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棚戶區改造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規定

葫蘆島市棚戶區改造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規定是遼寧省葫蘆島市政府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制定,總計二十一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葫蘆島市棚戶區改造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規定
  • 地理位置:遼寧,葫蘆島
  • 類型:地方法規
  • 依據法規:《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集中連片棚戶區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改造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省有關城市棚戶區改造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我市城市規劃區內列入市棚戶區改造範圍內的房屋拆遷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棚戶區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以整體改善居民住宅條件和照顧低保戶有房住、住得起房為標準,堅持統一領導、統一規劃、統一政策、統一招標的原則。
第四條 全市棚戶區改造拆遷工作在市棚戶區改造領導小組的指導、協調下進行。連山區棚戶區改造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協調錦北小區棚戶區改造拆遷工作。
第五條 規劃、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門及所在街道辦事處應按照各自的職責,積極協助做好棚戶區的房屋拆遷工作。
第六條 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搬遷期間,稅務、文化、教育、郵電、電信、供電、供水、供氣和廣電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及時辦理遷移、變更等有關事宜。
第七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受拆遷人委託,應當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和《房地產評估規範》,公平、公正、公開合理地對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評估,確定被拆遷房屋的補償價格。
第八條 市房屋產權監理處應根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對城市規劃區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前(1990年3月31日)建築的沒有產籍的房屋,依據《葫蘆島市棚戶區無產籍房屋權屬確認暫行規定》予以界定和確權。
第九條 棚戶區房屋拆遷補償方式可以實行產權調換,也可以實行貨幣補償,被拆遷人可以自行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十條 貨幣補償安置方式:
(一) 拆遷有照(證)的房屋,按原房屋照(證)所載建築面積,乘以該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享受附屬物補償及搬家補助費。
(二) 拆遷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照(證)房屋,參照有照證房屋補償標準予以折半補償,享受附屬物補償及搬家補助費。
(三) 拆遷棚戶區內無照(證)的住宅房屋,由房屋評估部門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享受附屬物補償。
第十一條 產權調換方式:
(一) 拆遷有照(證)住宅房屋原面積36平方米以下的可安置36平方米;37—45平方米的安置到45平方米;46—55平方米的安置到55平方米;56平方米以上的安置65平方米。原建築面積不找差價,合理增加面積部分按每平方米650元個人出資,享有全部產權。住房面積擁擠戶經本人申請,可在原安置戶型基礎上允許上靠一個戶型,增加面積部分按每平方米800元個人出資,享有全部產權。
產權調換房屋設計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戶型面積3平方米。
(二) 拆遷有照(證)非住宅房屋,按照貨幣補償金額與產權調換房屋的價格結算差價。
(三) 拆遷臨時照(證)住宅房屋,原面積折半後,按有照房屋安置。
(四) 拆遷1990年3月31日前建造的房屋,未辦理房屋產權證的,經產權產籍管理部門認定符合辦照(證)條件的,房屋所有人補交有關稅費後,按有照(證)住宅房屋予以安置。
第十二條 拆遷棚戶區無照(證)住宅房屋,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的,經被拆遷人書面申請,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後,給予代建住宅樓房一戶,建築面積在36平方米,代建費出資標準為800元/平方米,享有全部產權:
(一) 被拆遷人在拆遷區域內具有獨立戶口,經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核准認定他處確無住房的;
(二) 房屋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上,房檐距地面高2.2米以上,房屋具備居住、生活等使用功能,居室和廚房有隔斷牆;
(三) 被拆遷人長期居住,未出租、轉讓的。
第十三條 代建戶享受附屬物補償、搬家補助費。搬家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每戶200元。代建戶不享受租房補助。
第十四條 實行產權調換的分配原則。
被拆遷人按簽協定序號與搬家序號之和,按照由小到大的順序選擇樓層、房號,並予以公示。
第十五條 回遷分配工作應在棚戶區拆遷工作結束及施工擴初圖設計審查合格後進行。
第十六條 拆遷公告發布前持有市民政部門頒發的《葫蘆島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優待證》的被拆遷人享有下列優惠:
(一) 持有房屋所有權證的被拆遷人實行產權調換的,原房屋建築面積拆一還一,產權歸個人所有;合理增加面積部分,被拆遷人無能力出資的,產權歸公有,由被拆遷人按政府公有房屋租金標準交納租金。
(二)代建樓房的房屋所有人無能力出資代建費用的,產權歸公有,按政府公有房屋租金標準交納租金。
(三)確屬無能力交納租金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記賬,代交租金;有照房補交合理增加面積款後,代建房補交代建費後,產權歸個人所有。
實行貨幣補償的,不享受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 棚戶區實行產權調換的房屋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依法減免相關稅費。具體減免標準由市房屋產權監理處公布。
第十八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定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依照法定程式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九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葫蘆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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