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城鄉危房和各類棚戶區改造實施細則

為了加快白山市城鄉危房和各類棚戶區改造,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國發〔2013〕25號)和《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加快推進全省城鄉危房和各類棚戶區改造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吉政發〔2013〕21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白山市城鄉危房和各類棚戶區改造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13年8月18日
  • 實施時間:2013年8月18日
  • 發布單位:白山市人民政府
全文介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白山市本期城鄉危房和各類棚戶區改造項目。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城鄉危房,是指經鑑定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倒塌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城市和農村房屋。本細則所稱各類棚戶區包括城市棚戶區、國有工礦棚戶區(含煤礦、鐵路、鋼鐵等行業棚戶區)、林業棚戶區、國有墾區棚戶區等。
第四條 各縣(市、區)政府是城鄉危房和各類棚戶區改造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負責本地區城鄉危房和各類棚戶區改造工作。市政府與各縣(市、區)簽訂責任狀,將城鄉危房和各類棚戶區改造工作納入績效管理體系。
第五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規範建設行為,加強對各縣(市、區)城鄉危房和各類棚戶區改造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各級規劃部門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設”方針,做好城鄉危房和各類棚戶區改造的規劃工作。
第六條 各縣(市、區)可參照本細則,結合各自實際,制定改造方案和實施細則。
第二章 實施辦法和要求
第七條 城鄉危房和各類棚戶區改造堅持政府扶持,市場化運作,讓利於民的原則。
第八條 參與城鄉危房和各類棚戶區改造項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資本金不得少於項目總投資額的20%。
第九條 城鄉危房和各類棚戶區改造的房屋以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方式進行安置,鼓勵以產權調換方式進行房屋回遷安置。
第十條 近五年內,房地產開發企業凡在房地產開發過程中因自身原因拖延回遷、侵害被徵收人、承租人利益、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資和居民信訪問題未能解決、工程質量問題未予處理的,限制參與本期城鄉危房和各類棚戶區改造項目。
第十一條 參與本期城鄉危房和各類棚戶區改造項目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回遷戶和房屋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第十二條 住建部門和工信部門要密切配合、統籌安排,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優先選用地產建材產品,以降低工程成本。
第十三條 要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工程質量和功能,努力建設“安全房”、“放心房”。要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和各項強制性標準,選擇科學的設計方案、符合資質條件的施工隊伍。加強施工過程監管,建立健全回遷居民參與工程質量監督機制,積極推行承建等相關單位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終身負責制,確保新建房屋質量。加強項目招投標管理,打造“廉潔工程”。
第三章 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危房和各類棚戶區改造中,按回遷安置的建築面積(未拆遷的按房照面積)和公益性用房的建築面積之和乘以係數,享受棚戶區改造優惠政策;其餘開發建築面積,不享受優惠政策。係數按土地級別分檔,一級土地享受政策係數為1.2;二級土地享受政策係數為1.4;三級土地享受政策係數為1.6;四級土地享受政策係數為1.8。土地級別按國土部門確定為準。
城鄉危房和各類棚戶區改造區域內,鼓勵建設高層建築。18層及18層以上高層建築按規劃審定的建築面積享受棚改優惠政策。
享受棚改和高層優惠政策合計面積超出項目總規劃建築面積的,超出部分不再享受優惠政策。
在同一開發小區範圍內不享受優惠政策的土地採用招拍掛的方式供地。
應享受優惠政策的面積,由各地棚戶區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住建、規劃、審計等相關部門核定,監察部門監督。
對個別位置偏遠、市場化運作困難、房屋徵收量較大的地塊,政府將採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給予棚改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 城鄉危房和各類棚戶區改造涉及回遷房和公益用房、基礎設施用地的,以劃撥方式供地,免收用地管理費、征地管理費;耕地開墾費、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可按低倍收取。對城鄉危房和新一輪各類棚戶區改造中騰出的存量建設用地,用於工業、商業、旅遊、娛樂等經營性用地的,以招拍掛方式供應。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城鄉危房和各類棚戶區改造回遷房和公益用房,房屋產權登記部門予以產權登記。
第十六條 對參與城鄉危房和各類棚戶區改造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劃撥方式從國有土地儲備中心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徵收契稅;免徵回遷安置房屋合理擴大面積部分的營業稅;對實際徵收棚戶區面積應繳納的土地使用稅,可申請減免;對其開發的閒置商品房,售出前免徵房產稅。對企業用於政府統一組織的棚戶區改造支出,準予在所得稅前扣除。對被徵收居民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徵契稅;重新承受非普通住房的,對不超過原徵收面積的或超過原徵收面積且不需要繳納產權調換差價款或擴大面積款的,免徵契稅。按照補償標準取得的徵收補償款,免徵個人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
第十七條 城鄉危房和各類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建設,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減半徵收各類經營性收費。其中,免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計量檢定收費(三表檢測)等各項收費;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等各項基金;減半徵收的經營性收費包括集中供熱管網建設費等各項費用。居民小區電力配套設施工程費用,多層住宅按44元/㎡、高層按50元/㎡計算,不再收取其他費用。不得再收取燃氣安裝費、有線電視初裝費。
第十八條 城鄉危房和各類棚戶區改造項目,各商業銀行對徵收、安置、建設資金予以信貸支持。允許以在建項目抵押方式進行貸款。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參與改造建設,按照同策同價、一視同仁的原則,享受各項優惠政策和資金補助。
第十九條 城鄉危房和各類棚戶區改造建設資金通過政府支持、市場化籌集的方式解決。主要是向國家爭一塊、省里補一塊、地方配一塊、政策給一塊、銀行融一塊、企業讓一塊、個人出一塊的辦法多渠道籌集。各級財政要繼續按照既定的補助標準,足額落實地方配套資金。
第二十條 城鄉危房和各類棚戶區改造區域內的通訊、供水、供電、有線電視、燃氣、供熱等各種地下、地上管線及構築物等由產權單位負責遷移,遷移費用由產權單位承擔。
第四章 回遷安置
第二十一條 城鄉危房和各類棚戶區改造房屋安置補償標準,實施“拆一還一”,不找差價。以搬遷截止日為準提前15日達成協定並搬遷的,按《房屋所有權證》每證享受擴大面積15㎡以內的建安成本價;對搬遷截止日前達成協定並搬遷的,按《房屋所有權證》每證享受擴大面積10㎡以內的建安成本價。繼續擴大面積的,按市場價購買。超過搬遷截止日達成協定並搬遷的,不享受建安成本價,擴大面積部分按市場價購買。建安成本價按房屋徵收公告日期的上一年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數據為準。
對建國前軍人和老烈屬、民政部門確認的城鄉低保對象中的分類施保戶及建國後的烈屬,免費擴大面積8㎡;對民政部門確認的城鄉低保對象中的普通低保戶和建國後殘疾軍人,免費擴大面積4㎡。
對在規定徵收時限內遷出的居民,選擇產權調換的,予以原房屋有照面積20%的獎勵。
成立由規劃、產權、民政、殘聯、社區、街道、村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監察局、檢察院等部門組成的房屋確權小組。對達到基本住房條件的1999年12月31日以前建設的無照住人房屋,進行現場產權確認。被確認的產權部分按有照面積予以安置。此被安置的無照住人房屋經確權小組證明為唯一住房的,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對在規定徵收時限內無法定理由拒不搬遷的,依法強制徵收。
要求分戶安置的,只享受一戶上述優惠政策;要求合戶安置的,按《房屋所有權證》證明的合戶安置戶數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本期城鄉危房和各類棚戶區改造房屋只享受本細則規定的優惠政策,不執行《白山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有關補償事項的指導意見》(白山政辦發〔2013〕6號)第三條第三款、第七條第一款獎勵及優惠面積部分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居民享受的上述優惠政策面積可以累加計算。政府按建國前軍人和老烈屬、城鄉低保對象中的分類施保戶及建國後的烈屬、城鄉低保對象中的普通低保戶和建國後殘疾軍人免費擴大面積,用棚改優惠政策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予以補償。其他部分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政府不予補貼。
第二十三條 本期城鄉危房和各類棚戶區改造房屋回遷安置的最小戶型面積為50㎡(含50㎡)。房地產開發企業可根據徵收區域內的具體情況自行確定50㎡以上的戶型面積。
第二十四條 城鄉危房和各類棚戶區改造範圍內房屋應優先滿足被徵收人的回遷安置需要,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對外銷售為由預留樓號和房號。
第二十五條 在被改造的城鄉危房和各類棚戶區內居住的農村重點低保戶和普通低保戶,分別比照城鎮分類施保戶和普通低保戶的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城鄉危房和各類棚戶區的回遷安置房屋,可以進入房地產市場交易。
第二十七條 其他未盡事宜,可參照《白山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2013年白山市人民政府第2號令)、《白山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有關補償事項的指導意見》(白山政辦發〔2013〕6號)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八條 城鄉危房和各類棚戶區周邊城市規劃道路的征地、房屋徵收由相鄰一側房地產開發企業代為實施。發生的費用經審計或財政部門審定後由政府用棚改優惠政策予以補償。具體代征地、代房屋徵收的用地紅線、房屋徵收範圍紅線由規劃部門確定。
第二十九條 為保證小區內社區、物業管理正常運行,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開發建設面積的3‰無償提供社區用房,按開發建設面積的4‰無償提供物業管理用房。
第三十條 城鄉危房和各類棚戶區區域內有公產房的,按房改政策進行房改後予以徵收補償。
第三十一條 城鄉危房和各類棚戶區改造中房屋徵收和開發建設過程中安全措施到位,改造後小區的消防及安全設施齊全、有效,防止各類事故發生。
第三十二條 2013年新增的塌陷棚戶區和D級城市危房改造按《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在全省開展D級城市危房和塌陷棚戶區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執行。相關房地產開發企業享受的棚改優惠政策按本細則執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各司法、行政、宣傳、組織等部門及各企事業單位,按照各自職能負責制定落實政策,形成攻堅合力,保證危房及各類棚戶區改造工作順利實施。
第三十四條 城鄉危房及各類棚戶區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根據當年改造情況,對參與改造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業績考核;因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身原因拖延回遷、侵害被徵收人、承租人利益、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資,造成集體上訪,影響強烈的,有關部門將其記入不良記錄,並限制其再參與城鄉危房及各類棚戶區改造。
第三十五條 城鄉危房及各類棚戶區改造工作中各司法、行政等部門及各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或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或與法律、法規、規定不一致之處,按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由市城市棚戶區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若無明令廢止,本細則執行期限到2017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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