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發布單位】81202
【發布文號】皖政辦[1998]35號
【發布日期】1998-08-24
【生效日期】1998-08-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安徽省轉貸國債資金實施辦法》的通知
(皖政辦〔1998〕35號)
各行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安徽省轉貸國債資金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轉貸國債資金實施辦法
具體內容
第一條為了擴大有效內需,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國務院決定1998年增發一定數量的國債,由財政部轉貸給地方政府,用於地方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建設項目。
根據財政部《國債轉貸地方政府管理辦法》(財預字〔1998〕267號),為加強對轉債國債資金(以下簡稱“轉貸資金”)的規範化管理,結合我省情況,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對轉貸資金的使用,省人民政府根據全省的綜合財力和建設項目特點,在本省範圍內統借、統籌、統還。省財政廳是省人民政府的債權、債務代表,負責對財政部的還本付息工作。
承貸的地、市由地、市財政部門作為行署和市人民政府的債權、債務代表,直接負責項目建設的省直部門(以下簡稱“省直項目主管部門”)作為承貸項目的債權、債務代表,分別負責對省財政廳的還本付息工作。
第三條確定轉貸項目的原則:
一是主要用於在建項目或已完成立項和前期準備工作的項目,一般不搞新項目,防止出現重複建設;
二是用於基礎設施項目;
三是項目的確定既要考慮到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又要考慮到本地區綜合還款能力。
第四條轉貸資金應當用於以下方面的建設項目:
(一)農林水利投資;
(二)交通建設投資;
(三)城市基礎設施和環境保護建設投資;
(四)城鄉電網建設與改造;
(五)其它國家和省明確的建設項目。
轉貸資金要優先安排上述項目中利用世界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和國外政府貸款建設的項目所需的國內配套資金。
第五條建設項目規模及其所需資金額度按照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和財政部批准的計畫執行。
第六條根據已批准的利用轉貸資金的建設項目,由省財政廳與承貸的有關行署、市人民政府和省直項目主管部門分別簽訂《安徽省關於利用轉貸國債資金實施建設項目的協定》。
協定中包括轉貸資金的使用項目、轉貸數額、轉貸期限、轉貸利率、還款承諾、違約處罰等內容。協定抄送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財政部、財政部駐安徽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及省計畫委員會。
第七條轉貸資金的還貸期限為10年(農村電網還貸期限為15年),含寬限期2年(農村電網寬限期為10年),年利率為5%。轉貸資金從省財政廳撥款之日起開始計息。有關地、市和省直項目主管部門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向省財政廳還本付息,由省財政廳統一向財政部償付。
第八條省財政廳根據所簽《安徽省關於利用轉貸國債資金實施建設項目的協定》,將對地、市的轉貸資金及時足額地撥付到有關地、市財政總預算在商業銀行開立的轉貸資金專戶,再由地、市財政部門及時撥付到項目實施單位;將對省直項目主管部門的轉貸資金及時足額地撥付到省直項目主管部門在商業銀行開立的轉貸資金專戶。
第九條項目主管部門及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安徽省關於利用轉貸國債資金實施建設項目的協定》確定的用途使用轉貸資金,並按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努力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條年度終了後15日內,有關地、市財政部門和省直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向省財政廳報送本地區和本部門建設項目轉貸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歸還轉貸資金本金和利息的資金來源為各地、市及有關部門的綜合財力,包括:
(一)項目實施單位的收益;
(二)預算內安排的基本建設等資金;
(三)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四)預算外資金用於建設的部分;
(五)其它資金。
有關地、市和省直項目主管部門,應認真負責地做好轉貸資金還本付息的資金需求預測和準備,以保證到期按時足額歸還轉貸資金本金和利息。
第十二條為了保證按期足額還款,省財政和使用轉貸資金地、市的財政部門,從1999年起,應在預算中安排一定數量的還款準備金。省直項目主管部門應從項目實施單位收益中提取還款準備金,還款準備金的提取比例依項目特點確定(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各級財政部門要對項目主管部門及實施單位使用轉貸資金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項目主管部門及實施單位是否按協定使用轉貸資金及按期歸還本息,是否注重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各級財政部門要參與轉貸資金使用的招標採購工作。
第十四條對於地市財政部門、省直項目主管部門、項目實施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截留、挪用轉貸資金的,除立即扣回已撥資金並停止撥款外,還要追究當事人和主管領導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對轉貸給地、市的轉貸資金,如到期不能歸還本金和利息,省財政廳將在與地、市財政結算時如數扣減,並加收滯納金。
對轉貸給省直項目主管部門的轉貸資金,如到期不能歸還本金和利息,省財政廳將從該省直部門預算安排資金、納入預算管理或財政專戶管理的基金、收費等中如數扣減,並加收滯納金。
對於一些省直項目主管部門又將轉貸資金轉貸給地市項目實施單位的,省和地、市的財政部門應參與承貸協定的簽訂(財政部門副署),並在承貸協定中明確,如地、市項目實施單位到期不能歸還本金和利息,承貸部門可委託省財政廳通過與地,市財政結算予以扣減,並加收滯納金。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安徽省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