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舊貨業治安管理辦法》的決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舊貨業治安管理辦法》的決定在1997.12.26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舊貨業治安管理辦法》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7年12月26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已經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通過
省政府決定對《吉林省舊貨業治安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第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由當地縣以上公安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公安部門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
本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舊貨業治安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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