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安置辦法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安置辦法》於2000年5月1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城市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安置辦法 
  • 發布日期:2000-05-1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708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112號
【發布日期】2000-05-15
【生效日期】2000-05-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一一二號)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安置辦法》,已經2000年5月1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市長 王照環
2000年5月15日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快城市建設,推進城市房屋商品化、社會化進程,規範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安置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貨幣補償安置,是指拆遷人按規定標準將被拆除的房屋換算成貨幣補償安置費支付給被拆遷人,由其自行選購安置房的一種安置補償方式。
第三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經批准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並實行貨幣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安置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安置工作的日常管理機構。
物價、房產、土地、規劃、城建、工商、金融、公安等有關部門要配合城市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安置行政主管部門和日常管理機構做好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安置工作。
第五條實行貨幣補償安置方式的,在房屋拆遷公告發布後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簽訂貨幣補償安置協定書。被拆遷人的房屋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拆遷人應與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別簽訂補償協定書和貨幣補償安置協定書(兩權分離的私有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除外)。
貨幣補償安置工作結束一個月內,拆遷人必須將補償協定和貨幣補償安置協定報送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補償協定和貨幣安置協定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統一印製,並核發給拆遷人。
第六條貨幣補償安置協定簽訂後,拆遷人必須將貨幣補償安置款按協定簽定的數額和時間支付給被拆遷人。拆遷人不按協定簽定的數額和支付時間支付或者不完全支付安置款項的,被拆遷人有權拒絕搬遷。
第七條被拆遷人已簽定協定並領取了貨幣安置費後仍不搬遷或者不履行協定,拒絕領取貨幣安置費超過搬遷期限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搬遷決定,逾期仍不搬遷的,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執行或者由市房屋拆遷貨幣安置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採取貨幣補償安置方式的搬遷期限,住宅15天,非住宅20天。
第八條貨幣補償安置面積以被拆遷人房屋建築面積進行核算。
房屋建築面積、用途(是指住宅房屋、營業用房、非營業用房)以合法房屋產權證或使用證所標明的建築面積、用途為準。
對房屋產權證、使用證標明的建築面積有爭議的,拆遷當事人均有權委託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對其進行核定,確定有效建築面積。
第九條貨幣補償安置價格由拆遷補償基價、區位調節係數、層次調節係數、房屋重置成新價四項因素構成。
拆遷補償基價含安置補償費、搬家補助費以及因拆遷引起的經濟損失,是對被拆遷人的基本補償。
區位調節係數是對被拆遷房屋所處具體位置的調節補償;
層次調節係數是對被拆遷營業用房的調節補償。
房屋重置成新價是對被拆遷房屋殘值的補償。
拆遷補償基價和區位調節係數,由市物價局會同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確定,並視情況適時調整。房屋所在區位的類別由市土地局會同市建委、市規劃局確定。
房屋重置成新價格由拆遷人委託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單位評定,所需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十條住宅房屋貨幣補償安置費計算辦法:
(一)私有住宅房屋貨幣補償安置費計算公式為:
被拆房屋建築面積×(拆遷補償基價×區位調節係數+每平方米被拆房屋重置成新價)
(二)公有住宅房屋貨幣補償安置費計算公式為:
1、補償被拆遷房屋使用人:
被拆房屋建築面積×拆遷補償基價×區位調節係數
2、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人被拆房屋重置成新價。
非福利性商品住宅貨幣補償安置費總額可適當上浮;最高不得超過補償安置費總額的20%,上浮部分補償給房屋所有人。
第十一條非住宅房屋貨幣補償安置費計算辦法:
(一)非營業用房貨幣補償安置費計算公式為:
被拆房屋建築面積×(拆遷補償基價×區位調節係數+每平方米被拆房屋重置成新價)
(二)營業用房貨幣補償安置費計算公式為:
被拆房屋建築面積×(拆遷補償基價×區位調節係數×層次調節係數+每平方米被拆房屋重置成新價)
營業用房層次調節係數標準為:
一層:1。
二層:0.8。
三層:0.7。
四層以上:0.6。
地下室:0.4。
第十二條本辦法所稱營業用房是指原房屋直接用於商業經營的商場、商店、門市部及其它商業網點非住宅房屋。
本辦法所稱非營業用房是指辦公用房、倉儲庫房、生產廠房等商業經營用房以外的其它非住宅房屋。
本辦法所稱非福利性商品住宅是指除回遷安置房、解困房、經濟適用房、集資房以外的通過貨幣形式按照市場價格取得的住宅(含上市交易取得的住宅)。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市城市住宅房屋拆遷貨幣安置暫行辦法》(市政府105號令)即行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