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住宅房屋拆遷貨幣安置暫行辦法》在1998.04.18由吉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城市住宅房屋拆遷貨幣安置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98年04月18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4月18日
- 頒布單位:吉林市人民政府
經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五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八日
第一條 為了加快城市建設,推進住房商品化進程,使房屋拆遷安置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貨幣安置,是指拆遷人依據本辦法,以支付人民幣的方式,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一種方法。
第三條 凡在我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是否進行貨幣安置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確定。
第五條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拆遷辦)負責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遷貨幣安置的日常管理。
房產、金融、土地、物價、公安等有關部門要配合城市房屋拆遷貨幣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做好房屋拆遷貨幣安置工作。
第六條 實行貨幣安置,在房屋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簽訂貨幣安置協定書;被拆遷人房屋產權和使用權分離的,拆遷人應與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別簽訂補償協定書和貨幣安置協定書。
貨幣安置協定書應明確貨幣安置的標準和金額、貨幣支付時間、搬遷時間、違約責任以及雙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貨幣安置工作結束一個月內,拆遷人將補償協定書和貨幣安置協定書報送市拆遷辦備案。
補償協定書和貨幣安置協定書由市拆遷辦統一印製。
第七條 實行貨幣安置,拆遷人必須在發布拆遷公告前,備足所需安置費用。
第八條 協定書籤訂後,拆遷人必須將應支付的安置款項按協定書規定的支付時間一次性支付給被拆遷人。拆遷人不支付或者不完全支付安置款項的,被拆遷人有權拒絕搬遷。
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搬遷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搬遷決定,逾期仍不搬遷的,拆遷貨幣安置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拆遷人不予提供周轉房。
房屋拆遷公告發布後,支付安置款項和搬遷必須在15日內結束。
第九條 貨幣安置,以被拆遷人房屋建築面積為依據核算安置費數額。
房屋建築面積以房屋產權證、使用證所標明的建築面積為準。
房屋產權證、使用證沒有標明建築面積的,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拆遷人、被拆遷人三方代表參加,由拆遷人組織,對被拆遷的房屋進行實地測量,以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測量的面積為準。
第十條 被拆除住宅房屋貨幣安置價格標準,按物價管理部門每年測定、公布的上年度被拆除住宅房屋所在區位普通住宅市場平均價格確定。
住宅房屋所在區位的類別由市土地局會同市建委、市規劃局確定。
第十一條 貨幣安置費數額的計算公式: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應得的安置貨幣數額=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被拆除房屋價格標準一個人購買公房應交納的價款。
第十二條 實行貨幣安置的住宅房屋,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按照一次性安置的規定支付搬家補助費400元,搬家補助費在被拆遷人搬家之前一次性支付。
拆遷人支付給被拆遷人搬家補助費後,不再支付搬遷過渡補助費和越冬補助費。
第十三條 實行貨幣安置所拆遷的私有房屋,拆遷人不再對被拆除房屋產權人進行房屋補償。
第十四條 拆除有糾紛的房屋,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不停止拆遷。拆遷前,由市拆遷辦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做好勘測記錄,到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拆遷人必須將其搬家補助費、安置費交由市拆遷辦暫時保管。拆遷糾紛解決後,市拆遷辦如數將搬家補助費、安置費返還被拆遷人。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