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鄉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新鄉市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新政文(2014)129號
  • 發布時間:2014年9月12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最佳化政府投資效益,建立公開、民主、規範、適用的政府投資項目決策、實施和監督管理機制,充分發揮政府投資的引領帶動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市本級公共財政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政府融資資金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財政性資金所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政府投資項目主要包括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公共管理和公益性社會事業項目,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項目,推進科技進步和產業最佳化升級項目,以及政府確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黨政機關樓堂館所項目按照中央、省規定嚴格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是指對政府投資項目規劃備選、政府決策、部門審批、資金使用、建設實施、竣工驗收、資產移交、後評價、稽察監督等進行全過程的管理。
第四條市發展改革部門是政府投資項目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投資主管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收集、匯總、篩選和儲備庫建設,編制下達政府投資項目規劃和年度投資計畫,對項目實施進行綜合管理。
市財政部門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前期決策、論證,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年度預算審核編制、資金撥付,評審項目預、結(決)算,對基本建設財務活動實施財務管理和監督,批覆竣工財務決算;依法對政府採購工程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政府採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市監察、審計、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環保、國資、安監、水利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政府投資遵循量力而行、量入為出、綜合平衡、適度超前的原則,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應有利於促進資源最佳化配置和產業結構調整升級,有利於城鄉統籌與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六條政府投資項目由市人民政府決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第二章項目決策程式第七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儲備庫制度。市相關部門根據發展需要,在調研論證的基礎上,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專項規劃、行業規劃,每年6月底前,提出下2個年度的政府投資項目,經主管副市長審閱同意後報投資主管部門匯總。
每年7月底前,投資主管部門將匯總情況根據輕重緩急商財政部門提出項目實施意見,報常務副市長、市長同意後,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同意的項目,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納入儲備庫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須按照市人民政府決策,開展前期工作、落實建設條件和項目融資策劃等工作;未納入儲備庫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展下步工作。
項目儲備庫應包括入庫項目的項目名稱、建設必要性、建設規模及內容、建設地址、投資匡算、資金籌措方案、投資方式、實施主體、建設方式、實施計畫和經濟社會效益等內容。
第八條項目儲備庫實行滾動管理,建立項目台賬。中央、省、市要求實施的臨時性、應急類等特殊項目,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直接納入項目儲備庫。
第九條每年10月份,市相關部門根據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意見和項目進展情況,提出下一年度實施項目的資金需求計畫,經主管副市長簽批同意後報投資主管部門匯總整理。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等相關部門,依據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和政府財力,編制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草案,報常務副市長、市長同意後,10月底前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
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草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政府投資總額;
(二)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和規模、項目總投資、建設期限、年度投資額以及資金來源;
(三)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費用;
(四)政府投資項目融資及還本付息情況;
(五)其他應當說明的情況。
第十條列入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草案的項目,必須從項目儲備庫中選取,包括:
(一)續建項目;
(二)國家和省級投資建設要求市級配套資金的項目;
(三)已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資金申請報告審批的新開工項目;
(四)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項目。
第十一條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草案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後,市人民政府通過一定的方式向市委報告,向市人大常委會、政協常務會通報。
第十二條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草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後正式實施。年度政府投資項目總規模和重大投資項目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除外。
第十三條經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
按照中央、省、市要求,年度政府投資項目確需調整的,由投資主管部門制定調整方案,徵求財政等有關部門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十四條政府投資項目在審批和實施過程中,凡概算、契約調增幅度超過原批覆概算10%及以上或100萬元及以上的,由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投資主管部門商請審計機關審計後,市政府召集投資主管部門、財政、審計、監察和項目主管部門等有關單位召開會議研究,經市政府審定後,方能實施變更。
變更造價增加金額在原契約價10%以下或契約變更總金額在20萬元及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由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政府投資評審中心初步評審並報市政府審定後,方能實施變更。
第三章項目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採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資項目,由投資主管部門按國家、省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依次審批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報批前,應當依法辦理規劃、土地、環評、節能等手續。
在實施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過程中,投資主管部門可以結合具體政府投資項目類型、建設規模、建設條件等情況,通過合併審批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審批建設方案等方式,適當簡化審批程式。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資金申請報告,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編制。
第十六條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獨立諮詢機構或者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估;對經濟、社會、資源和環境影響重大的、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建設項目,應當徵集社會各界意見,必要時依法組織聽證。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據經審批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按規定選擇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
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批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諮詢機構或者組織專家評審,對初步設計、項目概算進行評估。
項目概算總投資超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估算總投資10%及以上,或者建設單位、建設性質、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工藝技術方案發生重大變更的,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並報投資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八條政府直接投資項目必須按照初步設計批准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及總概算進行施工圖設計。施工圖設計有關內容不得超出初步設計批准的有關內容。
第十九條政府投資項目造價管理應當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
第二十條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明確項目法人,負責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產的保值增值,實行全過程負責。不具備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條件的政府投資項目,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實行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制。
第二十一條經營性和準經營性基礎設施項目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辦公會議批准採用融資方式的,推行項目法人招標制,即通過公開招標選擇符合條件的項目法人對項目進行投資建設和運營。
對擬實行項目法人招標的項目,在項目建議書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時予以明確。
第二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招標投標制度、政府採購制度。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重要設備材料的採購,應當依法進行招標;其他屬於政府採購目錄範圍的應當實施政府採購。
第二十三條政府投資項目應按規定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場所進行交易,並由相關監管部門進行場內監督。
第二十四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契約管理制度,其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材料採購、工程監理以及其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應當依法訂立契約。契約簽訂7個工作日內,應將契約副本報送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度。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進行監理,控制工程進度、工程造價,確保工程質量。
第二十六條加快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模式的改革和創新。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逐步實行代建制度,代建項目的實施、管理依據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投資計畫下達和滿足國家規定的開工條件並且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後開工建設。
第二十八條投資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分批次下達項目年度投資計畫,財政部門根據年度預算安排、投資計畫、工程招標結果(或政府採購)以及工程建設進度和契約約定,及時撥付建設資金。
第二十九條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資金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使用政府融資的,建設單位應制定科學合理的還本付息方案,安排一定比例的還貸準備金,確保按時還本付息。
第三十條政府投資項目要按照批准的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進行施工,不得隨意變更建設標準、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在建設過程中由於價格上漲、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生變化等原因導致原批覆概算不能滿足工程實際需要的,符合前款第十四條的,按規定程式進行調整,調增的價差不作為計取其它費用的基數。否則,不予調整。
第三十一條申請調整概算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初步設計檔案及初步設計批覆檔案;(二)由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編制的調整概算書,調整概算與原批覆概算對比表,並分類定量說明調整概算的原因、依據和計算方法;
(三)與調整概算有關的招標及契約檔案,包括變更洽商部分;
(四)調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驗收工作原則上分為初步驗收和竣工驗收。建築安裝投資規模不超過1000萬元或工藝比較簡單的項目可合併直接進行竣工驗收。
初步驗收階段,建設單位完成城市規劃、環境保護、公安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產、建設檔案、水利等專項驗收,並經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工程施工和設備安裝質量評定後,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初步驗收,形成初步驗收報告。
竣工驗收階段,各專項驗收、工程質量的核定、竣工決算完成後,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提出申請,由投資主管部門或委託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並形成竣工驗收報告。
第三十三條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或投產後,建設單位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編制完成竣工決算和財務決算並分別報送財政部門評審和審計部門審計。審計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項目竣工決算的真實、合法情況,進行審計監督。未經財政部門批覆竣工財務決算的政府投資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直接投資項目所形成的資產是國有資產,按照國有資產進行管理;資本金注入項目所形成的股權是國有股權,由有關機構按國家規定擔任出資人代表,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
第三十四條加強項目檔案管理工作。凡政府投資項目都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有關檔案。從項目規劃到工程竣工驗收等各個環節的檔案資料,都要嚴格按照規定收集、整理、歸檔。項目檔案管理單位和檔案人員必須嚴格履行職責。
第三十五條政府投資項目應嚴格執行統計制度,並按月向統計、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報送固定資產投資統計月報。建設單位須做好項目建設資料的收集、整理、建檔、保管等工作,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制度。重大投資項目的後評價由投資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政府投資項目的後評價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獨立諮詢機構承擔。
投資項目後評價應當遵循獨立、公正、客觀、科學的原則,建立暢通快捷的信息反饋機制,完善政府投資監管體系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四章項目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政府投資項目依法進行監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執行情況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第三十八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稽察制度,投資主管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進行稽察,重大項目可派駐稽察特派員,對稽察中發現嚴重違法違紀問題要向有關部門提出調查處理建議。
第三十九條財政部門實施監督堅持事前、事中和事後監督相結合,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運行、政府採購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審計部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預算執行情況和竣工決算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政府投資項目以及與其直接相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供貨、諮詢、代理等單位的財務收支,應當接受審計監督。對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機關可以從前期準備階段起進行全過程審計監督(跟蹤審計),對重大建設項目,審計機關可派駐審計特派員。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經過財政部門評審或審計部門審計後方可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手續。
第四十一條監察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涉及的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實施監察。
第四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社會監督,設定並公布舉報電話、網站和信箱等,接受公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項目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名稱和責任人姓名須在政府投資項目的施工現場和建成後的建築物或構築物的顯著位置公示。
第四十三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廉政告知書制度,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批項目建議書時予以告知,建設單位按規定進行公示和反饋。
第四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建設中的違規、違法行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通報批評;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辦理規劃、土地、環評、節能等有關行政許可手續的;
(二)違反規定批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資金申請報告的;
(三)違反規定撥付建設資金的;
(四)違反規定干預正常招標投標活動的;
(五)違反規定辦理驗收、審計和決算手續的;
(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重大損失的;(七)強令或授意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投資主管部門或者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暫停項目實施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同時建議有關部門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政府投資資金或轉移、侵占、挪用建設資金的;
(二)未按照規定履行有關程式擅自開工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建設標準、建設內容投資規模和土地用途的;
(四)未依法組織招標投標和政府採購的;
(五)未辦理竣工驗收手續或者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代建單位,招標代理、諮詢評估等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由投資主管部門或者相關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三年內不得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接相關業務;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一)評估弄虛作假、依據不足、結論錯誤的;
(二)違反規定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的;
(三)不履行監理職責的;
(四)不遵守招標代理、代建規定的;(五)違法分包、轉包建設工程的。
第四十八條因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材料供應、監理單位過失等人為因素造成超過原批覆概算的,應根據違約責任扣減或由有關責任單位承擔全部費用,超出的投資不作為計取其它費用的基數。對過失情節嚴重的責任單位,相關資質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並公告。
第四十九條因項目建設單位管理不善、失職瀆職,擅自擴大規模、提高標準、增加建設內容,故意漏項和報小建大等造成調整概算超過原批覆概算的,市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超概算嚴重、性質惡劣的,由監察部門追究建設單位的相關責任。
第五十條政府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建設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的相關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國家、省對使用國家、省財政資金的政府投資項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各縣(市)、區可參照執行本辦法。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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