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南寧市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是南寧市人民政府發布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0年4月 
南寧市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規範全市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處置程式,提高事故應急處置能力,及時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性事故危害,最大限度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3)《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
(4)《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
(5)《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708號)
(9)《應急管理部關於修改<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決定》(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
(10)《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原安監總局令21號)
(11)《廣西壯族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2)《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桂發〔2017〕15號)
(1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的通知》(桂政辦發〔2013〕123號)
(14)《中共南寧市委辦公廳 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南寧市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暫行規定〉的通知》(南辦發〔2014〕54號)
(15)中共南寧市委辦公室 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各成員單位《職責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16)《南寧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南寧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對工作。
1.4 應急預案體系
本預案是南寧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市級的專項應急救援預案之一,其明確規範市級層面的應急行動,同時體現了指導性。本預案向上與《南寧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銜接。
1.5 工作原則
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對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以人為本、科學施救的原則。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發生後,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立即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處置工作。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是應對本行政區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主體;市人民政府是應對本行政區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主體,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對工作需要,可以請求自治區給予必要的協調和支持。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發生除立即啟動本級預案和開展先期處置外,還要積極配合和落實上級預案要求。
1.6 事故分級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的需要,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和影響範圍,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級別分為一般、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4個級別。
2 組織體系
2.1 組織指揮機構
南寧市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包括市各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市各行業(領域)指揮部]和市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指揮部辦公室),指揮長為市人民政府各行業(領域)分管副市長,副指揮長為市人民政府各行業(領域)分管副秘書長和負有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管或者管理職責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成員為市相關部門(單位)負責同志。
市各行業(領域)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市相應類別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應對處置工作。生產安全事故災難同時涉及兩個及以上行業(領域)的,或者發生次生、衍生災害涉及其他行業(領域)的,由市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應急處置工作。
市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應急局(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市指揮部日常工作,聯繫、協調和指導縣(區)級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縣(區)指揮部]和市各行業(領域)指揮部,市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秘書長和市應急局局長擔任。
縣(區)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可組成由政府相關負責同志、有關部門參加的縣(區)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應對處置工作。
2.2 現場指揮部
涉及多個領域、跨市級行政區域或影響特別重大的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由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或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需要組織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應急救援協調指揮工作,市人民政府、市指揮部根據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或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2.2.1 當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時,自治區指揮部與市人民政府聯合成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長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或自治區指定的有關方面負責同志擔任。
現場指揮部職責:
(1)指揮現場搶險救援,協調當地政府和市各有關部門(單位)參與、配合、支援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制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並根據事故發展形勢現場研究實施應急處置措施。
(3)收集事故信息報送自治區和市指揮部及自治區、市各有關部門(單位),負責統一對外發布事故應對處置情況。
(4)執行自治區和市指揮部指令。
2.2.2 當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時,市指揮部與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聯合成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長由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主要負責同志或市指定的有關方面負責同志擔任。
現場指揮部職責:
(1)指揮現場搶險救援,協調當地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各有關部門(單位)參與、配合、支援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制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並根據事故發展形勢現場研究實施應急處置措施。
(3)收集事故信息報送市和縣(區)指揮部及市、縣(區)各有關部門(單位),負責統一對外發布事故應對處置情況。
(4)執行市和縣(區)指揮部指令。
當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時,分別由事發地縣(區)、開發區參照上述方式設定現場指揮部。
2.3 專家庫
各級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事故類別,建立健全應急救援專家庫,為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政策、技術諮詢與建議。
2.4 應急救援隊伍
應急救援隊伍主要包括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救援隊伍、社會力量、志願者隊伍等,在各級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部或現場指揮部的統一領導、組織、指揮下參與現場搶險救援工作。
3 預警
3.1 預警分級
依據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發展態勢,將預警級別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各預警級別的具體劃分標準與預測事故隱患可能導致的生產安全事故災難分級標準相對應(見8.1生產安全事故災難分級標準)。
3.2 預警發布
認為達到或預計可能達到紅色、橙色預警的報告提請自治區指揮部發布;黃色預警由市指揮部發布;藍色預警由縣(區)級指揮部發布。
3.2.1 Ⅰ級、Ⅱ級預警發布程式:
(1)市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收集本市發生Ⅰ級、Ⅱ級事故隱患災難信息,按規定時限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後,經核實、分析,符合Ⅰ級、Ⅱ級預警條件的,向自治區指揮部提出預警發布建議。
(2)自治區指揮部認為需要發布Ⅰ級、Ⅱ級預警時,由自治區指揮部指揮長或其授權人簽發預警發布檔案,及時對外發布警報,Ⅱ級預警要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Ⅰ級預警要報告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自治區人民政府。預警內容應當包括: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類別、預警起始時間、預警區域或場所、預警級別、影響估計、警示事項、預警預防措施及工作要求、發布機關等。
(3)各級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接到預警後,應當立即組織採取預警預防行動。
3.2.2 Ⅲ級預警發布程式:
(1)市指揮部辦公室接到事故隱患災難報告後,經核實、分析,符合Ⅲ級預警條件的,向市指揮部提出預警發布建議。
(2)市指揮部認為需要發布Ⅲ級預警時,由市指揮部指揮長或其授權人簽發預警發布檔案,及時對外發布警報,Ⅲ級預警要同時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預警內容應當包括: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類別、預警起始時間、預警區域或場所、預警級別、影響估計、警示事項、預警預防措施及工作要求、發布機關等。
(3)各級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接到預警後,應當立即組織採取預警預防行動。
3.2.3 跨市級行政區域預警發布程式:
跨市級行政區域的黃色、藍色預警,須經自治區指揮部授權批准後,由相應市、縣(區)指揮部對各自轄區進行發布。事故隱患難以控制、有擴大趨勢等情況時,提升預警級別,並由相應級別的指揮部進行預警發布。
3.2.4 Ⅳ級預警發布程式:
Ⅳ級預警按縣(區)、市相關部門應急預案規定的程式發布。
3.3 預警預防行動
各相關部門(單位)將預警預防行動寓於日常安全生產管理過程,對突發事件的風險源、風險因素、風險影響、風險防範與應急對策進行識別和分析,建立相應的預警預防預案,及時發現、報告突發事件隱患。
預警發布後,相關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要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單位)進行現場核查和監測,督促生產經營單位預防和控制事態發展,及時排除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必要時,可以依法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採取停產停業、設定安全警示標誌等應急措施,落實應急物資、應急救援隊伍待命,做好民眾疏散等各項應急準備。
4 信息報告
各級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要按照《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原安監總局令21號)規定及時、準確、規範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災難信息,及時通報事發地有關單位和相鄰縣(區)、開發區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4.1 較大以上事故災難信息報告
對以下生產安全事故災難信息,事故現場有關單位或人員要在30分鐘內使用電話等捷徑報告市人民政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及有關部門(單位),市級指揮部和應急管理部門1小時內必須按規定報告自治區級指揮部和應急管理部門:
(1)造成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災難。
(2)威脅居民區或者重要設施的生產安全事故災難。
(3)發生在市交界地區危險性大的生產安全事故災難。
(4)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生產安全事故災難。
(5)需要自治區支援的生產安全事故災難。
(6)其他需要報告的生產安全事故災難。
接到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災難信息報告的鄉鎮及以上人民政府、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部或者有關部門(單位)必須在20分鐘內使用電話等捷徑報告上級人民政府、市指揮部辦公室(市應急局)。對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市人民政府、市指揮部辦公室(市應急局)在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要分別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報告。
4.2 一般事故災難信息報告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較大涉險事故,其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信息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報告事故發生地縣(區)級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縣(區)級指揮部辦公室(設在應急管理部門)。
縣(區)級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縣(區)級指揮部辦公室必須在2小時內分別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級指揮部辦公室(市應急局)報告。
5 應急回響
5.1 分級回響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災難嚴重程度,回響級別分為I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4個等級,回響等級與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級別相對應。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I級、Ⅱ級應急回響由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或自治區有關部門啟動並組織實施,市人民政府配合,縣區級人民政府根據有關預案要求開展救援工作。
Ⅲ級應急回響由市指揮部啟動並組織實施,事發地縣(區)級人民政府配合。
Ⅳ級應急回響由縣(區)指揮部啟動並組織實施,事發地鄉鎮級人民政府配合。
5.2 一般回響措施
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發生後,各級人民政府、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部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根據需要組織採取相應措施。特別是事故災難發生單位以及事故災難發生地的縣(區)級以下人民政府,立即根據回響級別啟動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開展先期處置。先期處置的主要任務是:迅速控制危險源,組織搶救遇險人員,封鎖危險場所,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個人。
5.2.1 事故災難現場救援
立即就近組織消防救援隊伍和專業救援隊伍趕赴現場救援。必要時組織協調駐邕部隊、武警、民兵預備役部隊以及技術專家等力量參與事故救援,調集救援物資、裝備。各救援力量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調度指揮下,明確任務分工,落實救援責任。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根據需要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
5.2.2 救治傷員
迅速將受傷人員送醫院治療,必要時對重傷員實施異地救治。視情派出衛生應急隊伍趕赴事發地,成立臨時醫院或醫療點,實施現場救治。
5.2.3 民眾應急防護
及時做好民眾安全防護工作,宣傳有關安全防護知識。當發現居民點、人員密集場所受到事故災難引發的威脅時,立即制定緊急疏散方案,採取有效措施有組織、有秩序疏散居民及其他受威脅人員。妥善做好轉移民眾的安置工作,確保民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必要的醫療保障。
5.2.4 維護社會治安
加強事發地現場及周邊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藉機盜竊、搶劫、哄搶救災物資、傳播謠言等違法犯罪行為。在金融單位、儲備倉庫等重要場所加強治安巡邏,維護社會穩定。
5.2.5 信息發布
現場指揮部是信息發布的第一責任人,應當指定專人擔任新聞發言人,第一時間通過多種方式、途徑,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地向社會發布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對處置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事故災難發生時間、地點、人員傷亡、損失情況、應急救援過程、事故查處、責任追究等。
5.2.6 現場清理
現場救援結束後,現場指揮部應當組織進行事故災難現場清理,劃分責任區域,安排人員值守。
5.2.7 應急結束
現場指揮部應當在救援結束後組織檢查驗收,經確認遇險人員全部得救或者經過專家論證遇險人員已無生還可能,事故災難現場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後,方可批准搶險救援人員撤離,同時報請啟動應急回響的機構終止應急回響。
5.3 市層面應對工作
應對工作原則按如下規定執行:發生一般事故災難由縣(區)指揮部和各相關行業部門趕赴現場應急處置;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災難根據《南寧市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暫行規定》,由市各行業(領域)指揮部組織相關部門趕赴現場應急處置,成立現場指揮部,並將現場情況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5.3.1 Ⅰ級回響
當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時,市人民政府、市指揮部執行國家關於Ⅰ級回響的各項規定和要求,根據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或國家有關部門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指揮部要求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各項工作。
5.3.2 Ⅱ級回響
當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時,配合自治區相應行業(領域)指揮部會同自治區指揮部工作組,組織實施以下應急措施:
(1)協同現場指揮部制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
(2)協調駐邕部隊、武警、民兵預備役部隊、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救援隊伍和專家等救援力量參加救援工作;增調救援裝備和物資。
(3)根據現場指揮部、自治區指揮部的指示,安排生活救助物資,增派衛生應急隊伍加強傷員救治,協調轉移受威脅民眾。
(4)組織搶修通信、電力、交通等基礎設施,保障應急通信、電力供應和救援人員、物資的運輸通暢。
(5)加強重要目標物和重大危險源的保護,防範次生災害。
(6)協調指導事故災難信息發布、事故災難救援宣傳報導和輿論引導工作。
(7)協調解決事故災難救援其他重大事項。
5.3.3 Ⅲ級回響
當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當採取應急回響措施。
(1)市相應行業(領域)指揮部及時了解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救援最新情況,組織有關成員單位開展會商,分析事故災難發展趨勢,研究救援措施和保障工作;根據需要,市相應行業(領域)指揮部負責同志率隊或者委託有關部門和專家組成工作組趕赴事發地,協調、指導事故災難救援工作。
(2)市指揮部辦公室跟蹤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救援進展情況,根據市相應行業(領域)指揮部請求,協調做好救援物資調撥運輸、衛生應急隊伍增援等工作;視情向自治區應急指揮部提出支援請求;協調媒體加強事故有關宣傳報導工作。
5.3.4 Ⅳ級回響
當在敏感時段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時,市層面應當採取應急回響措施。
(1)市相應行業(領域)指揮部進入應急狀態,跟蹤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救援進展情況,及時獲取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救援信息;做好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救援工作的指導,根據需要協調相鄰市派出專業救援隊伍進行支援。
(2)市指揮部辦公室跟蹤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救援進展情況,根據市相應行業(領域)指揮部請求協調相關工作。
6 後期處置
6.1 善後處置
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善後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撫恤補償、徵用物資補償、保險理賠、災後重建、污染物收集處理等事項),儘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慰問受害及受影響人員,儘快恢復正常秩序,確保社會穩定。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會同縣(區)相關部門(單位)組織實施善後處置工作。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由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會同市相關部門(單位)組織實施善後處置工作。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由市人民政府會同自治區相關部門(單位)組織實施善後處置工作。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由市人民政府配合自治區人民政府會同相關部門(單位)組織實施善後處置工作。
6.2 事故調查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者委託有關部門牽頭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有關各級人民政府做好相關配合工作。
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委託有關部門牽頭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由縣(區)級人民政府或者委託有關部門牽頭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調查報告內容包括:事件發生單位(地點)概況;事件發生及處置經過;事件造成的後果、經濟損失等;事件原因和性質;採取的主要應急措施及其有效性評估;事件的防範和整改措施。
參與應急處置的各有關單位要及時向上一級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部提交書面報告。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後,現場指揮部應當形成工作總結報告,經市相應行業(領域)指揮部和市指揮部辦公室審核後報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有關部門。
6.3 表彰獎勵與責任追究
6.3.1 表彰獎勵
對在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自治區、南寧市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6.3.2 責任追究
在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後果,追究其責任:
(1)不按照規定製定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
(2)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災難真實情況的。
(3)拒不執行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在應急回響時臨陣脫逃的。
(4)盜竊、挪用、貪污應急工作資金或者物資的。
(5)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7)有其他阻礙、破壞應急救援工作行為的。
7 應急保障
7.1 隊伍保障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遊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或重點企業應當依法組建和完善救援隊伍。各級、各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檢查並掌握相關應急救援力量的建設和準備情況。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全市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工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