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棚戶區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

《吉林市棚戶區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是吉林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棚戶區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2006年2月1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6年2月1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70號公布 自2006年3月25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做好棚戶區改造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改善棚戶區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條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建成區和工業集中區內市人民政府批准列為棚戶區改造計畫的建設項目的拆遷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市棚戶區改造實施工作組辦公室(以下簡稱棚戶區改造辦公室)對棚戶區拆遷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棚戶區拆遷應按《吉林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房屋拆遷許可。拆遷人應向市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拆遷申請;
(二)建設項目批准檔案;
(三)規劃部門出具的批准檔案;
(四)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批准檔案;
(五)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已足額存儲的證明。
市拆遷管理部門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建設項目,發放房屋拆遷許可。
第五條 從事棚戶區房屋拆遷工作人員,應按《吉林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通過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培訓後,持證上崗。
拆遷評估機構及評估人員,必須依法進行評估,並接受棚戶區改造辦公室的監督。
第六條 棚戶區拆遷,由被拆遷人選擇拆遷補償方式。特殊情況,由棚戶區改造辦公室確定拆遷補償方式和回遷安置地點。
棚戶區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定由棚戶區改造辦公室統一監製。
第七條 棚戶區建設項目新建住宅回遷安置房戶型為:小一室、大一室、小二室、大二室、三室。各類安置戶型的建築面積不得低於:小一室36平方米、大一室45平方米、小二室54平方米、大二室63平方米、三室72平方米。
安置戶型的最大建築面積不得超過普通住房標準。
第八條 棚戶區改造辦公室應當對回遷安置房屋的平面設計進行審查。國土資源、房產等各部門按照棚戶區改造辦公室的審查意見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 對棚戶區內未按房改價購買公有住房的房屋承租人,按下列規定向拆遷人繳納費用後,由拆遷人按私有產權房屋予以補償安置。拆遷人必須將所收取的費用移交產權單位。
(一)平房:按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100元/平方米;
(二)樓房:被拆遷房屋的評估金額的20%或依據房改政策計算的購房款。
第十條 棚戶區內住宅房屋被拆遷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並在評估結果公布之日起20天內(含本數)搬遷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總金額=被拆遷房屋的評估金額×(1+住宅改營業上浮率)+拆遷貨幣補貼金額+搬遷補助費。
(二)被拆遷房屋的評估金額=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單價×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
(三)拆遷貨幣補貼金額=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單價×調整係數(調整係數為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單價的80%)×補貼係數(補貼係數根據搬遷時間確定:評估結果公布之日起10天內(含本數)搬遷的,係數為7;評估結果公布之日起20天內(含本數)搬遷的,係數為3.5;評估結果公布之日起20天內未搬遷的,係數為0)。
(四)搬遷補助費為每戶400元。
(五)棚戶區內住宅房屋以外的建(構)築物等,不享受此項政策。
第十一條 棚戶區內住宅房屋被拆遷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選擇回遷安置,並在評估結果公布之日起20天內(含本數)搬遷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回遷安置房屋建築面積=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拆遷補貼建築面積+就近上靠回遷安置戶型增加的建築面積。
(二)拆遷補貼建築面積=(拆遷安置補貼金額+被拆遷房屋的評估金額×住宅改營業上浮率+拆遷面積補貼金額)÷800元/平方米。
(三)拆遷安置補貼金額=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單價×調整係數(調整係數為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單價的90%)×補貼係數(補貼係數根據搬遷時間確定:評估結果公布之日起10天內(含本數)搬遷的,係數為8.5;評估結果公布之日起20天內(含本數)搬遷的,係數為3.2;評估結果公布之日起20天內未搬遷的,係數為0)。
(四)拆遷面積補貼金額=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不足36平方米補到36平方米所增加的建築面積×620元/平方米。
(五)就近上靠回遷安置戶型增加的建築面積=就近上靠回遷安置戶型建築面積-(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拆遷補貼建築面積)。
(六)享受拆遷面積補貼的被拆遷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必須在評估結果公布之日起20天內(含本數)搬遷,且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小於36平方米;逾期未搬遷的,不享受此項政策。
(七)搬遷補助費每戶400元;臨時安置補助費(含採暖補助費)按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6元發放。
(八)棚戶區內住宅房屋以外的建(構)築物等,不享受此項政策。
第十二條 實行回遷安置的住宅房屋,由拆遷人根據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加上拆遷補貼建築面積之和就近上靠回遷安置戶型安置。回遷安置房屋建築面積與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加上拆遷補貼建築面積之和相等部分,互不結算差價;超出部分,由被拆遷人按800元/平方米交納費用,產權歸被拆遷人所有。
被拆遷人書面申請要求就近下靠回遷安置戶型安置的,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加上拆遷補貼建築面積之和超出回遷安置房屋建築面積的部分,互不結算差價。
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加上拆遷補貼建築面積之和超過最大回遷安置戶型,且被拆遷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選擇回遷安置的,由拆遷人先按最大回遷安置戶型安置,剩餘建築面積就近上靠回遷安置戶型安置。分套安置合併計算的建築面積超出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加上拆遷補貼建築面積之和的部分,由被拆遷人按800元/平方米交納費用,產權歸被拆遷人所有。
被拆遷人就近上靠回遷安置戶型後,書面申請要求再增加建築面積安置的,在房源允許的情況下,再增加部分,由被拆遷人按市場價格交納費用,產權歸被拆遷人所有。
第十三條 回遷安置房屋的安置層位,由被拆遷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按自選順序號依序自主選擇,並予以公示。
自選順序號=(搬遷順序號+交款順序號)÷2。
第十四條 對自用居住浮房,在本市範圍內無其他房屋的住用人,由房屋所在地公安部門、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後,由棚戶區改造辦公室認定並公示。對符合條件,確需回遷安置,並在公示後10天內(含本數)搬遷的,由拆遷人安置一套小一室住宅房屋。原建築面積部分,互不結算差價;超出部分,按400元/平方米結算差價,產權歸住用人所有;安置層位由拆遷人確定。過渡期限內自行過渡,各項補助費按有合法產權證照房屋補助費標準的50%發放。
第十五條 對居住在建築面積低於40平方米、被拆遷房屋具有合法產權證照,在本市無其他房屋,有市民政局核發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且未享受過相應拆遷優惠的被拆遷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選擇回遷安置,並在評估結果公布之日起20天內(含本數)搬遷的,被拆遷人可選擇一套大一室或小二室住宅房屋進行安置。選擇大一室的,互不結算差價,產權歸被拆遷人所有;選擇小二室的,45平方米以內(含本數)的部分,互不結算差價,超出45平方米的部分,由被拆遷人按800元/平方米交納費用,產權歸被拆遷人所有。安置層位由拆遷人確定。
被拆遷房屋為公有房屋的,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契約。
第十六條 對用於經營活動的住宅房屋,被拆遷人在拆遷暫停期限前已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拆遷時正在營業,依法納稅的,按住宅房屋進行評估和補償安置。住宅改營業上浮率根據經營性質和搬遷時間確定,具體見附表。
第十七條 拆遷人必須按棚戶區改造辦公室審查的安置房屋平面設計圖進行施工建設。回遷安置房屋的設計建築面積與實際安置建築面積相差±2平方米,為合理。
拆遷人未按圖施工或擅自改變設計的,被拆遷人不承擔增加建築面積部分的費用,產權歸被拆遷人所有;建築面積不足的,不足部分由拆遷人按市場價格補償給被拆遷人。
第十八條 棚戶區拆遷優惠,被拆遷人(含房屋承租人、住用人)只能享受一次。共有產權房屋只按一套房屋享受優惠。
第十九條 對在棚戶區拆遷中拒不搬遷的被拆遷人,經拆遷人申請,由市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第二十條 行政裁決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並由裁決機關出具裁決書。
行政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於3天。
第二十一條 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強制拆遷。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接到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強制拆遷通知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制定出行政強制拆遷具體實施方案。行政強制拆遷3日前,應將行政強制拆遷有關事宜在拆遷現場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 對在棚戶區拆遷中有違法拆遷、擅自降低安置標準、未按圖施工或擅自改變設計等行為的拆遷人或拆遷實施單位;未按房地產評估規範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的評估單位;無證上崗、違法操作的拆遷工作人員和拆遷評估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三條 拆遷當事人對行政裁決、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裁決、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第二十四條 拆遷當事人應服從相關部門的管理,對拆遷中尋釁滋事,阻撓拆遷,影響社會秩序的,由公安等部門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棚戶區拆遷管理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本辦法。對在棚戶區拆遷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宜,按照《吉林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有關法規、規章、檔案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施行後,在棚戶區拆遷中,其他政府規章、檔案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6年3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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