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

《吉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在1997.02.28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02.28
  • 實施時間:1997.02.28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預算外資金收入管理,第三章 預算外資金支出管理,第四章 預決算和會計核算,第五章 監督和檢查,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提高預算外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預算外資金的收支活動和管理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預算外資金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單位)為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依據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而收取和使用的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各種財政性資金。其範圍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和附加收入等;
(二)國務院或者省政府及其財政、物價部門批准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建立的各項基金、專項資金及附加收入等;
(四)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財政部或者省政府及其財政部門的規定,從其所屬的單位集中上繳的資金;
(五)用於鄉鎮人民政府開支的鄉自籌和鄉統籌資金;
(六)其他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財政性資金。
第四條 預算外資金是國家財政性資金,必須全部繳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條 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預算外資金管理和監督工作。
各級人民銀行、物價、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預算外資金的收取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 預算外資金收入管理

第七條 預算外資金的收取,必須依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省政府及其財政、物價部門有關檔案規定的項目、範圍、標準和程式執行。
第八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設立和收費標準的制定與調整,必須依據國家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報國務院或者省政府及其財政、物價部門審批。各市、州、縣、鄉級人民政府和其他各部門均無權審批。設立政府性基金,須由省財政部門審核,經省政府同意後,報財政部審批。
第九條 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單位必須持有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各項基金、專項資金、附加的單位,必須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或者監製的票據。
第十條 預算外資金必須由各單位的財務機構統一核算和管理,不得帳外設帳或者公款私存。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在銀行開設預算外資金管理專用帳戶,用以核算預算外資金的繳撥業務。
第十二條 有預算外資金收入的單位經財政部門批准,可以在指定銀行開設預算外資金收入和支出帳戶。未經財政部門批准,銀行不得為有預算外資金收入的單位開設預算外資金帳戶。
第十三條 預算外資金收入帳戶是核算各單位收取的預算外資金收入存款的專用帳戶,其資金只能繳入財政專戶,不得直接支出或者轉到其他帳戶;預算外資金支出帳戶是核算各單位預算外資金支出業務的專用帳戶,其資金來源為財政專戶撥款,其他任何資金不得直接存入該帳戶。
第十四條 各單位收取的預算外資金收入,必須依據財政部門規定按時足額繳入財政專戶,不得截留、坐支或者挪用;逾期不繳入財政專戶的,銀行從該單位預算外資金收入帳戶中將預算外資金直接劃入財政專戶。

第三章 預算外資金支出管理

第十五條 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和財政財務制度使用預算外資金。各單位所需支出,須編報預算外資金支出計畫,經財政部門審批後從財政專戶中撥付。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依據核定的預算外資金支出計畫和單位存款情況,及時為單位撥付資金,不得延誤資金的使用。
第十七條 預算外資金用於工資、獎金、補貼、津貼和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必須執行財政部門核定的項目、範圍和標準,並專款專用。
第十八條 預算外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須經財政部門審批資金,並按照國家規定立項,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畫;財政部門應按照計畫部門下達的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和工程進度撥款。
第十九條 預算外資金用於購買專項控制商品的,須經財政部門審批,並按照有關控購管理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 預算外資金嚴禁用於計畫外房地產投資和股票、期貨等交易活動。
第二十一條 除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另有規定外,各級財政部門經同級政府批准,可按照隸屬關係對預算外資金結餘進行統籌調劑或者根據省政府規定對預算外資金全額按照一定比例集中使用。

第四章 預決算和會計核算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必須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編制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並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根據各單位編報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結合財政預算經費使用情況,核定各單位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財政部門核定的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組織預算外資金收入,按計畫安排支出。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根據各單位編報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編制本級政府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預算,報本級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應根據預算外資金收支執行情況,編制單位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應根據各單位編報的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編制本級政府的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報本級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條 預算外資金預、決算收支科目和財務會計制度,按照國家和省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確定專職人員負責預算外資金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設立預算外資金總會計,保證預算外資金核算及時、準確、完整。

第五章 監督和檢查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應建立健全預算外資金管理制度,加強對各單位收取和使用預算外資金情況的日常監督和檢查。
第三十一條 人民銀行應加強預算外資金帳戶的開設和管理工作,監督各單位和有關開戶銀行按照規定開設帳戶和劃撥資金。
第三十二條 審計部門應嚴格審查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對預算外資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十三條 財政、物價部門應依法加強對收費項目、範圍、標準和票據使用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對預算外資金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不得拒絕監督檢查或者隱瞞真實情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吉林省收費罰款沒收財物管理條例》給予下列處罰:
(一)擅自設立預算外資金收取項目、擴大收取範圍或者提高收取標準的,由財政、物價或者審計部門責令其退還或者沒收其全部違法所得,並視其情節,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下的罰款;
(二)不使用財政部門印製或者監製票據的,由財政部門收繳法票據,並視其情節,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或者審計部門收繳違法資金,並依據《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予以處罰:
(一)預算外資金未全部繳入財政專戶,截留、坐支或者挪用預算外資金收入的;
(二)擅自擴大預算外資金支出範圍、提高支出標準的;
(三)用預算外資金濫發獎金、津貼、補貼和實物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或者審計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預算外資金用於計畫外房地產投資和股票、期貨等交易活動的,收繳全部違法資金,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二)預算外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或者購買專控商品,未經財政部門審批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三)預算外資金收入未納入財務機構管理,帳外設帳,公款私存的,收繳全部違法資金,予以警告,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四)未經批准,擅自開設預算外資金帳戶的,責令其撤銷帳戶,予以警告,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監督檢查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警告。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直接責任者和有關領導人員,視其情節,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 預算外資金管理和監督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預算外資金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財政廳根據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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