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草原使用管理費和草原培育費收取使用管理辦法

《吉林省草原使用管理費和草原培育費收取使用管理辦法》是吉林省為了加強草原的保護、管理、建設和合理利用,保護草原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吉政發[1987]126號
【發布日期】1987-10-08
【生效日期】1987-10-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草原使用管理費和草原培育費收取使用管理辦法
(1987年10月8日吉政發〔1987〕126號)
第一條為了加強草原的保護、管理、建設和合理利用,保護草原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吉林省草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和草原管理建設的現實需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具有國有草原使用權的集體所有制單位或個人,每年年末除需按有關規定交納草原建設基金外,還要向草原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交納草原使用管理費,其標準按《吉林省收費罰款沒收財物管理條例》規定的程式制定。
第三條承包經營國有草原的單位或個人,只向發包單位交納承包契約規定的承包費用,不交納草原使用管理費。
第四條對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絕收的草原,經縣級草原主管部門批准,可免收草原使用管理費;對遭受自然災害減產的草原,經縣級草原主管部門批准,可減收草原使用管理費。
第五條各級草原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收取的草原使用管理費,屬於預算外資金,實行計畫管理、財政專戶儲存和審批、銀行監督的管理方式。徵收的草原使用管理費須及時存入同級財政部門的預算外專戶,按季編報使用計畫,經審批後撥付。
第六條草原使用管理費,應當根據取之於民、用之於民,以草養草,不斷提高草原生產力的原則專款專用,不準挪用和截留。
草原使用管理費的開支範圍包括:進行草原資源調查和規劃設計;開展草原保護、改良、建設、利用和新技術實驗推廣;用於草原管理部門的業務活動、鄉鎮草原管理人員的工資福利等。
第七條其他單位或個人到具有草原經營管理權的所有者、使用者或承包經營者經營管理的國有草原上放牧、打草和摟草,必須徵得草原經營管理者同意,並向其交納草原使用費用,其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八條在草原上割灌木、割蘆葦、挖藥材、挖野生植物、刮鹼土、挖肥土、挖沙土、淘沙金的,須徵得草原使用權人和草原經營管理者同意,經有關部門簽署意見後,按有關規定,報鄉級或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在指定的時間和區域內進行,隨挖隨填,保留部分植物母株。還要向該草原的經營管理者交納草原培育費,其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草原培育費必須全部用於恢復該草原的植被。
第九條對未按期交納草原使用管理費的,由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交納應交費用;拒不交納的,處以應交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罰款,直至收回草原使用權。
第十條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規定之一的,由草原主管部門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使草原植被遭受破壞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和工具,並按其破壞面積,每畝收取草原補償費五十元至一百元。
第十一條對違反第六條規定的,由同級財政部門收繳其截留、挪用或超過規定範圍使用的費用,並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分別給予有關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者行政處分。
第十二條具有草原集體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單位,對使用其草原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參照本辦法的規定,收取和使用草原費用。
第十三條上級草原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有權對下級草原主管部門徵收、管理和使用草原管理費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弄虛作假、亂用資金、管理混亂的單位,財政部門可停止撥款,進行審查。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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