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安置辦法》於2000年5月1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城市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安置辦法
- 發布日期:2000-05-1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安置辦法》於2000年5月1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檔案。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安置辦法》於2000年5月1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檔案。【發布單位】80708【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112號【發布日期】2000-05-15【生效日期】2000-05-1...
第三條 凡在我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安置的,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是否進行貨幣安置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確定。第五條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拆遷辦)負責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遷貨幣安置的...
為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吉林市發布了《吉林市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對徵收補償方案徵求公眾意見時,被徵收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意見。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50%以上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相關規定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
(五)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已足額存儲的證明。 市拆遷管理部門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建設項目,發放房屋拆遷許可。 第五條 從事棚戶區房屋拆遷工作人員,應按《吉林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通過...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
第三條 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蹟。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 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協定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五條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拆遷人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的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第六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5月15日起施行的《吉林市城市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安置辦法》、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的《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可參照本細則執行。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5月15日起施行的《吉林市城市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安置辦法》、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的《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吉林市棚戶區房屋拆遷安置暫行辦法》等四部政府規章的決定在2011.06.10由吉林市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吉林市棚戶區房屋拆遷安置暫行辦法》等四部政府規章的決定 頒布單位 吉林市人民政府 ...
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根據2007年4月25日長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2007年5月24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准的《長春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
長春市集體土地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徵收集體土地及房屋等附著物補償安置行為,維護被徵收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吉林省土地...
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管理辦法 (1992年8月22日長春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1992年9月14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凡在我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
長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了市人民政府關於《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管理辦法》修改草案的議案,決定對《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1、第六十三條修改為:“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拆遷的,...
吉林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修正)第一條 為加強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城區及開發區範圍內,因城市建設等在集體...
第一條 為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指導意見》等法規和政策,...
第二條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蹟。第四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
第二條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雙陽區除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或被拆遷房屋承租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本...
《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貨幣安置暫行規定》在1998.02.26由長春市人民政府頒布。經1998年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1998年2月26日 第一條 為了加快城市建設,推進住房屋商品化進程,拓寬城市房屋拆遷安置...
現將《雞西市市中心區棚戶區改造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雞西市市中心區棚戶區改造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內容 第一條 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環境,加快市中心區棚戶區改造,維護拆遷當事...
(五)負責全市房屋徵收信息系統的建設、管理與維護;(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 縣(市)區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負責組織實施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徵收與補償工作;(二)負責向市房屋...
補償類型 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 2011年1月21日《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正式頒布,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已經2011年1月19日國務院第141次常務會議...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工作,需要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蹟。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被...
如果被拆遷人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城市(鎮)擁有兩套或多套住宅且建築面積合計超過50平方米的,或被拆遷人已經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均不再進行房屋拆遷住房保障,只按照“拆一還一”規定進行拆遷補償安置。享受保障性補償的被...
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
(五)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六)房屋徵收補償費用存入市、區房屋徵收部門指定賬戶,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七)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八)房屋徵收部門組織開展徵收補償安置工作;(九)房屋徵收...
《吉林市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辦法》在2005.06.30由吉林市人民政府頒布。引言 經2005年6月2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3屆3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05年8月1日起執行。2005年6月30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城市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