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明細
根據《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規章的決定》本辦法應作如下修改:
標題修改為:吉林市城區住宅樓下水設施管理辦法
刪除第七條、第十二條。
第十九條第(一)項修改為:違反第六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三)項、第(五)項規定,擅自拆、改或壓占下水設施的,責令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視情節處以200元至500元罰款。
刪除第十九條第(三)項。
修正後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住宅樓下水設施管理,確保住宅樓下水設施的正常使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樓下水設施包括樓內下水管道、管道檢查口、地面清掃口、地漏、便器、洗面盆、浴盆、洗滌盆等;樓外化糞池出口以內的化糞池、下水管道、下水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區住宅樓和與其毗連房屋的下水設施的管理。
本辦法所稱毗連房屋,是指與住宅樓結構相連或具有共有、共用設施的房屋。
第四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是城區住宅樓下水設施管理的行業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監督管理市房地產部門直管、單位自管和私有房屋等住宅樓下水設施的使用維護情況;
(三)負責下水設施維修經營單位的資質審查;
(四)負責查處違章使用下水設施的行為。
各級城建、建工、市政、工商、公安等有關部門應配合做好住宅樓下水設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房地產部門直管公房及與其毗連房屋下水設施,由直管公房下水設施管理單位進行統一維護,對毗連房屋收取下水疏通維修養護費。
使用同一化糞池的其它產權住宅樓的下水設施,由產權人協商確定一個下水設施管理單位統一維護,協商不成,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下水設施管理單位進行維護。
住宅樓下水設施委託其它單位進行維護的,應簽訂委託協定,按照協定進行維護。
第六條 對住宅小區及住宅樓規劃設計時,應預留樓外下水設施用地和寬度不少於3米的檢修通道。
設定市場(攤位)和腳踏車棚,開闢綠化地,搭建建築物、構築物及附屬設施的,不得壓占樓外下水設施及其檢修通道。
第七條 原下水設施需要進行拆、改或臨時壓占的,須經下水設施管理單位批准,產權人同意,並保證原下水設施的使用功能。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按原設計用途合理使用住宅樓下水設施,不準擅自增大排放量。
開辦餐飲、洗衣店、浴池等排水量較大的服務性行業,應按技術要求單設下水管道至樓外下水井,不得與住宅樓的下水管道混合使用。
第九條 住宅樓整體接管時,其下水設施需經下水設施管理單位驗收合格,技術資料齊全,並由移交單位保修一年。
第十條 從事樓內下水設施維護經營的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註冊資金在2萬元以上,流動資金不低於5千元;
(三)有2名以上專業維修人員;
(四)有2台以上下水疏通機。
第十一條 從事樓外下水設施維修經營的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註冊資金在20萬元以上,流動資金不低於2萬元;
(三)有助理工程師以上職稱和技術員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至少各1名;
(四)有吸污車、射水車、拉污車、下水疏通機等專業維修設備。
第十二條 符合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須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資質合格,領取《住宅樓下水設施維修服務證》後,經有關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方可從事維修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 住宅樓下水設施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自然故障,由下水設施管理單位負責正常維修。
(一)因年久失修或施工質量、建材質量問題,而不能正常使用的;
(二)堵塞、經疏通沒有發現雜物的。
第十四條 住宅樓下水設施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人為故障,由下水設施維修單位負責進行有償維修。
(一)使用不當造成損壞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拆、改造成的;
(三)堵塞經疏通後,發現垃圾等雜物的。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室內下水立管上設定插板、蓖子等障礙物;
(二)在下水管道搭、掛物品;
(三)擅自拆、改下水設施;
(四)往下水設施傾倒雜物、易燃易爆液體;
(五)擅自在下水設施上亂堆亂放、圈占用地、挖砂取土。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和影響對下水設施的管理和檢修。其自有的裝飾、裝修、設備、物品影響檢修、清掏時,應主動配合,自行處理。
第十七條 下水設施維修單位接到故障報告後,須及時趕赴現場進行維修。維修結束後,應將現場清理乾淨。
第十八條 下水設施故障排除時限為:
(一)樓內管道堵塞當天排除;
(二)樓外管道堵塞三天內排除;
(三)設施損壞、滲漏一周內維修完畢。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三)項、第(五)項規定,擅自拆、改或壓占下水設施的,責令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視情節處以200元至500元的罰款。
(二)違反第八條規定,使用住宅樓下水管道,開辦餐飲、洗衣店、浴池等排水量較大的服務性行業的,責令限期單設下水管道,並處以5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三)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未經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領取《住宅樓下水設施維修服務證》,而從事下水設施維修經營的,責令限期補辦,並處以500元至2000元的罰款;
(四)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有(一)、(二)、(四)項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0元至200元的罰款;
(五)違反第十六條規定,室內裝飾、裝修、設備、物品等影響下水設施檢修的,責令限期清理,拒不配合,妨礙正常檢修的,處以50元至200元的罰款。
(六)違反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維修質量不合格或維修完畢不清理現場,以及不按故障排除時限完成維修的,責令採取補救措施,並視情節處以100元至500元的罰款。
第二十條 對影響、妨礙下水設施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予以批評教育,拒不接受的由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下水設施管理單位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或複議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 各縣(市)的住宅樓下水設施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吉林市房地產管理局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