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吉林市棚戶區房屋拆遷安置暫行辦法》等四部政府規章的決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吉林市棚戶區房屋拆遷安置暫行辦法》等四部政府規章的決定在2011.06.10由吉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吉林市棚戶區房屋拆遷安置暫行辦法》等四部政府規章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1年06月10日
  • 實施時間:2011年06月10日
  • 頒布單位: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等四部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1年6月8日吉林市人民政府14屆5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6月10日
根據國務院2011年1月21日頒布施行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為了更好地從吉林市實際情況出發,既有利於推進工業化、城鎮化進程,又在這一進程中切實維護好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法治協調、統一。經過清理,決定廢止四部政府規章:
《吉林市棚戶區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170號令);
《吉林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171號令);
《吉林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修正案)》(182號令);
《吉林市棚戶區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修正案)》(184號令)。
另外,本《決定》公布之前已經批准按照棚戶區改造政策執行的建設項目,按照原批准政策執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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