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新鄉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根據《中共新鄉市委新鄉市人民政府關於市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新發〔2014〕16號),設立新鄉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鄉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職能轉變,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則,

職能轉變

(一)整合的職責。
將原市衛生局、原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的職責整合,劃入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二)取消的職責。
1.取消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氣功活動審批和從事醫療氣功人員資格認定職責。
2.取消醫師資格許可職責,取消後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3.取消食品廣告審核職責。
4.取消輸卵(精)管復通術審批職責。
5.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要求,減少對所屬醫療機構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實醫療機構法人自主權。
6.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職責。(三)下放的職責。1.將醫療保健機構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審批職責下放至縣級衛生和計畫生育部門。
2.將鄉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下放至縣級衛生和計畫生育部門。
3.將鄉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執業人員合格證核發下放至縣級衛生和計畫生育部門。
4.將醫療保健機構開展助產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職責、從事助產技術服務人員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核發職責下放至縣級衛生和計畫生育部門。
5.市政府公布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四)承接的職責。
1.外國醫療團體來新鄉市短期行醫審批職責。
2.省轄市和縣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核發校驗職責。
3.特殊情況的再生育審核職責。
4.市區新建公共場所選址和設計的衛生許可職責。
5.醫療廣告的審查、在網際網路上從事醫療衛生信息服務的審核職責。
6.醫療保健機構從事新生兒疾病篩查技術服務人員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核發職責。
7.醫療保健機構開展婚前醫學檢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職責、從事婚前醫學檢查技術服務人員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核發職責。
(五)調整的職責。
1.將餐飲服務許可和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管理等職責劃給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將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職責劃給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3.將擬訂有關食品安全、藥品、醫療器械等政策措施,組織實施藥品法典,貫徹落實國家食品安全檢驗機構監督管理的職責劃給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4.將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職責劃給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六)加強的職責。
1.堅持計畫生育基本國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強計畫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加強對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的指導,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和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加強計畫生育獎勵優待,促進計生家庭發展,應對計生家庭老齡化。
2.推進醫療衛生與計畫生育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政策機制保障、服務體系建設、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方面的融合。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
3.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加強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培養。
4.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協調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藥品供應和監管體制綜合改革,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省關於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擬定新鄉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總體規劃;監督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標準和規範。協調推進全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工作,統籌規劃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長期規劃和區域性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二)負責制定全市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落實;根據國家檢疫傳染病和監測傳染病目錄,制定全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畫,組織和指導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管理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三)負責落實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範、標準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為食源性疾病及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流行病學調查提供技術支持。
(四)負責組織擬訂並實施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市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五)負責全市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監督管理。監督實施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標準;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監督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負責組織協調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參與制定醫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支付和結算政策,配合完善公立醫院補償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係。
(七)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參與實施國家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執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外河南省藥品增補目錄,組織實施基本藥物、耗材和醫療器械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指導基本藥物藥事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內和省增補目錄內藥品生產鼓勵扶持政策建議,提出基本藥物價格政策建議。(八)貫徹落實生育政策,組織實施促進全市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降低出生缺陷發生率。
(九)完善建立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和應對計生家庭老齡化等制度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政策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指導城鎮社區各類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計畫生育工作。
(十一)組織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人才培養,貫徹落實國家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
(十二)組織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相關科研項目,開展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同指導新鄉衛生學校開展醫學教育和計畫生育教育,組織指導開展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十三)完善衛生和計畫生育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四)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全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根據國家、省要求,組織衛生和計畫生育國際交流合作與衛生援外工作。
(十五)指導制定全市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納入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與戰略目標。
(十六)指導全市幹部保健工作,承辦市委、市政府以及市保健委員會委託或指定的有關保健醫療方面的工作任務及相關事項。負責市保健對象重要醫療保健任務的協調和指導。
(十七)承擔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市政府愛滋病防治工作委員會、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設2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信訪工作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重大問題調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務公開、政務信息、安全保密等工作;負責重大衛生和計畫生育政策、重要政務工作和領導批示辦理事項的督促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組織協調推動衛生和計畫生育綜合改革工作;負責處理有關衛生和計畫生育方面民眾信訪工作。
(二)人事科(合作交流科)。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幹部隊伍建設工作;組織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所屬單位高級知識分子的管理及衛生和計畫生育系統學科帶頭人的選拔、培養工作;組織指導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管理幹部培訓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的協調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中等衛生專業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工作;負責扶貧開發和對口支援人員管理工作;負責所屬單位工資、崗位設定審核;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民眾社團的管理工作;歸口管理、協調指導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系統涉外事務;負責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系統年度對外開放專項工作方案,指導、管理全系統的對外開放和招商引資工作;負責系統內對外合作項目的協調、指導和管理工作。
(三)財務科。執行並監督全市醫療服務項目價格政策、衛生和計生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組織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系統內部財會管理制度,按政策規定實施政府採購制度;按照相關規定參與衛生和計畫生育有關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監管;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和所屬單位的預決算、財會內控、國有資產、融資和政府性債務管理工作;負責國際組織、政府雙邊貸款贈款衛生計生項目的管理和實施;負責扶貧開發和對口支援項目、資金管理工作;指導各地社會撫養費管理工作;指導系統內部審計工作,指導所屬衛生計生機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四)發展規劃與信息科。組織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統籌規劃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工作,編制和實施區域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負責所屬單位基本建設管理,指導全市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做好基層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機構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的制定及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大型醫用裝備配置管理和按政策規定實施政府採購制度;分析衛生和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衛生和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的建議;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化建設、網路建設和信息統計工作,參與全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工作;配合做好全市健康產業規劃;規劃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化建設工作,為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化系統平穩運行提供保障,完成市政府、省衛計委交付的各項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化建設工作任務。
(五)法制科。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地方性標準,擬定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規範;組織起草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政策建議,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承擔規範性檔案及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組織重大行政處罰、行政許可事項的聽證,承擔行政複議和綜合協調行政應訴等工作;組織開展衛生和計畫生育重大政策的前瞻性研究;組織開展有關衛生和計畫生育社會經濟政策研究;組織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案卷評查工作;推進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理,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和相關法律、法規諮詢等法制建設工作。
(六)衛生應急辦公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擬訂全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規劃、制度、預案和規範、措施;指導和推進全市衛生應急體系與能力建設,依法組織、協調、指導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總結評估等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災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等突發事件的緊急醫學救援;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的防控和應急措施;組織指導全市衛生應急隊伍建設和培訓、演練;依法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七)疾病預防控制科。擬訂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落實國家免疫規劃及政策措施;組織開展傳染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地方病、寄生蟲病、精神疾病防控等工作;組織落實結核病等重點傳染病防治工作;組織落實重大疾病和健康危害因素監測和評價;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學校衛生、環境衛生的技術指導、監測和評估工作;負責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擬訂公共營養規劃,管理營養性疾病防治工作;開展有關疾病防控策略措施研究,提高科學防控能力,防止和控制疾病發生和疫情蔓延;承擔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工作;加強全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隊伍建設,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推動多部門綜合防控;聯繫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八)愛滋病防治工作辦公室(市愛滋病防治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擬訂全市愛滋病、性病、C肝防治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全市愛滋病、性病、C肝防治工作;負責愛滋病防治項目的實施和管理;承擔市愛滋病防治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九)醫政醫管科(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實施醫療機構、醫療技術套用、醫療服務質量、醫療安全、血液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範和標準;監督實施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監督指導轄區內醫療機構設定規劃;負責監督指導全市醫療機構評審評價工作,組織實施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負責本地西醫類醫師資格考試新鄉考點考務管理工作;指導臨床護理、醫院藥事、醫院感染控制、臨床實驗室管理等工作;負責實施醫療事故處理和計畫生育手術技術鑑定管理制度,協調、指導、監督醫療事故處理;負責本地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管理和評價工作;協調、指導全市120院前急救體系和城鄉院前急救網路建設;落實推進無償獻血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指導全市醫療機構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工作;參與藥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徵兵體檢、殘疾人康復等工作;承擔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基層衛生科(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監督管理辦公室)。擬定農村衛生、社區衛生相關政策、規範、規劃;推進並指導農村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和城市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實施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管理相關政策,指導各縣(市)、區加強運行監管,完善運行機制;擬定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相關政策建議,負責完善全市鄉村醫生管理制度並監督落實,推進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協調相關部門擬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費用支付與結算政策;負責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制定、組織實施、運行監管、技術指導、總體評價等綜合管理工作;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支付方式改革,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重大疾病保障機制,擬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大病保險政策並統籌實施;負責基本衛生保健和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綜合管理。
(十一)婦幼健康服務科。組織實施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政策、規劃、技術標準和規範,監督指導相關政策的落實;推進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最佳化配置婦幼保健與計畫生育技術服務資源,提升婦幼健康服務能力;推廣婦幼健康適宜技術,承擔婦幼衛生、人類輔助生殖和新生兒疾病篩查等技術管理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積極實施婦幼公共衛生項目;牽頭組織預防和減少出生缺陷工作,推進出生缺陷綜合防治措施的落實;依法規範避孕藥具管理工作,對藥具發放、管理、使用進行指導、監督,強化避孕藥具不良反應監測。
(十二)綜合監督科(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科)。組織相關機構開展醫療衛生、公共衛生、計畫生育、放射衛生、職業衛生、學校衛生、傳染病防治、消毒產品、飲用水及涉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監督執法與管理工作;督查督辦重大違法違規案件,組織開展衛生計生監督稽查;依法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開展食品中有害因素、食源性疾病等監測工作,組織開展餐飲器具集中消毒單位監督檢查。
(十三)藥物政策與基本藥物制度科。貫徹落實國家、省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和河南省基本藥品增補目錄;指導基本藥物藥事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基本藥物優先和合理使用制度;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內和我省增補目錄內藥品生產鼓勵扶持政策建議,提出增補基本藥物價格政策建議;負責基本藥物制度推廣宣傳教育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藥品、醫用耗材、醫療器械的集中採購、配送、使用等政策規定。
(十四)計畫生育基層指導科。指導基層加強計畫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完善計畫生育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網路建設;負責完善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擬訂計畫生育工作年度責任目標;負責組織計畫生育工作考評;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承擔新鄉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五)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科。研究提出全市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建立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擬訂全市計畫生育獎勵扶助和應對計生家庭老齡化政策;承擔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
(十六)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科。貫徹國家、省關於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的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全市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政策、規劃;指導基層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推進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政策的落實,指導城鎮社區、各類經濟組織與社會組織計畫生育工作。
(十七)宣傳科。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公共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規劃和規範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學知識普及、新聞和信息發布工作。
(十八)科技教育科。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市級科研項目實施、新技術評估管理、重點科研基地建設工作;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同指導新鄉衛生學校醫學教育和計畫生育教育,組織指導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工作;組織開展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全科醫生培養和專科醫師培訓等工作;組織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專業技術人員崗位培訓工作。
(十九)保健科(市保健委員會辦公室)。擬訂全市保健工作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開展全市幹部保健工作;負責市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和預防保健工作;負責重點保健對象的日常保健、醫療就診和病情報告的統一管理;負責保健對象的健康體檢、健康教育、重大會診和搶救工作;負責重大活動、重要會議在新期間的醫療保障工作;承擔市保健委員會具體工作。
(二十)中醫科。擬訂中醫行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實施;負責對各類中醫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的中醫、中西醫結合業務發展進行指導;負責監督指導中醫、中西醫結合醫療機構評審、評價及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等工作;組織中醫藥學術交流和科技合作;負責本地中醫類別醫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中醫、中西醫結合醫療機構醫師定期考核;指導農村衛生、社區衛生服務中的中醫藥工作;組織協調中醫藥參與公共衛生服務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貫徹落實國家中醫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全科醫師培訓和中醫藥繼續教育相關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組織實施中醫藥教育及人才隊伍建設的規劃,負責中醫藥繼續教育、師承教育及基層中醫藥人員業務培訓的巨觀管理工作。
(二十一)行政事項服務科。負責提供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審批項目的法律、政策、辦理程式的諮詢和指導;負責行政審批項目的初審、受理、證件發放;負責現場查驗人員的管理,根據工作需要抽取相關專業評審專家;負責編制本系統行政審批標準體系;指導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系統行政審批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工作科。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人員編制

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6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其中1名副主任分管中醫藥管理工作);正科級領導職數23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離退休幹部工作科科長各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6名。
核定駕駛員編制4名,經費實行全額預算管理。

其他事項

(一)指導市計畫生育協會的業務工作。
(二)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研究提出市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擬訂全市計畫生育政策,研究提出與計畫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計畫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銜接配合,參與制定全市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國家、省、市人口發展規劃確定的有關任務。
(三)與新鄉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全市傳染病總體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與新鄉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建立健全應對口岸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合作機制,建立完善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通報交流機制,建立口岸輸入性疫情的通報和協作處理機制。
(四)與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1.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根據國家和河南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會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協助市衛生和計畫生育部門收集相關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和資料,及時向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建議。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
2.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3.市衛生和計畫生育部門負責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並組織實施,對食品安全事故中受傷害人員的應急醫學救援,對食品安全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對食品安全事故相關因素進行流行病學調查並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調查結果。
4.市衛生和計畫生育部門負責對獲得工商營業執照的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實施日常衛生監督管理,並對其餐飲具進行衛生監督抽查,監督抽查不合格的,依法查處並及時通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服務單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飲具的索證管理和抽樣檢驗,監督餐飲服務單位禁止使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部門通報不合格的餐飲具,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五)與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職責分工。會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有關部門擬訂職業病防治規定及規劃。
(六)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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