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

安徽省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是一部安徽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6年06月20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1202
  • 發布文號: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72號
  • 發布日期:1996-06-20
  • 生效日期:1996-06-2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概要,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預算外加入管理,第三章 預算外支出管理,第四章 預算外資金預算與決算,第五章 監督檢查,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第七章 附則,

簡介

【發布單位】81202
【發布文號】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72號
【發布日期】1996-06-20
【生效日期】1996-06-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概要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72號)
《安徽省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已經1996年6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長 回良玉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日
安徽省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提高預算外資金使用效益,增強政府巨觀調控能力,促進本省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預算外資金是指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國有事業單位(以下稱各單位)根據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徵集、收取、提取的不納入財政預算的資金。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依法從事經營服務的收入,不列入預算外資金管理範圍。
第三條本省各單位預算外資金收支與管理活動,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預算外資金屬各級人民政府所有,並按照集中管理和分級分類管理相結合、專款專用和政府統籌安排相結合的原則管理。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實施本辦法,審批本級預算外資金收支總預算和總決算。
第六條財政部門是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監督,編制本級預算外資金收支總預算和總決算。
審計、監察、計畫、物價、人民銀行等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 預算外加入管理

第七條預算外收入包括收費收入、基金(含資金、附加,下同)、集資、捐贈、專項收入等。
第八條預算外收入項目的設定、範圍的確定、標準的制定與調整,由省財政部門按管理許可權和審批許可權辦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各單位依法組織預算外收入,必須使用國務院財政部門或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或批准監製的票據。
第十條預算外收入須存入單位在銀行開設的收入待解戶,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銀行按期劃繳財政預算外專戶(以下稱財政專戶)。
單位開設的收入待解戶,須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單位不得在其收入待解戶中辦理支出業務。

第三章 預算外支出管理

第十一條預算外資金必須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用途使用,並按下列規定實行分類管理:
(一)對各種基金、集資、捐贈、專項收入,實行專項計畫、專款專用的管理方式。
(二)對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利用國有資產創收收入等預算外資金,實行預算內外結合和以收定支、核定收支基數、收支累進增長的管理方式;對其收支結餘部分,按一定比例返還執收單位,具體比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二條財政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核定單位正常的人員經費和事業費,並於每月5日前劃入單位預算外支出帳戶;特殊需要臨時追加的計畫,符合規定用途的,財政部門應自接到支出用款計畫之日起5日內審批並撥入單位預算外支出帳戶,不得貽誤單位使用資金;不符合規定用途的支出用款計畫,財政部門有權否決。
第十三條單位開設的預算外支出帳戶,必須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並不得自行辦理收入業務。
第十四條各單位必須按財政、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將預算外資金納入本單位財務統一管理。
第十五條單位使用預算外資金用於工資、獎金、補貼、津貼和福利支出的,必須按照財政、財務制度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執行;特殊需要的,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單位使用預算外資金進行基本建設的,其資金來源必須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查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按基本建設管理許可權和程式報計畫部門審批;其資金來源未經審查批准的,項目不得納入基本建設計畫。
經計畫部門審批的基本建設項目,財政部門應按照年度預算外資金基本建設投資計畫核撥資金。
第十七條單位使用預算外資金購買專控商品的,必須按規定辦理控購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在保證預算外資金專項使用的情況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調用本級部分預算外資金,用於社會公益事業或國家及省重點項目建設,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各種基金、集資、捐贈和專項收入不得調用。

第四章 預算外資金預算與決算

第十九條預算外資金預算由總預算和單位預算組成。
第二十條各單位應參照上一年度的收支執行情況和本年度收支預測,編制本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預算。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後,編制本級預算外資金總預算,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經批准的預算,在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由單位提出報告,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條各單位應按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預算外資金收支執行情況,經審核匯總後,報同級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應在每一預算年度終了後,按照規定編制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後,編制本級預算外資金收支總決算,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三條各級財政部門應設定預算外總會計。各單位預算外收入與支出,應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各級財政、物價部門和有關執收單位應定期向社會公布預算外資金收入項目目錄,並在徵收點公開預算外收入項目、範圍和標準,接受社會監督。
對違反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行為,任何單位或個人均有權向財政、物價、審計、監察、政府法制等部門檢舉、揭發。有關部門對單位或個人檢舉、揭發的違法行為應及時處理,並在15日內將處理情況答覆檢舉、揭發的單位或個人。
第二十五條各級物價、財政部門應做好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管理、監督工作,對不符合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項目、標準與範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應及時予以糾正。
第二十六條各級計畫部門應加強對用預算外資金進行基本建設的計畫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各級金融機構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預算外資金收支狀況的監督,協助財政部門管好、用好預算外資金。
第二十八條各級審計部門應依法對預算外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審計監督。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九條執行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所在單位給予獎勵:
(一)依法足額組織預算外收入,在預算外資金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檢舉、查處違反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行為,有突出貢獻的。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由法律、法規規定的部門依法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增設預算外收入項目、擴大範圍、提高標準的,責令取消項目、糾正擅自擴大的範圍和提高的標準,沒收違法款額,並處違法款額20%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規定使用預算外收入票據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款額,並處違法款額20%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規定將預算外收入全額存入收入待解戶的,給予警告,按違法款額抵減其預算內撥款,並處違法款額20%以下的罰款。
(四)未經批准,擅自在銀行開設預算外資金帳戶或多頭開戶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違法款額20%以下的罰款。
(五)擅自改變預算外資金用途的,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款額20%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預算外資金管理規定,濫發獎金、補貼、實物的,責令追回已支付的資金,並處違法款額30%以下的罰款。
(七)未將預算外資金納入本單位財務統一管理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違法款額20%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單位,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可處300--1000元的罰款,並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財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拖延撥款,造成用款單位經濟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並由同級人民政府給予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
財政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本辦法第三十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單位被處以罰款的,從單位預算外資金中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由財政部門從撥付的單位經費中扣繳。個人被處以罰款的,由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扣繳。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條例》的規定,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各地、市可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預算外資金管理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省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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