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遷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內政辦發[2008]66號)精神,結合我市主城區房屋拆遷的實際,對《通遼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通政發[2005]12號)提出如下補充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通遼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補充意見
- 文號:通政發[2005]12號
- 類型:地方法規
- 發布單位:通遼市政府
意見內容,實行時間,
意見內容
一、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實行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回遷)的方式。按照城市規劃要求不能實行原地回遷且拆遷人不具備產權調換條件的,一律實行貨幣補償。
二、拆遷住宅房屋選擇貨幣補償的,平房按房屋產權證標明的建築面積乘以1.2的係數再乘以被拆遷房屋同等地段新建商品住宅樓的平均售價確定拆遷補償價格;樓房按房屋產權證標明的建築面積(包括公攤面積)乘以同等地段新建商品住宅樓與所拆樓房對應層數的平均售價進行補償。
通遼市人民政府對新建商品住宅樓房的平均售價和樓層平均售價,根據不同區位每季度公布一次,同時公布經濟適用房樓層價格和不同區位的房地產二級市場房屋交易價格。拆遷地段周圍無新建商品住宅樓房的,在房地產二級市場房屋交易價格基礎上增加15%,作為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價格; 拆遷補償時,以《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前最新公布的價格補償。
主、附房合併計算後的最低補償金額,不得低於按照被拆遷房屋同等地段新建商品房平均售價購買建築面積50平方米住宅的金額。
其它附屬物的拆遷按附屬檔案1的標準給予補償。
三、拆遷住宅房屋選擇原地回遷的,平房按房屋產權證標明的建築面積,按1平方米還1.25平方米給予回遷,不找差價;樓房按房屋產權證標明的建築面積(包括公攤面積)拆1平方米還1平方米,不找差價。多層樓房回遷高層樓房的,按房屋產權證標明的建築面積(包括公攤面積)按拆1平方米還1.1平方米給予回遷,不找差價。回遷樓層限制在七層以下(含七層)。
拆遷住宅房屋回遷,且被拆遷人在本地區無其它住房的,按上述計算不足50平方米的,補足50平方米,不找差價。
超出面積10平方米以內,按經濟適用房價格結算(回遷樓層價格應對應經濟適用房樓層價格),超出面積10平方米以外的面積,按市場銷售價結算。
如果被拆遷人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城市(鎮)擁有兩套或多套住宅且建築面積合計超過50平方米的,或被拆遷人已經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均不再進行房屋拆遷住房保障,只按照“拆一還一”規定進行拆遷補償安置。
享受保障性補償的被拆遷戶原住房裝修部分及附屬房屋、構築物不進行補償。享受保障性補償的被拆遷人,因得到了超面積補償,對原住房裝修部分及附屬房屋、構築物不再進行補償。若被拆遷人認為這樣補償不到位,也可不享受保障性補償,按評估價補償。
四、拆遷住宅房屋必須具有獨立門、窗,獨立食宿。同一住宅房屋分為兩個或多個產權證的,或同一住宅房屋是一個產權人,而有兩個以上產權證的,且只具備一戶食宿條件的,按一證計算。
五、將住宅房屋用於經營的,對其實際用於經營的建築面積,根據其提供的連續年審合格的工商營業執照、完稅憑證確定經營年限,並按照附屬檔案2的規定給予補償。
六、非住宅房屋(有產權證)的拆遷補償,按房地產市場評估確定的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進行補償、安置。
拆遷營業性用房選擇回遷的(房屋產權證標明用途為營業的),拆遷原面積內(指房屋產權證標明的建築面積)按所拆房屋的市場評估價與新建樓房的成本價互找差價結算,超出原面積部分按市場銷售價計算。
新建樓房的成本價由建築工程造價部門確定。
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對已領取營業執照進行稅務登記並有納稅記錄且正常從事生產、經營等活動的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可按下列標準給予停產、停業補償:
(一)從事商業、服務業等經營性活動的,按照不超過有證房屋評估金額的3%補助;
(二)從事生產、加工等經營性活動的,按照有證房屋評估金額的1.5%補助;
(三)從事辦公、倉儲等其它經營性活動的,按照有證房屋評估金額的0.5%補助。
實行貨幣補償的按上述標準發給一次性補助;實行產權調換的每個月按照有證房屋評估金額的0.5%發給停業補助。
拆遷生產用房,對其設備的拆除、安裝和搬運費用,拆遷人應當給予不超過貨幣補償金額1.5%的補償;對其它非住宅房屋的設施搬運費用,給予不超過貨幣補償金額1%的補償。
七、城市規劃區內城中村改造項目的被拆遷人宅基地土地使用證範圍內的房屋,由於歷史原因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拆遷時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牽頭,會同規劃、國土資源、房產等相關部門對其居住的房屋,依據相關政策規定進行認定。
認定為有證住宅房屋的建築面積最高不得超過其合法宅基地使用面積的60%。一層以上的房屋不予認證。
土地使用面積以其初始登記面積為準,認定的房屋檐高須達到2.2米以上、跨度4米以上,且承重牆體獨立,門窗齊全無損,室內裝修設施完善。
八、住宅房屋搬遷補助費每平方米(指被拆遷房屋產權證標明的建築面積)不得低於10元,每戶不得低於800元;臨時安置補助費每月每平方米(指被拆遷房屋產權證標明的建築面積)8元,每戶每月不得低於500元。甲、乙雙方在簽訂回遷協定時,甲方要一次性預付乙方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原地產權調換回遷多層的,設28個月過渡期;回遷高層的,設36個月過渡期。
九、拆遷人對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定,提前完成搬遷並交付被拆遷房屋的,可按項目拆遷實施方案給予被拆遷戶不同檔次的獎勵。
十、拆遷補償協商階段,以拆遷雙方協定為主,實行補償安置。若發生爭議,按國家、自治區和通遼市的拆遷政策進行裁決。拆遷管理部門進行行政裁決後,仍拒絕搬遷,提出無理要求,索要高價的,依照相關法定程式必須實施強制搬遷。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或由市、旗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十一、新建回遷房不準建毛坯房,按政府制定的廉租房建設普通裝修標準執行(室內裝修標準按附屬檔案3標準執行),以滿足居民進駐使用的基本需求。
各級政府要回購部分平房或從保障性住房中安排部分房源,作為回遷安置用房。
十二、嚴禁在無規劃許可批准的情況下私搭亂建。自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在拆遷範圍內進行下列活動:(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附屬物;(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三)進行房屋買賣、交換、分割、租賃、抵押、調配等活動。違反上述規定的,拆遷時變更部分不予補償。
十三、為了確保被拆遷人能得到妥善安置,避免發生違規、違約行為,開發單位在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時,要將拆遷總預算70%的拆遷補償資金打入拆遷管理部門指定賬戶,作為拆遷保證資金,根據拆遷進度隨時回撥。最後根據回遷戶數量留足回遷戶樓房建設資金,並留取5%拆遷保證金。被拆遷人全部安置完畢後,全額返回。
十四、開發單位在辦理拆遷許可證的同時,必須辦理拆除手續,嚴格禁止無資質拆除。對不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辦理拆除手續或自行委託無資質拆除單位拆除的,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的規定,處以20—50萬元的罰款。
拆遷人、拆遷單位以及拆除施工單位應加強拆遷現場房屋安全情況檢查。
拆遷人、拆遷單位以及拆除施工單位對尚未完全搬遷騰空的樓房和連山連脊房屋不得進行拆除施工。對可能造成毗鄰尚未搬遷房屋安全隱患或影響其正常使用的,在制定並落實好毗鄰房屋防護措施前,不得進行拆除施工。
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應當遵守《建築拆除工程安全技術規範》。
實行時間
本意見自頒布之日起實行,原《通遼市人民政府關於〈通遼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意見》(通政字[2006]121號)同時廢止。《通遼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中的條款與本《意見》相悖的,以本《意見》為準,同時,廢止《通遼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中的附屬檔案部分。自本《意見》下發後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拆遷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本《意見》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