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西市市中心區棚戶區改造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雞西市人民政府印發雞西市市中心區棚戶區改造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和方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雞西市市中心區棚戶區改造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 發布文號:雞政發〔2010〕21
  • 發布時間: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 適用地區:雞西市
基本信息,內容,

基本信息

雞西市人民政府印發雞西市市中心區棚戶區改造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
雞政發〔2010〕21
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企事業單位:
現將《雞西市市中心區棚戶區改造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雞西市市中心區棚戶區改造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內容

第一條 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環境,加快市中心區棚戶區改造,維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拆遷改造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本辦法所稱房屋承租人,是指房屋使用人。
第三條 房屋拆遷補償方式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也可以實行貨幣補償。
第四條 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基本戶型建築面積為:最小不能小於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最大不能超過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實際戶型以設計戶型面積為基礎,以房產測繪部門最終測繪報告面積為準。
新建回遷住房配套設施應齊全,滿足居民入住使用的基本條件。
第五條 拆遷有照(證)的住宅房屋,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安置的,原面積(指房屋所有權證註明的建築面積)拆一還一找優惠差價。其中,磚混結構90元/㎡,磚木結構210/㎡,簡易結構320元/㎡。層次費加、減為零。
拆遷房屋面積在70㎡以下30㎡以上(含30㎡),擴大面積在10㎡(含10㎡)以內的享受優惠價格,依據評估價格下浮500元/㎡,再超出部分的面積按市場評估價執行。
不足30㎡有照住宅房屋可以上靠到40㎡,超出面積的價格應執行優惠價格。
拆遷房屋面積在70㎡以上的有照住宅房屋由開發單位自行調整安置,並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六條 拆遷經營性的非住宅房屋,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原面積部分拆一還一,按雙方的評估價格找結算差價,超出面積部分按市場評估價格結算。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的按市場評估價格上浮20%。
第七條 對房屋所有權證標明使用性質為住宅,實際用於經營並且位於主次幹道兩側的房屋,拆遷時須同時具備營業執照、納稅證明和正在營業等基本條件,並且實際經營一年以上的,參照《雞西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執行。
第八條 對無房屋產權證的住人房屋可按附屬物補償,對違章建築由市行政執法局依法認定並拆除。對涉及出具虛假房屋證照的人員,由公安、監察等部門根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條 被拆遷房屋附屬物及設施,按評估機構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第十條 選擇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在接到評估報告後對房屋評估價格不能接受的,可自接到評估報告之日起5日內另行選擇其他評估機構進行重新評估,費用自理,對兩次評估的價格不能協商一致或者對首次評估價格在5日內未申請重新評估的,由拆遷人申請房屋專家鑑定委員會予以鑑定,以鑑定結果為準。
第十一條 拆遷人應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拆遷住宅房屋搬遷補助費標準為:實行貨幣補償的每戶500元;實行產權調換的每戶1000元。
拆遷非住宅房屋,被拆遷人搬遷補助費和因設備拆卸原料和產品搬運而發生的費用,根據實際評估數額,由拆遷人給予補償。
實行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過渡期限內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為每戶每月500元。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十二條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產權調換過渡期一般為:多層18個月,高層15層以下的26個月,24層以下的36個月,超過以上過渡期未竣工的建設項目,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遷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標準加倍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對使用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遷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十三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搬遷期限、補償標準、搬遷方式、過渡期限等原因達不成協定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裁決。對超過裁決限定的搬遷期限,被拆遷人拒不履行搬遷義務的,由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行政強制拆遷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由於被拆遷人不履行搬遷義務被強制執行拆遷的,所發生的強制執行等一切費用由被拆遷人自行承擔。強制執行不影響當事人依法提起拆遷安置補償的訴訟。
第十四條本辦法所稱市中心區為雞冠區。
第十五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上級檔案及《雞西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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