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吉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的重要論述精神,建立健全吉林省應對突發重大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範應急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維護災區社會穩定,制定的預案。

2023年2月,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吉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3年2月
  • 實施時間:2023年2月
  • 發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吉政辦函〔2023〕13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附屬檔案內容,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吉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
吉政辦函〔2023〕13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長春新區、中韓(長春)國際合作示範區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駐吉中直有關部門、單位: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後的《吉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2014年7月7日經省政府批准、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吉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吉政辦函〔2014〕88號)同時廢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2月8日

內容全文

吉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的重要論述精神,建立健全全省應對突發重大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範應急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省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的省級應急救助工作。
當毗鄰國家或相鄰省份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並對我省造成重大影響時,按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發生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則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民眾自救,充分發揮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堅持災害防範、救援、救災一體化,強化災害全過程管理。
2組織指揮體系
2.1省減災委員會
省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減災委)為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全省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達到省級應急回響級別的自然災害救助活動。省減災委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省減災委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減災辦)設在省應急廳,承擔省減災委日常工作。
2.2專家委員會
省減災委設立專家委員會,對省減災救災工作重大決策和重要規劃提供政策諮詢和建議,為省重大自然災害的災情評估、應急救助和災後救助提供諮詢意見。
3災害預警回響
省氣象局、省水利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林草局、省農業農村廳、省地震局等部門及時向省應急廳和履行救災職責的省減災委成員單位通報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自然資源部門根據需要及時提供地理信息數據。省應急廳會同相關單位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可能受影響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狀況,對可能出現的災情進行預評估,當可能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採取應對措施時,視情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向可能受影響的市(州)減災委或應急部門通報預警信息,提出災害救助準備工作要求。
(2)加強應急值守,密切跟蹤災害風險變化和發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評估,及時調整相關措施。
(3)通知省糧食和儲備局,要求省級救災物資儲備庫及省級救災物資代儲庫等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並啟動與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的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運輸準備。
(4)派出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檢查指導各項救災準備工作。
(5)向省委、省政府報告災害救助準備工作情況,並通報省減災委成員單位。
(6)向社會發布預警及相關工作開展情況。
4信息報告和發布
縣級以上應急部門按照應急部《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規定,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匯總、分析、上報和部門間共享工作。
4.1信息報告
4.1.1對突發性自然災害,縣級應急部門應在災害發生後2小時內將本行政區域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向本級政府和市(州)應急部門報告,縣級有關涉災部門應及時將本行業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通報同級應急部門;市(州)和省應急部門在接報災情信息2小時內審核、匯總,並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應急部門報告。
對造成縣級行政區域內1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等災情嚴重的自然災害,以及社會輿論廣泛關注的災害事件,縣級應急部門應在災害發生後立即上報本級政府、市(州)和省應急部門及應急部。省應急部門接報後立即報告省政府。省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黨中央、國務院。
地震、山洪、地質災害等突發性自然災害發生後,遇有死亡失蹤人員相關信息認定困難的情況,災區應急部門應按照因災死亡失蹤人員信息“先報後核”的原則,第一時間先上報信息,後續根據認定結果進行核報,避免信息遲報漏報。
4.1.2達到省級應急回響級別的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全省各級應急部門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逐級報上級應急部門;災情發生重大變化時,省應急廳立即向省委、省政府報告。災情穩定後,省應急廳應在10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並向應急部報告。
4.1.3對乾旱災害,全省各級應急部門應在旱情初露、民眾生產和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初報災情;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續報一次災情,直至災情解除;災情解除後及時核報。
4.1.4縣級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全省各級減災委或者應急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召開災情會商會,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數據。
4.2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災區政府要主動通過應急廣播、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政務微博、政務微信、政務客戶端等發布信息。各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等相關單位應配合應急等部門做好預警、災情等應急信息發布工作。
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縣級以上減災委或應急部門應當會同宣傳等相關部門及時向社會滾動發布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災情穩定後,應當及時評估、核定並按有關規定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關於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省級應急回響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5.1一級回響
5.1.1啟動條件
全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一級回響:
(1)死亡50人以上(含本數,下同);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30萬人以上;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萬間或3萬戶以上;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當地農牧業人口25%以上或150萬人以上。
省政府認為其他符合啟動條件的事項或情形。
5.1.2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省應急廳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省減災委提出啟動一級回響的建議;省減災委主任報告省長,由省長決定啟動一級回響。省應急廳按程式以省減災委名義下發啟動回響的通知,並向省委、省政府報告,同時向國家減災委員會、應急部報告,請求針對我省災情啟動國家救助應急回響。
5.1.3回響措施
省長統一組織、領導、協調省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市(州)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省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省長主持召開會商會,省減災委各成員單位、專家委員會及有關受災市(州)參加,對指導支持災區減災救災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2)省長或省減災委主任率有關部門赴災區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省應急廳主要負責同志根據災情發展和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指示批示,率有關部門(或派出負責同志帶隊)組成的先期工作組赴災區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3)省應急廳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省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省應急廳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省減災委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以及災區需求評估。
(4)根據市(州)申請和省應急廳會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廳及時下撥省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用於支持災區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同時聯合向財政部、應急部申請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支持;省糧食和儲備局根據省應急廳的動用指令緊急調撥帳篷、棉衣被等省級生活類救災物資;省應急廳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並視情向應急部申請國家救災物資支援。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
(5)省公安廳加強災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省應急廳視情協調省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參與救災工作,協助災區轉移受災民眾、加強安置場所消防管理。省軍區、武警吉林省總隊等軍隊有關部門根據省有關部門和災區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加救災,必要時協助災區政府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
(6)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廳、省糧食和儲備局保障市場供應、防止價格大幅波動。省農業農村廳組織指導災後種植業和漁業生產恢復。省通信管理局組織基礎電信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省應急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協調救災物資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醫藥等生產供應工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指導災後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應急評估等工作。省水利廳指導災區水利工程修復、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應急供水工作。省衛生健康委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災後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省科技廳提供科技方面的綜合諮詢建議,協調適用於災區救災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災工作。省自然資源廳指導開展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和應急處置的技術支撐工作;調取災區地理信息數據,開展災情地理空間分布情況監測,提供應急測繪保障。省生態環境廳及時開展災區因災害導致生態環境破壞、污染、變化等情況的生態環境狀況調查評估。
(7)省委宣傳部統籌做好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省委網信辦、省廣電局等按職責組織做好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
(8)省應急廳視情會同省民政廳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跨市(州)或者全省性救災捐贈活動,指導捐贈款物的分配使用,會同省民政廳、有關群團組織等指導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志願者等社會力量有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省民政廳指導慈善組織開展救災募捐活動。省外辦協助做好救災的涉外工作。省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相關工作,開展救災募捐活動等。
(9)災情穩定後,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災害評估工作的有關部署,省應急廳、受災市(州)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省應急廳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0)省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2二級回響
5.2.1啟動條件
全省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二級回響:
(1)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不含本數,下同);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0萬人以上、3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萬間或3000戶以上、10萬間或3萬戶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當地農牧業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100萬人以上、150萬人以下。
省政府認為其他符合啟動條件的事項或情形。
5.2.2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省應急廳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省減災委提出啟動二級回響的建議;省減災委主任決定啟動二級回響。省應急廳按程式以省減災委名義下發啟動回響的通知,並向省委、省政府報告,同時向國家減災委員會、應急部報告,請求針對我省災情啟動國家救助應急回響。
5.2.3回響措施
省減災委主任組織協調省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市(州)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省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省減災委主任主持召開會商會,省減災委成員單位、專家委員會及有關受災市(州)參加,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省應急廳主要負責同志根據災情發展和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指示批示,率有關部門(或派出負責同志帶隊)組成的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民眾,核查災情,指導當地開展救災工作。
(3)省應急廳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省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省應急廳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省減災委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以及災區需求評估。
(4)根據市(州)申請和省應急廳會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廳及時下撥省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用於支持災區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同時聯合向財政部、應急部申請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支持;省糧食和儲備局根據省應急廳的動用指令緊急調撥帳篷、棉衣被等省級生活類救災物資;省應急廳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並視情向應急部申請國家救災物資支援。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
(5)省應急廳視情協調省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參與救災工作,協助災區轉移受災民眾、加強安置場所消防管理。省軍區、武警吉林省總隊等軍隊有關部門根據省有關部門和災區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加救災,必要時協助災區政府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
(6)省衛生健康委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災後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省自然資源廳指導開展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和應急處置的技術支撐工作;調取災區地理信息數據,開展災情地理空間分布情況監測,提供應急測繪保障。
(7)省委宣傳部統籌做好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省委網信辦、省廣電局等按職責組織做好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
(8)省應急廳會同省民政廳指導受災市(州)開展救災捐贈活動,並會同省民政廳、有關群團組織等指導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志願者等社會力量有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省民政廳指導慈善組織開展救災募捐活動。省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相關工作,開展救災募捐活動等。
(9)災情穩定後,受災市(州)政府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及時將評估結果報送省減災委。省應急廳組織核定並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0)省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3三級回響
5.3.1啟動條件
全省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三級回響:
(1)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5000間或1500戶以上、1萬間或3000戶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當地農牧業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70萬人以上、100萬人以下。
省政府認為其他符合啟動條件的事項或情形。
5.3.2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省應急廳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省減災委提出啟動三級回響的建議;省減災委主任決定啟動三級回響。省應急廳按程式以省減災委名義下發啟動回響的通知,並向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以及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應急部救災和物資保障司報告。
5.3.3回響措施
省減災委主任或委託省應急廳主要負責同志組織協調省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市(州)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省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省應急廳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及受災市(州)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派出由省應急廳負責同志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合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民眾,核查災情,協助指導受災地區開展救災工作。
(3)省應急廳及時掌握並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根據市(州)申請和省應急廳會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廳及時下撥省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用於支持災區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省糧食和儲備局根據省應急廳的動用指令緊急調撥帳篷、棉衣被等省級生活類救災物資;省應急廳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並視情向應急部申請國家救災物資支援。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
(5)省應急廳視情協調省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參與救災工作,協助災區轉移受災民眾、加強安置場所消防管理。省軍區、武警吉林省總隊等軍隊有關部門根據省有關部門和災區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加救災,必要時協助災區政府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
(6)省衛生健康委指導受災市(州)做好醫療救治、災後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7)省應急廳會同省民政廳、有關群團組織等指導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志願者等社會力量有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
(8)災情穩定後,省應急廳指導受災市(州)評估、核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9)省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4四級回響
5.4.1啟動條件
全省行政區域內發生較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四級回響: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2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500間或500戶以上、5000間或1500戶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當地農牧業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40萬人以上、70萬人以下。
省政府認為其他符合啟動條件的事項或情形。
5.4.2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省應急廳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省減災委提出啟動四級回響的建議;省減災委副主任(省應急廳主要負責同志)決定啟動四級回響,並向省減災委主任報告。省應急廳按程式以省減災委名義下發啟動回響的通知,並向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以及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應急部救災和物資保障司報告。
5.4.3回響措施
省減災委副主任(省應急廳主要負責同志)組織協調省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市(州)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省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省應急廳視情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省應急廳派出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民眾,核查災情,協助指導受災地區開展救災工作。
(3)省應急廳及時掌握並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根據市(州)申請和省應急廳會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廳及時下撥省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用於支持災區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省糧食和儲備局根據省應急廳的動用指令緊急調撥帳篷、棉衣被等省級生活類救災物資;省應急廳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並視情向應急部申請國家救災物資支援。
(5)省應急廳視情協調省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參與救災工作,協助災區轉移受災民眾、加強安置場所消防管理。省軍區、武警吉林省總隊等軍隊有關部門根據省有關部門和災區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加救災,必要時協助災區政府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
(6)省衛生健康委指導受災市(州)做好醫療救治、災後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7)省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5啟動條件調整
對災害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薄弱的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脫貧地區等特殊情況,或災害對受災市(州)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啟動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的標準可酌情調整。
5.6回響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由省應急廳提出建議,啟動回響的單位決定終止回響。
5.7回響協同銜接
啟動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的,市(州)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級別應與省級回響級別協同銜接。
市(州)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分級標準由市(州)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予以規定,並報省應急廳備案。
6災後救助
6.1過渡期生活救助
6.1.1對啟動省級應急回響的自然災害,省應急廳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及災區應急部門評估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指導災區做好生活救助物資的需求統計等工作。
6.1.2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廳按相關政策規定及時撥付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省應急廳指導災區政府做好過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髮放等工作。
6.1.3省應急廳、省財政廳監督檢查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定期通報災區救助工作情況,過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後組織績效評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災害發生後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災地區政府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省應急廳每年9月下旬開展冬春受災民眾生活困難情況調查,並會同市(州)應急部門,開展受災民眾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
6.2.2受災地區縣級應急部門應當在每年10月中旬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實救助對象,編制工作檯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應急部門備案。
6.2.3根據市(州)政府或其財政、應急部門的資金申請,結合災情評估情況,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廳確定資金補助方案,及時下撥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專項用於幫助解決冬春受災民眾吃飯、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
6.2.4省應急廳會同有關部門通過開展救災捐贈、對口支援、政府採購、在庫救災物資調劑調撥等方式解決受災民眾的生活物資等問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等部門組織落實以工代賑、災歉減免政策,糧食部門確保糧食供應。
6.3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要尊重民眾意願,以受災戶自建為主,由縣級政府負責組織實施。縣級政府應制定完善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有關標準規範,確保補助資金規範有序發放到受災民眾手中。建房資金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自行籌措、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並鼓勵通過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等方式實施。積極發揮居民住宅地震保險、農房保險等的經濟補償作用,完善市場化籌集重建資金機制。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根據災情因地制宜確定方案,科學安排項目選址,合理布局,避開地震斷裂帶、地質災害隱患點、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災設防能力,確保全全。
6.3.1對啟動省級應急回響的自然災害,省應急廳根據市(州)應急部門倒損住房核定情況,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成立評估組,對因災住房倒損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6.3.2省應急廳、省財政廳收到受災市(州)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的申請後,根據核查評估情況,按照省級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資金補助標準,提出資金補助建議,並經省政府批准後下達。
6.3.3住房恢復重建工作結束後,市縣應急部門應採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開展績效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報上一級應急部門。省應急廳收到市(州)應急部門上報本行政區域內的績效評估情況後,通過組成督查組開展實地抽查等方式對全省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進行績效評估。
6.3.4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服務和指導。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災後恢復重建的測繪地理信息保障服務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恢復重建規劃、選址,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復重建工作。
6.3.5由省委、省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恢復重建,按有關規定執行。
7保障措施
7.1資金保障
7.1.1省財政廳每年綜合考慮有關部門災情預測和上年度實際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省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預算,用於幫助解決遭受達到省級應急回響級別自然災害地區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困難。
7.1.2縣級以上政府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7.1.3省財政廳根據省應急廳提供的因災損失情況等,按照政策規定下達省級補助受災地區自然災害救災資金預算,支持受災地區政府履行自然災害救災主體職責,組織開展達到省級應急回響級別自然災害救災和受災民眾救助等工作。
7.1.4省和市縣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相關補助標準。
7.2物資保障
7.2.1充分利用現有省級儲備倉儲資源,合理規劃、建設省級救災物資儲備庫,最佳化救災物資儲備庫布局,完善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倉儲條件、設施和功能,形成救災物資儲備網路。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設立救災物資儲備庫。救災物資儲備庫建設應統籌考慮各行業應急處置、搶險救災等方面需要。
7.2.2制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科學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採購和儲備制度,每年根據應對突發自然災害的要求儲備必要物資。按照實物儲備和能力儲備相結合的原則,提升企業產能保障能力,最佳化救災物資產能布局。建立健全應急狀態下集中生產調度和緊急採購供應機制,提升救災物資保障的社會協同能力。
7.2.3制定完善救災物資品種目錄、儲備庫建設和管理標準,完善救災物資發放全過程管理。根據國家救災物資應急徵用補償相關規定對應急回響期間徵用的救災物資給予補償。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省級通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災害事故應急指揮通信保障。基礎電信企業應依法保障災情傳送網路暢通。自然災害應急信息網路應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合理組建災情專用通信網路,確保信息暢通。
7.3.2加強省級災情管理體系建設,指導各地建設、管理應急通信網路,確保中央、省級和各級政府及時準確掌握重大災情。
7.3.3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完善災情和數據共享平台,健全災情共享機制。
7.4裝備和設施保障
省直各有關部門應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縣級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並為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設備。
縣級以上政府要根據當地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利用公園、廣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統籌規劃設立應急避難場所,並設定明顯標誌。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可規劃建設專用應急避難場所。
災情發生後,縣級以上政府要及時啟用各類避難場所,科學設定受災民眾安置點,避開山洪、地質災害隱患點,防範次生災害,同時要加強安置點消防安全、衛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確保全置點秩序。
7.5人力資源保障
7.5.1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災隊伍建設、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發展相關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等隊伍,鼓勵和引導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7.5.2組織應急、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林草、地震、氣象、電力、紅十字會等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諮詢工作。
7.5.3推行災害信息員培訓制度,建立健全覆蓋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的災害信息員隊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應當設立專職或者兼職的災害信息員。
7.6社會動員保障
完善救災捐贈管理相關政策,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動員、運行和監督管理機制,規範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各個環節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災捐贈管理機制。
科學組織、有效引導,充分發揮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等在災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藉助國家建立健全應急減災衛星、氣象衛星、海洋衛星、資源衛星、航空遙感以及長光衛星等對地監測系統,發展我省地面套用系統和航空平台系統,建立基於遙感、地理信息系統、模擬仿真、計算機網路等技術的“天地空”一體化災害監測預警、分析評估和應急決策支持系統。開展各地空間技術減災套用示範和培訓工作。
7.7.2組織應急、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林草、地震、氣象等方面專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專家開展災害風險調查,編制全省自然災害風險區劃圖,制定相關技術和管理標準。
7.7.3支持和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災害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和技術裝備開發、推廣套用,建立合作機制,鼓勵減災救災政策理論研究。
7.7.4開展省級應急廣播相關技術、標準研究,建立健全全省應急廣播體系,實現災情預警預報和減災救災信息全面立體覆蓋。加快全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建設,及時向公眾發布自然災害預警。
7.8宣傳和培訓
進一步加強突發事件應急科普宣教工作聯動機制,組織開展全省性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災害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常識,組織好“全國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氣象日”“全國科普日”“全國科技活動周”“全國消防日”和“國際民防日”等活動,加強防災減災科普宣傳,提高公民防災減災意識和科學防災減災能力。積極推進社區減災活動,推動綜合減災示範社區建設。
組織開展對各地政府分管負責人、災害管理人員和專業應急救災隊伍、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的培訓。
8附則
8.1術語解釋
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洪澇、乾旱等水旱災害,颱風、風雹、低溫冷凍、雪災、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崩塌、滑坡、土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浪、海嘯、海冰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8.2責任與獎懲
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壓實責任,嚴格落實任務要求,對在自然災害救助過程中表現突出、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在自然災害救助過程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3預案演練
省應急廳協同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相關單位制定應急演練計畫並定期組織演練。
8.4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省應急廳制定,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預案實施後省應急廳應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並視情況變化作出相應修改後報省政府審批。各地自然災害救助綜合協調機構應根據本預案修訂本地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制定落實本預案任務的工作手冊、行動方案等,確保責任落實到位。
8.5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省應急廳負責解釋。
8.6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吉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相關單位職責

附屬檔案內容

吉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相關單位職責
1.省委組織部(省公務員局):負責全省公務員有關搶險救災表彰、獎勵政策指導工作。
2.省委宣傳部(省政府新聞辦):負責開展防災減災宣傳教育,組織協調新聞媒體做好防災減災救災宣傳報導工作,及時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3.省委網信辦:統籌協調指導涉事地區或部門開展涉及防災減災救災網路輿情的引導處置工作。
4.省發展改革委:達到國家減災委啟動Ⅳ級及以上救災應急回響條件時,爭取救災應急相關中央預算內資金;協調推進恢復重建相關工作。
5.省教育廳:指導受災地區教育部門做好受災學校學生和教職員工的緊急轉移安置工作;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恢復正常教學秩序;負責統計報告全省教育部門受災情況;牽頭做好學校災後恢復重建規劃、計畫、方案並組織實施。
6.省科技廳:負責提供科技方面的綜合諮詢建議,協調適用於災區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應急救災工作;為災區災後恢復重建提供科技支撐。
7.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組織協調省內工業企業做好產能儲備工作,建立全省應急工業品目錄;協助受災地區政府做好工業企業災後復工復產指導工作和工業經濟受損統計工作。
8.省公安廳:負責災區治安秩序維護,協助組織災區民眾緊急轉移避險工作;按照應急回響等級,實施相應交通組織措施,做好交通疏導工作,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積極配合做好救災救援和應急救助工作;依法打擊災區盜搶現象,查處製造網路謠言等違規違法人員。
9.省民政廳:支持引導社會組織參與搶險救災、救災捐贈等工作;督促指導各地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受災人員納入臨時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10.省司法廳:負責指導基層司法行政部門做好因災法律服務工作。
11.省財政廳:負責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籌措、安排、撥付和監管。
12.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分工,負責做好有關搶險救災表彰、獎勵政策指導工作。
13.省自然資源廳:組織指導災區地質災害巡查排查和監測預警;負責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參與制定災後恢復重建規劃、計畫和實施方案。提供救災所需的地圖、遙感影像等測繪資料,並根據需要進行應急測繪作業;指導編制全省地質災害風險區劃圖。
14.省生態環境廳:指導、協調自然災害引發的重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牽頭組織自然災害引發的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組織開展受災期間環境監測,提出相關環境信息發布的建議;做好災區飲用水源地環境監測。
15.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災區開展因災毀損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的安全鑑定、修復、重建等工作。
16.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協調指導受災民眾疏散、救災物資、救災人員運輸的公路通行路線搶通工作;及時統計報告全省公路交通因災損毀情況;負責指導全省公路交通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17.省水利廳:負責組織協調全省水利設施排險除險工作,按職責對江河、湖泊、水庫、泵站等工程設施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及應急水量調度,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負責做好受災地區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及時統計上報全省水利基礎設施因災毀損情況;做好因災毀損水利基礎設施恢復重建工作。
18.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統計種植業及漁業損毀情況;組織指導災後生產恢復,制定生產恢復措施。
19.省商務廳:負責指導抗洪搶險生活必需品應急保供,協調動用政府儲備,穩定市場供應。
20.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協助省應急廳發布旅遊景區災害預警信息,做好遊客安全引導工作;負責對文化和旅遊市場的防災救災等安全工作進行行業監管;負責文物類旅遊景點搶險救災;負責遊客緊急避險轉移、被困人員救援、失蹤人員搜救等工作;負責全省文化旅遊行業受災情況統計報告;督促指導文化旅遊景區基礎設施、標識標牌等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21.省衛生健康委:負責合理調配醫療衛生資源,及時組織醫學救援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做好災區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加強災區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負責統計報告全省衛生健康領域受災情況;負責衛生健康基礎設施恢復重建工作。
22.省應急廳:組織指導災情報送,依法統一發布災情;組織協調指揮各類應急隊伍開展應急救援;組織指導災情核查、損失評估工作;管理、分配中央下達和省級救災款物並監督發放;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受災民眾,因災倒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受災民眾生活救助;組織、指導和接收救災捐贈;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搶險救災相關表彰、獎勵實施工作;負責省減災委辦公室日常工作。
23.省外辦:負責特大災害國際救援和海外捐贈接收的協調工作;負責在我省境內受災的境外機構和人員搶險救災協調工作;協助做好外國媒體採訪報導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24.省市場監管廳:負責提供救災物資及捐贈物資的產品質量檢測技術服務,對本省企業生產的救災物資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抽查,並依法組織查處假冒偽劣違法行為。
25.省國資委:負責指導監管企業搶險救災、停工停產、因災毀損廠房等基礎設施恢復重建、復工復產等工作。
26.省廣電局:負責指導災區廣播、電視系統設施的應急搶修和恢復重建工作;協調有關媒體做好救災工作宣傳報導;負責統計報告全省廣電領域受災情況。
27.省醫保局:負責指導災區落實好醫療保障政策,保障受災人員基本醫療需求。
28.省糧食和儲備局:根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年度購置計畫,負責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根據省應急廳的動用指令按程式組織調出;會同省應急廳建立健全應急物資信息共享制度;掌握糧食市場動態,及時提出動用省級儲備糧和請示國務院動用中央儲備糧的意見,做好救災救助期間糧食的市場供應保障工作。
29.省國防動員辦公室(省人防辦):負責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為應急避難避險場所;協助發放預警報警警報信號,指引避難避險場所位置。
30.省地方金融監管局:配合災區政府和中央在吉金融監管部門做好穩定災區金融秩序相關工作,協調各金融機構做好災後金融服務、災後信貸支持和金融風險防範,全力助推災後恢復重建。
31.省林草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指導開展森林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負責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協助做好林業災情統計工作。
32.省能源局:負責指導、協調除煤礦以外的能源企業(電力、石油、天然氣、新能源和可再生資源)做好因災毀損設施設備搶修恢復工作。
33.省鄉村振興局:協助應急部門統計脫貧人口、監測對象受災情況,組織市縣對受災農戶開展排查走訪,符合條件的及時識別納入監測對象,落實針對性幫扶措施,確保不發生規模性返貧。
34.省氣象局:負責天氣、氣候情況的預測預報;負責災害性天氣趨勢預測評估,並及時報告。
35.省地震局:負責地震監測速報;負責震情會商,及時提供震後趨勢判定意見;負責地震災害風險調查評估與地震災害預測預防;負責組織開展防震減災知識宣傳;負責開展地震現場科學考察,聯合開展地震災情調查、災害損失評估和輿情應對;協助開展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等工作。
36.省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和災區通信設施的搶修等工作,組織保障災後救災現場等重要通信暢通;統計報告全省通信行業受災情況。
37.省軍區:負責組織民兵、協調部隊參加搶險救災。
38.武警吉林省總隊:負責受災人員的解救、轉移和疏散;搶救、運送重要救災應急物資;參與處置因災害事故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39.省消防救援總隊:負責組織指揮消防救援隊伍參加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災害救援和搶險救災工作;協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災滅火救援工作;組織開展消防知識宣傳教育。
40.吉林銀保監局: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保險機構實施特大災害發生和持續期間緊急營業計畫,保證網點營業穩定性;督促指導政策性農業保險、農房保險等保險服務機構及時規範做好查勘理賠、資金兌付等工作。
41.民航吉林監管局:負責啟動民航相關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預案組織、指揮或協調應急處置;組織、協調吉林轄區民航有關單位、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專業技術人員實施減災救災;組織、協調吉林轄區民航有關單位、部門開展搜尋、救援受到自然災害影響的航空器和人員;組織吉林轄區民航有關單位優先運送搶險救災所需人員、物資、設備、工具及其他民航資源。
42.中鐵瀋陽局集團:負責所轄鐵路及其設施的安全和搶修,確保優先運送救災物資和搶險救援人員;協助應急、消防等部門做好鐵路應急救援工作;統計報告所轄鐵路及其設施等受災情況。
43.省電力公司:負責組織指揮公司供電營業區域內災區供電設施的維護和毀損設施搶修恢復工作,及時恢復電力供應。
44.團省委:負責支持引導志願者等社會力量有序參與搶險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等工作。
45.省紅十字會:依法開展社會募捐,管理、接收捐贈款物,並調撥救災資金物資支持災區抗災救災工作,協助災區開展緊急人道救助,及時向社會公布使用情況;組織紅十字救援隊伍、裝備設施和志願者等參與搶險救災和現場救護工作;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災後重建工作。
46.省慈善總會:依法組織開展重特大自然災害社會募捐,動員引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救災捐贈及災後恢復重建工作,接受、管理救災捐贈款物,並將使用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
47.省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和救災工作實際需要,協助做好有關工作。

內容解讀

為健全完善吉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和運行機制,規範應急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推進救災救助和災害防範救援一體化銜接,最大程度減少災害損失,維護災區社會穩定,省應急管理廳會同省減災委相關成員單位,修訂了《吉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以下簡稱《預案》)。2023年2月8日經省政府同意,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吉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現解讀如下:
一、《預案》修訂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吉林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吉林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檔案。
二、《預案》修訂背景
(一)適應新時代新的形勢任務,滿足受災民眾救助新期待的需要。黨的十九大作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的科學論斷。做好新時代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是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的重要體現。為進一步適應新時代新的形勢和任務,更好滿足受災民眾救助的新期待和新需求,需要最佳化、完善和規範省級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程式及措施,強化省級對受災地方救災工作的指導和支持,提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整體水平。
(二)完善部門分工配合,協同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的需要。2018年政府機構改革後,省減災委成員單位及《吉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中涉及的很多部門和單位,在災害救助方面職責發生了很大變化,需要按照機構改革要求,重新明確部門職責,對省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部門間協同聯動、機制措施、職責分工作相應的調整和完善。
(三)適應災害應對新要求,加強與各類專項預案銜接的需要。機構改革以來,對標“全災種、大應急”建設要求,全省自然災害應急應對方面已逐步形成災害防範救援救災一體化運作新模式,取得明顯成效。為進一步適應災害應對新模式、新要求,推進自然災害防範救援救災一體化銜接順暢,需要對《預案》進行修訂完善,強化與各相關預案間的協調銜接。
三、《預案》基本結構
《吉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共分八個部分:一是總則。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範圍、工作原則。二是組織指揮體系。包括省減災委員會、專家委員會。三是災害預警回響。四是信息報告和發布。包括信息報告、信息發布。五是省級應急回響。包括一級回響、二級回響、三級回響、四級回響、啟動條件調整、回響終止、回響協同銜接。六是災後救助。包括過渡期生活救助、冬春救助、倒損住房恢復重建。七是保障措施。包括資金保障、物資保障、通信和信息保障、裝備和設施保障、人力資源保障、社會動員保障、科技保障、宣傳和培訓。八是附則。包括術語解釋、責任與獎懲、預案演練、預案管理、預案解釋、預案實施時間。
四、《預案》修訂主要內容
(一)明確《預案》的定位和主要任務。《預案》定位於省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專項應急預案,著眼於應對特別重大、重大、較大自然災害,進一步明確了救助應急回響啟動程式。同時,重點強化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自然災害救助全過程、全鏈條的措施內容,實現災前救助準備充分、災中救助高效有序、災後保障有力。
(二)調整最佳化《預案》應急回響啟動條件。深入貫徹落實“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滿足受災民眾對應急期救助、過渡期救助等救助時段的新期待,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為切實加大省級對受災地區抗災救災救助工作支持力度,適當降低了死亡人數、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人數、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戶數間數等回響啟動指標設定。將災害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薄弱的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脫貧地區等特殊情況和災害對受災市(州)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等納入到酌情啟動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條件。
(三)加強與總體預案和基層預案協同銜接。按照“最佳化、協同、高效”原則,進一步強化與修訂完善後的《吉林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協同銜接,規範相關表述,提高防範救援救災一體化銜接水平。此外,為進一步加強省級和市(州)級救助應急預案協同銜接,增加回響協同銜接相關條款。
(四)細化完善應急回響工作機制和措施。根據機構改革實際,調整省級層面各有關部門工作機制和任務承擔單位,明確各部門和單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的具體職責分工,加強省級層面統籌指導支持。根據工作實際和需要,新增省文旅廳等12個部門相關職責任務,完善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及社會組織參與救災、裝卸運送發放救災物資、受災民眾轉移安置等方面內容,進一步細化各部門、各階段的回響措施,增強《預案》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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