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行政執法工作的決定

為加強和改善北京市的行政執法工作,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1995年11月11日通過了《北京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行政執法工作的決定》,並於當日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行政執法工作的決定
  • 發布單位:北京市人大常委會
檔案信息,檔案正文,

檔案信息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5-11-11
【生效日期】1995-11-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正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行政執法工作的決定
(1995年11月11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聽取並審議了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市行政執法工作情況和加強行政執法工作意見的報告》。會議原則同意這個報告。
會議認為,行政執法在依法治市中處於十分重要的地位,對於把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等各個方面的管理納入法制軌道,保障首都的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至關重要。
近十幾年來,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在貫徹實施法律、法規和規章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但是仍然存在著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執法不力、不到位、不規範以及越權執法、濫施處罰的現象還比較普遍。因此,必須採取切實措施,加強和改善行政執法工作。
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必須依法行政,各行政執法部門都要實行執法責任制。要建立以部門主要領導幹部責任為核心的執法責任體系,進一步明確各個部門、層級和執法人員的職責、許可權,將執法的目標、要求和程式具體化,明確考核標準和獎懲辦法,並認真落實。通過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使行政執法經常化、規範化,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必須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提高人員素質。要結合公務員制度的實施,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管理制度和崗位培訓制度,不合格的不得上崗。
要大力加強勤政廉政建設,提高執法人員為人民服務的自覺性,在執法中堅持懲罰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嚴格執法、文明執法。同時要堅決糾正以權謀私、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風,嚴肅查處執法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
三、市人民政府要採取措施,加快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步伐。要從實際出發,合理調整行政執法機構及其職能,依法規範街道辦事處的職責許可權,逐步解決執法職能不清、職能交叉、工作不協調等問題,提高行政執法的整體效能。
四、要嚴格實行行政執法經費由財政部門核撥,罰沒收入和行政性收費全部上交財政,納入預算管理的制度。要堅決糾正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門事實上存在的行政執法行為與執法者自身經濟利益直接掛鈎的做法,除依法當場處罰和依法採取執行措施收繳的罰款外,逐步實行罰款和行政性收費由銀行代收或由專門機關統一收繳的管理辦法。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把這個問題作為一項重大課題,進行調查研究。制定方案,使這個問題儘快得到解決。
各級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行政執法經費使用情況和罰沒收入及行政性收費管理的監督。對截留、私分等違法違紀行為必須嚴肅查處。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要採取措施,逐步改善行政執法部門的物質條件。
五、各級領導幹部要增強法制觀念,帶頭學法,模範守法,領導和支持行政執法機構嚴格執法,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預行政執法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在部署、檢查工作時,應當相應部署、檢查行政執法工作。要充分發揮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在行政執法中的監督作用。要逐步做到執法標準、執法程式、執法結果公開,自覺接受民眾監督。
六、市和區、縣人大常委會及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要定期聽取和審議同級人民政府關於實施法律、法規工作情況的報告,有計畫、有重點地進行的執法檢查,開展對政府組成人員的述職評議和對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工作評議,充分發揮監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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