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政府融資及債務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鄉市政府融資及債務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新鄉市政府
  • 類型:地方法規
  • 內容:融資及債務管理
第一章總則
為規範政府融資行為,加強政府融資管理,提高債務資金使用效益,防範化解政府性債務風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市政府及其所屬單位融資、使用和償還債務資金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市政府財政部門是政府融資和債務管理的主管部門。
第三條政府融資及債務管理的原則。
1.“權、責、利”和“借、用、還”相統一。
2.統籌規劃,量力而行,適度舉債,講求效益。
3.加強債務監管,嚴格控制風險。
第二章融資項目及融資渠道
第四條本辦法所指融資項目的範圍是市直有關單位按照《新鄉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規定申報,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納入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的政府投資項目(含中央、省投資建設地方配套項目)。未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政府投資項目進行融資。
第五條政府投資項目的融資渠道主要有:地方政府債券資金、銀行貸款、外債轉貸、國債轉貸資金和PPP方式運作等用於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資金等。
政府投資項目應優先選用融資成本低、償債壓力小、服務效率高的融資渠道。
第六條政府投資項目的融資主體是國家政策規定允許開展融資活動的有關部門。
第三章政府融資風險評估與控制
第七條政府融資及債務實行預算控制。政府融資收入、使用、償還等應全部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編制政府融資及債務預(決)算,與預(決)算同步編制、同步審查、同步批准、同步批覆、同步執行。
第八條建立政府融資風險評估制度。
成立市政府融資風險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風險評估委員會),評估人員由市人大、市政協、市發改委、市審計局、市財政局、市國資委以及使用資金的相關部門的負責人組成。必要時可邀請社會專業評價機構參加。分管市領導或分管秘書長為召集人。
政府投資項目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前,應先由風險評估委員會審查。
風險評估委員會審查政府融資風險時,應根據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債務風險、政策風險、社會風險、償債風險等情況充分發表意見,形成一致意見後,方可提交政府常務會。
財政部門應運用債務風險評價指標評估單個項目融資風險和政府性債務的總體風險情況,並對融資主體和市政府未來3-5年的債務風險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第九條財政部門應建立政府性債務風險評價指標體系、債務風險動態監控制度和債務風險預警機制。運用債務率、償債率、逾期債務率、預計償債率和預計債務率等監測指標,動態防控債務風險,定期向市政府報告政府債務風險情況,對因特殊原因的臨時融資申請,及時將政府債務風險評估情況報告市政府。
第十條除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規定允許融資的項目外,市政府所屬各單位不得違反規定以任何形式融資,未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批准和市人大審議通過,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擔保。
第四章政府融資決策和執行第十一條政府融資風險評估。每年10月底前,市發改委應將下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草案送各風險評估委員會成員單位進行風險評估。
每年11月初,召開市政府融資風險評估委員會會議,研究政府投資項目風險情況,形成《融資風險評估及建議》,並向市政府主要領導匯報。
第十二條政府融資計畫審定。每年11月底,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發改部門,根據《融資風險評估及建議》,提出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融資計畫和債務風險評估報告,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
第十三條政府融資預算審核。每年2月底前,市財政部門根據預算財力平衡情況、政府融資額度、上級有關要求,對預算單位申報的融資及債務預算(草案)進行審核,提出融資及債務預算安排的建議,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
未納入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和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融資計畫的建設項目,預算安排時原則上不考慮。
第十四條政府融資決策。每年市政府的融資項目及額度,必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五條政府融資批准。市政府向市人大會提交融資及債務預算(草案)。經市人大會批准後,隨部門預算一併批覆相關部門和相關單位。
第十六條政府融資執行。各融資主體應按照批覆的融資及債務預算,開展融資工作。未完成融資任務的融資主體,應向市政府專題匯報。
第十七條政府融資調整。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由財政部門提出融資及債務預算的調整方案,經市政府審定後,報市人大常委會批准。
1.預算執行中新增債務收入或新增融資項目的;
2.融資及債務預算預計當年無法完成的;
3.融資用途變更的;
4.其他需要調整融資及債務預算情形的。
第十八條融資契約的簽訂。在簽訂有關融資契約前,融資主體應按規定報市財政部門和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市財政部門應著重審查融資契約是否符合融資及債務預算的相關規定,融資利率、融資結構是否合理,融資行為是否符合上級政策等內容。法制機構應對債務契約的主體、擔保情況、違約責任等條文規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審查工作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經審查的債務契約簽訂後10日內,融資主體應將契約副本抄報市財政部門。
第五章政府融資使用
第十九條政府融資應主要用於資本性支出項目,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
第二十條政府融資應當按照國庫管理制度的要求,納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特殊情況的,融資單位應當將開戶情況報財政部門,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使用融資的項目,應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法人對融資的使用效益負責。需要進行招標和政府採購的,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融資主體、債務資金使用單位應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項目財務報告和政府性債務資金使用情況報告。
第二十三條財政部門、債務資金使用單位應當對政府融資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不斷提高政府融資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條債務資金使用單位應嚴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六章政府性債務的償還
第二十五條融資主體應當按融資時出具的承諾承擔償債責任;債務資金使用單位的主管部門為償債監督責任人,對償債責任人組織償還政府性債務承擔監督責任。
第二十六條財政部門或各融資主體應根據債務性質、規模統籌安排還貸準備金,為償還債務提供資金保障。
第七章政府性債務的監督第二十七條各級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政府性債務進行管理與審計監督。融資主體、債務資金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管;在審計部門的指導下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對資金使用進行內部審計。
第二十八條建立政府性債務動態統計、監管制度。融資主體應將舉借債務、債務變動、還本付息及提供擔保等業務發生的原始憑證、相關契約及時複印送財政部門備案。融資主體、財政部門應分別建立政府性債務檔案。
第二十九條政府性債務應當全部納入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系統管理,未納入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系統管理的債務,市財政原則上不安排償債資金。
第三十條審計部門應按國家法律的規定,定期對政府性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或提供擔保等情況進行審計。
第三十一條政府性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或提供擔保等情況列入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範圍,其審計結果作為考核領導幹部的依據。
第八章法律責任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屬於《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所列違法行為的,依照該條例規定予以處罰或處分。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務單位和相關責任人,由同級人民政府對相關部門或單位給予通報批評;由同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財政部門要求及時、如實報送有關政府融資及債務資料的;
2.不按規定擅自融資的;
3.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的;
4.其他認定的違反債務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九章開發區融資及債務管理
高新區、經開區、平原示範區融資項目由三區自主確定。市政府對高新區、經開區、平原示範區債務規模實行總量控制。
對三區申報的融資項目,市財政局應在兩個工作日內完成風險評估和審核工作,經市政府審定後,按照規定程式報市人大常委會批准。
第十章附則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頒布的有關檔案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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