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供熱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新鄉市供熱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為加強我市供熱工程的監督管理,維護供熱工程市場秩序,保證供熱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河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鄉市供熱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 發布地區:新鄉市
基本信息,細則,

基本信息

為加強我市供熱工程的監督管理,維護供熱工程市場秩序,保證供熱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河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辦法。

細則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供熱工程的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從事供熱經營活動的單位或企業,應當接受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的資質審查(含安全內容),取得資質證書,並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範圍從事供熱工程經營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買賣、出借、借用資質證書和設計圖簽、圖章、執業證章。
第四條外地來新的企業(包括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在我市從事供熱工程建設活動應按國家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條供熱工程立項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第六條供熱建設工程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施工前,申請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未領取施工許可證的,不得施工。
供熱工程總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該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分解為若干限額以下的工程項目,規避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供熱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名稱、地點、規模,應當與依法簽訂的施工承包契約一致。
第十條供熱工程在施工過程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質量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和《新鄉市供熱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承諾書》、《文明施工承諾書》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在建的供熱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兩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時間、原因、在施部位、維修管理措施等,並按照規定做好供熱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供熱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1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十二條供熱工程項目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供熱行政主管部門、供熱經營單位應當參加供熱工程的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聯網供熱。
第十三條新建的供熱工程在交付使用後6個月內,將有關工程竣工資料,移交當地供熱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供熱工程的保修期為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兩個採暖期。保修期內系統出現問題的,維修合格後,維修部分的保修期順延。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造成不合格建設工程的,應當無償進行整修、返工。整修後的建設工程,經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檢測認定,在保證安全使用的前提下,可以交付使用並賠償損失。
建設工程出現倒塌、裂縫等重大質量問題,由責任方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六條供熱工程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河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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