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市級政府債務管理辦法

《赤水市市級政府債務管理辦法》意在為加強市級政府債務資金的管理,保證所貸資金合理、有效使用及按時還本付息,根據債務管理和貸款、轉貸協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赤水市市級政府債務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赤水市市級政府
  • 內容:債務管理
  • 地區:赤水市
具體內容,注意事項,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市級政府債務資金的管理,保證所貸資金合理、有效使用及按時還本付息,根據債務管理和貸款、轉貸協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政府各項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國債轉貸資金、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有償使用資金、各類財政借款、國內金融貸款和政府承諾的其他債務(以下簡稱政府債務)。
第三條 政府債務項目堅持政府決定、計畫立項、財政專管、審計監督、程式管理、分級負責、承貸承還、確保償債的原則,債務項目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封閉運行。
第四條 凡需政府出具還款承諾的政府債務項目必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重大項目應經市長辦公會或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並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對數額巨大的政府貸款事項,應按規定報經市人大或人大常委會批准。
第五條 市政府成立加強政府債務管理和防範化解債務風險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推進各項工作(領導小組另文通知)。
第六條 發改部門對政府確定的建設項目按照基本建設程式進行管理。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工程概算、開工報告進行論證評估審批,對投資許可證進行核准,並組織項目綜合驗收。
第七條 財政部門是政府債務的主管部門,在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政府債務的日常管理工作。財政部門應參與項目的前期工作和項目評審,特別是對政府債務項目的償債主體、償債能力、償債計畫的可行性要進行認真評審。
第八條 使用政府債務資金的建設項目,應明確償債主體。償債主體與政府簽訂償債責任書(樣式附後),實行償債主體責任終身追究制。責任書必須明確債務人、債務總額、分年度償還額、償債資金來源、償債保證措施及處罰等內容。
第九條 財政部門要根據不同性質的政府債務,擬定資金撥付程式,嚴格按程式撥付資金。使用政府債務資金的項目單位應按上級有關要求在銀行開設專戶,用於核算政府債務專戶撥入的資金。項目單位申請撥付資金時,財政部門應對必備資料進行嚴格審查後方可撥付。
第十條 財政部門應在銀行設立“政府債務專戶”和“政府償債資金專戶”,專戶核算借入政府債務資金和政府債務償還資金。加強借入政府債務資金的使用監督和償債資金籌集管理工作。償債主體必須按償債計畫及時將償債資金劃入專戶。
第十一條 政府債務償債資金來源主要包括:可用於還貸的財政預算內、預算外資金、國有資產處置收益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項目投資收益以及其他資金。
政府批准、財政承諾安排的社會公益性事業項目,還款來源主要由財政預算內、預算外資金、國有資產處置收益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資金承擔。財政部門必須將還款資金納入年初專項資金預算,並劃轉“政府償債資金專戶”。
政府批准、財政承諾安排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還款來源主要由國有資產處置收益、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和城市建設配套費等專項解決。土地儲備、國資運營、城建投資等單位必須嚴格按照“還款承諾書”和當年政府債務償還計畫的要求,組織籌措資金,並及時繳入“政府償債資金專戶”。
由有關企業和單位承擔還債責任的轉貸項目,實行“誰承貸、誰收益、誰還貸”的原則,嚴格按照“轉貸協定”、“還款承諾”和當年償債計畫規定的還款來源提取還貸準備金,確保按時足額還本付息。還貸資金應當及時繳入“政府償債資金專戶”。擔保債務應按照“誰用款、誰還貸;誰擔保、誰負責”的原則設立還貸準備金,擔保主體應當履行擔保責任。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加強政府債務日常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根據政府債務的具體情況,在每年的年初擬定當年政府債務償還計畫,確定當年應償還的政府債務數額、償債資金來源、籌資辦法、時間安排、責任主體等有關事項。屬於政府償還的債務,應當列入年初預算,報政府審批以後組織實施。屬於有關企業或單位償還的債務,應及時書面通知其當年應償還的數額及期限。各債務人要確保償還債務。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加強對政府債務項目的會計核算監督,對年度財務決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實施會計監督。
審計部門應加強對政府債務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對違法違規事項進行查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向有關部門、單位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
監察部門應加強紀律監督,對使用和償還政府債務過程中的有關違紀行為予以嚴肅查處,並追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在使用和償還政府債務資金的過程中,有關單位及人員違反法律規定,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使用政府債務的償債主體,必須按貸款協定規定的期限償還債務,不按期履行償還責任的,財政部門應依法追繳償債資金。
第十五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根據本級債務的實際,制定政府債務資金管理和償債辦法,積極防範和化解財政財務風險。對市級債務轉貸項目,鄉級政府(含辦事處)必須出具政府承諾,確保所欠債務按期足額償還;對到期未還債務,市級財政部門應通過預算直接予以扣繳歸還。不按期履行還款義務的,相關部門不得給其辦理申請政府債務項目,並視其情節、後果輕重,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員的行政、刑事責任。

注意事項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赤水市市級政府債務管理和償債機制暫行辦法》(赤府辦發〔2004〕6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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