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政府投資項目2015年投資計畫安排和擬入庫項目基本原則

新鄉市政府投資項目2015年投資計畫安排和擬入庫項目基本原則是一項由新鄉市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根據《新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新鄉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新政文〔2014〕129號)要求,經2014年11月3日市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就市政府投資項目2015年投資計畫安排和擬入庫項目提出如下基本原則:
一、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擬進入基本原則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規劃。2015年、2016年、2017年儲備項目要在分析必要性的基礎上,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其它相關政策,符合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政府工作報告和經濟社會發展報告中提及的項目,市委、政府有關會議安排的項目等。
(二)項目儲備庫儘可能涵蓋全面。為了有利於開展項目前期工作,對於各部門提出的擬於近三年實施的項目只要符合條件的,原則上納入項目儲備庫;2015年投資計畫未能安排的項目也轉入項目儲備庫。
(三)項目儲備庫應規範管理。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根據輕重緩急的原則,經研究論證立項後,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未納入項目儲備庫的項目,不得開展前期工作,相關部門不予審批。
(四)優先安排重大民生急需項目、上級投資配套項目、“三區”(產業集聚區、中心商務區、特色商業區)配套項目。
二、2015年政府投資計畫擬安排基本原則
市發展改革委商有關部門對市委、市政府確定政府投資項目按輕重緩急進行排序,提出年度資金需求計畫,市財政局根據財力狀況提出預算安排建議,經綜合平衡並報市政府審定後,安排年度投資計畫。
(一)優先安排完工和續建項目。按照市委、市政府有關會議研究確定並且於2014年10月31日前已經實質開工或年底完工的政府投資項目。
(二)重點安排上級投資項目的市級配套。履行好市本級政府事權,按照上級要求,區分項目情況落實市級配套資金。
1.對於上級投資項目,明確要求市級財政配套資金的,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安排配套資金。縣(市)、區所屬項目,原則上由縣(市)、區配套。
2.對市屬經營性建設項目,原則上通過一次性補助或兩年內的貸款貼息等方式予以適當安排,以推動項目向社會融資,發揮政府投資的“四兩撥千斤”作用。
3.上級投資計畫尚未下達或上級資金尚未到位的項目,暫不單獨預留配套資金。
(三)有序安排償還債務和拖欠工程款。
1.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到期債務要提前做好償還預案,合理安排還款計畫,避免形成債務違約,影響政府信譽。
2.對已完工形成的拖欠工程款,經財政、審計部門決算確認後,制定穩妥有序的償還方案,在安排年度計畫時要根據財力,逐年、分步安排解決。
(四)嚴格控制新開工項目。嚴控樓堂館所建設,一律不再安排新建項目;按照黨的教育實踐活動要求,整治奢華浪費建設,嚴禁建設豪樓、地標項目。為緩解現階段財政支出壓力,對政府投資項目的開工建設實行有節奏的調控,除下列情況外,到2015年底前有關部門原則上不再安排新開工政府投資項目建設:
1.上級投資項目要求必須開工的項目;
2.市委、政府確定的為民辦實事的新開工項目,保雪中送炭、保民生急需項目;
3.通過特定途徑籌措並且能夠自行平衡建設資金的項目;
4.需要市財政補助安排少量資金,其餘資金由項目單位自行籌措,或通過市場化融資並不需要政府歸還的項目;
5.應對突發性事件,急需開工的項目;
6.市委、政府要求必須開工的其它項目。
(五)適當安排重大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為做好項目儲備,建立項目實施的滾動發展機制,年度計畫應安排部分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經費,以便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並爭取上級資金和開展融資。需市財政安排前期工作經費的項目必須同時具備:一是推進項目建設確需前期工作經費;二是項目由市級財政資金全額投資;三是市政府同意安排項目前期工作經費。
三、政府投資計畫安排的條件和要求
(一)政府投資項目須履行基本建設程式,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納入年度投資計畫的項目,項目前期工作原則上要達到可行性研究報告深度。需當年開工建設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加快推進前期工作,確保開工前完成相關審批手續。對於尚未完成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的項目,將暫緩或不予下達年度投資計畫。
(二)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嚴禁政府投資領域違規上項目,嚴控未經批准變更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擅自超項目概算。從嚴項目審批管理,嚴審項目建設資金來源渠道,不能都讓財政兜底。科學合理確定項目年度資金需求,年度計畫經研究確定後,原則上不再變動。財政部門沒有市下達的年度投資計畫,不得安排和撥付財政資金。
(三)合理安排項目年度投資計畫。按項目建設工期,根據項目進展情況、資金到位情況、項目建設任務目標,儘量足額安排年度政府投資計畫,確保項目在工期內完工。對當年預計不能實際支出的項目,不納入年度投資計畫和預算。
(四)對項目建設實施目標管理。經市政府研究確定年度投資計畫後,在計畫下達時,應一併將項目進度和實施管理責任下達項目建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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