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辦法》在2005.06.30由吉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辦法
- 頒布時間:2005年06月30日
- 實施時間:2005年08月01日
- 頒布單位: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辦法》在2005.06.30由吉林市人民政府頒布。
《吉林市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辦法》在2005.06.30由吉林市人民政府頒布。引言經2005年6月2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3屆3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05年8月1日起執行。2005年6月30日具體內容第...
吉林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35次會議於2002年9月25日通過,吉林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34次會議於2002年11月28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6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
吉林省城市房屋拆遷安置管理條例 (1992年5月10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安置管理,保護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
吉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是2002年3月28日通過並公布的為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條例。2022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決定廢止《吉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條例全文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吉林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凡在昌邑區、船營區、龍潭區、豐滿區以及國家、省、市級開發區國...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管理條例 (1994年6月11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1994年6月14日 公布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安置管理,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
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市)、區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住房保障和房地產、國土資源、財政、公安、物價、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
第四十條 本條例中拆除房屋補償費、材料和工人補助費、被動遷單位臨時安置補助費、動遷戶搬遷補助費、越冬採暖補助費等標準,由市人民政府規定。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吉林市城市建設動遷管理辦法》即行廢止。
行政強制拆遷程式參照《吉林市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辦法》(市人民政府第162號令)的有關規定執行。 行政強制拆遷所發生的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十六條 因徵收集體土地補償標準爭議而阻撓徵收集體土地的,由國土資源部門依法處理。
(2003年5月1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2010年7月13日吉林市人民政府14屆36次常務會議修改)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吉林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
吉林市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98.08.03 實施時間 1998.08.03 吉林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決定對《吉林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一、將第六條第一款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工作的主管部...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本條例所稱房屋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有合法租賃關係的單位或者個人。第六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行政主管...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安置辦法》於2000年5月1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檔案。【發布單位】80708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112號 【發布日期】2000-05-15 【生效日期】2000-05-15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
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管理辦法 (1992年8月22日長春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1992年9月14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凡在我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
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指導意見》等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凡在我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安置的,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是否進行貨幣安置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確定。第五條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拆遷辦)負責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遷貨幣安置的...
長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了市人民政府關於《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管理辦法》修改草案的議案,決定對《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1、第六十三條修改為:“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拆遷的,...
長春市集體土地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徵收集體土地及房屋等附著物補償安置行為,維護被徵收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吉林省土地...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本市雙陽區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吉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雙陽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雙陽區行政區域內國有...
1988年3月18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產管理,保護城市房屋所有者、經營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住房制度改革,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憲法...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本辦法所稱房屋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有合法租賃關係的單位和個人。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管理部門。
《吉林省城市房產管理條例》是於1988年發布的地方法規類條例。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產管理,保護城市房屋所有者、經營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住房制度改革,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憲法、法律的...
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吉林市棚戶區房屋拆遷安置暫行辦法》等四部政府規章的決定在2011.06.10由吉林市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吉林市棚戶區房屋拆遷安置暫行辦法》等四部政府規章的決定 頒布單位 吉林市人民政府 ...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國有土地上已建成並交付使用房屋(以下簡稱房屋)的安全管理。第三條 房屋安全管理應當...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二)違反第二十條規定,拒不執行或拖延執行市人民政府調整用地決定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或單位按城市房屋拆遷的有關規定處理。(三)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擅自占用各種特殊用地的,責令其限期退回、恢復原貌,並按占地面積處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