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實施辦法

《呼和浩特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實施辦法》是呼和浩特市醫療保障局發布的實施辦法,於2022年9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實施辦法
  • 實施時間:2022年9月28日
  • 發布單位:呼和浩特市醫療保障局
簡介
大病保險基金從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劃撥,居民個人不再另行繳費。在結算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的同時,一併結算大病保險費用,實現“一單制”結算。
《實施辦法》規定下列醫療費用經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支付後,政策範圍內個人負擔費用超出大病起付標準以上的納入大病保險支付範圍:符合政策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經認定發生的門診慢特病及門診特殊用藥醫療費用;比照住院或門診慢特病享受待遇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
《實施辦法》規定大病保險不設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具體支付標準如下:起付標準是一個年度內符合政策範圍的個人負擔費用累計14000元;支付比例是起付標準以上的個人負擔費用按60%支付;特困人員、低保對象和返貧致貧人口起付標準在上述基礎上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
同時,《實施辦法》規定,參保人員有將本人醫療保險憑證轉借他人就醫的;冒用他人醫療保險憑證就醫或將他人醫療費用計入本人住院費用的;採用其他手段騙取醫保基金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等以上行為之一的,承辦機構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形成書面材料報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由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相關規定作出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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