牆壁、陽台、違者負責粉刷乾淨,恢復原狀。承租人無力恢復的,可出資委託 出租人代辦。
6.嚴禁在非專用房屋內,存放易燃品、爆炸品。
第十一條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和房屋結構。確因需要增建、搭 建房屋時,須向出租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自費施工。退房時不許拆除,出租人 也不予補償。
第十二條凡因擅自拆改,使用不當和人為火災、破壞等原因,造成房屋及設 備損壞者,除給予批評教育外,視承租人具體情況責其及時修復或賠償損失,情節 嚴重者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承租人如違法,在服法期間其住房由親屬代管並繳納房租,否則騰 退公房交出租人另行出租。
第五章附 則
第十四條本暫行辦法規定加收的房租,罰款、滯納金、賠償費等,由承租單 位繳納的,從開戶銀行劃繳;由承租個人繳納的,如個人拒付,由所在單位負責從 其工資中扣繳。
第十五條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均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的權益受到侵犯, 可向市、縣房地產管理機關申請裁決。對裁決不服者,可訴請人民法院處理。
第十六條承租人已經入住未簽訂租約者,應在限定的時間內,按有關規定積 極配合出租人辦理租約簽訂手續,藉故逾期或無理取鬧者,按本辦法第五條處理。
第十七條本暫行辦法適用於市、縣房產經營部門直管的所有公房和全民、集 體單位自管公房。
第十八條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與上級規定不符者,以上級規定 為準。以前市發的有關規定、辦法,凡與本暫行辦法相牴觸者,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九條本暫行辦法解釋權授予唐山市房地產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